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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系统电压
3.2.1 发电厂、变电站、串补站和换流站直流电源系统电压应根据用电设备类型、额定容量、供电距离和安装地点等确定合适的系统电压。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电源系统电压宜采用110V,也可采用220V;
2 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电源系统电压宜采用220V;
3 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电源系统电压可采用220V或110V;
4 全厂(站)直流控制电压应采用相同电压,扩建和改建工程宜与已有厂(站)直流电压一致。
3.2.2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为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的105%。
3.2.3 在均衡充电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电源系统,不应高于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2 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电源系统,不应高于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的112.5%;
3 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电源系统,不应高于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3.2.4 在事故放电末期,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不应低于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的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