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44-2014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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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设计

3.1 直流电源

3.1.1 发电厂、变电站、串补站和换流站内应设置向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等供电的直流电源。

3.1.2 220V和110V直流电源应采用蓄电池组。48V及以下的直流电源可采用由220V或110V蓄电池组供电的电力用DC/DC变换装置。

3.1.3 正常运行方式下,每组蓄电池的直流网络应独立运行,不应与其他蓄电池组有任何直接电气连接。

3.1.4 当发电厂升压站设有电力网络计算机监控系统时,应设置独立的发电厂升压站直流电源系统。

3.1.5 当单机容量为300MW级及以上,发电厂辅助车间需要直流电源时,应设置独立的直流电源系统。当供电距离较远时,其他发电厂的辅助车间宜设置独立的直流电源系统。

3.1.6 当供电距离较远时,变电站的串补或可控高抗设备区宜设置独立的直流电源系统。

3.1.7 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

3.1.8 铅酸蓄电池组不应设置端电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设置端电池时,宜减少端电池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