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44-2014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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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备选择

6.1 蓄电池组

6.1.1 蓄电池个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端电池的铅酸蓄电池组,应根据单体电池正常浮充电电压值和直流母线电压为1.05倍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值确定;

2 有端电池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应根据单体电池正常浮充电电压值和直流母线电压为1.05倍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值确定基本电池个数,同时应根据该电池放电时允许的最低电压值和直流母线电压为1.05倍直流电源系统标称电压值确定整组电池个数;

3 蓄电池个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C.1蓄电池参数选择”的规定选择。

6.1.2 蓄电池浮充电压应根据厂家推荐值选取,当无产品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选取:

1 固定型排气式铅酸蓄电池的单体浮充电电压值宜取2.15V~2.17V;

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单体浮充电电压值宜取2.23V~2.27V;

3 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的单体浮充电电压值宜取1.42V~1.45V;

4 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的单体浮充电电压值宜取1.36V~1.39V。

6.1.3 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根据直流电源系统中直流负荷允许的最低电压值和蓄电池的个数确定,但不得低于蓄电池规定的最低允许电压值。

6.1.4 单体蓄电池均衡充电电压应根据直流电源系统中直流负荷允许的最高电压值和蓄电池的个数确定,但不得超出蓄电池规定的电压允许范围。

6.1.5 蓄电池容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全厂(站)事故全停电时间内的放电容量;

2 满足事故初期(1min)直流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其他冲击负荷电流的放电容量;

3 满足蓄电池组持续放电时间内随机冲击负荷电流的放电容量。

6.1.6 蓄电池容量选择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事故放电时间分别统计事故放电电流,确定负荷曲线;

2 根据蓄电池型式、放电终止电压和放电时间,确定相应的容量换算系数KC

3 根据事故放电电流,按事故放电阶段逐段进行容量计算,当有随机负荷时,应叠加在初期冲击负荷或第一阶段以外的计算容量最大的放电阶段;

4 选取与计算容量最大值接近的蓄电池标称容量C10C5作为蓄电池的选择容量;

5 蓄电池容量选择应按照本规程附录C“C.2蓄电池容量选择”的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