DL 5454-2012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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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4.1 厂址选择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与被保护对象留有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

4.1.2 厂址宜避免与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为邻,应避免与有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企业、仓库等为邻;当无法避免时,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保持足够的防护距离。

4.1.3 厂址选择宜避开传染病自然疫源区,如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4.1.4 煤电联营或煤电一体化的火电厂,宜考虑矿区对厂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