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地物测绘
6.4.1 测量控制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符号绘制。控制点的高程注记应根据等级区分小数点后的位数,水准点平面位置应按主要地物测定坐标,坐标取位至厘米。
6.4.2 水系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江、河、湖、海、井、泉、水库、池塘、沟渠等自然和人工水系应按实际形状测绘,有名称的水系应加注名称;
2 河流、湖泊和水库的水涯线宜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应以陡坎符号表示。运河、沟渠内侧宽度在图上大于1mm时应以双线表示,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加注流向符号;池塘的水涯线应沿上边沿表示,加注简注;
3 海岸线应以海平均大高潮时的水陆分界线为准,干出滩范围内应配置相应的土质及植被符号;
4 水下地形的表示应以绘制等高线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测注高程表示。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沟渠底部应适当加测高程,泉、井应测出泉的出水口及井台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的高程。
6.4.3 居民地及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均应准确测绘外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根据测图比例尺或用图需要,居民地及设施测绘可适当加以综合。居民地、工矿、农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单位名称的应加注名称;
2 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加注房屋结构简注及层数。根据用图需要,房屋的轮廓亦可以滴水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为准;
3 建筑物轮廓凹凸在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表示;
4 工矿、农业和公共设施的测绘应在图上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按点状或线状地物实测位置,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5 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围墙、栅栏、栏杆等可按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取舍;
6 测绘坟地宜注记坟数;测绘面积较大坟地,应以地类界表示其范围,在范围内适当表示坟地符号;独立大坟应测绘其位置、范围和绘制相应的符号,需要时加绘等高线和加注名称。
6.4.4 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图上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准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其他要素的关系;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的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应实测表示各类道路的收费站;红绿信号灯、测速和摄像机站可选择表示;
2 铁路轨顶、道路交叉处、公路路中、桥面、坡度变换处等应测注高程。道路坡度平缓处在图上每5cm~10cm应测注地面高程;
3 公路及其他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其实际宽度绘出,公路应注记技术等级,国道应注记国道线路编号,公路应注明路面材料,材料变化处应用点线分开,应注明主要道路的通向;
4 铁路与公路或其他道路在同一水平面交叉时,铁路符号不得中断,宜将公路或其他道路符号中断。不在同一水平面交叉的道路交叉点,应绘出相应的桥梁符号;
5 路堤、路堑应按实宽绘出其边界,并应适当测注坡度、坡脚高程,当斜坡宽度在图上小于2mm时可按陡坎表示;
6 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
7 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加注建筑结构。码头的轮廓线实测,有专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无名称者注码头,码头上的建筑物应实测并以相应符号表示。
6.4.5 管线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测绘包括了电力线、通信线和各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2 永久性的电力线、通信线、变电室、电杆上的变压器等均应实测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线路密集地区可摘要测绘。密集建筑区内电力线、通信线可不连接,但应绘出连线方向。临时性的通信线、广播线、路灯电线、灯箱电线和交通信号灯电线可省略。同一杆塔上架有多种线路时,只表示其中主要的线路,但各种线路走向应连贯,线类应分明;35kV及以上等级输电线路应注明线路名称、电压等级和杆塔编号;
3 地上管线的转角点均应实测,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并注记管道类别。地下检修井按实际位置测绘注记。消防设施均应实测表示,阀门可选择表示。
6.4.6 植被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正确反映出植被类别特征和分布范围,一年分几季种植不同作物的耕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
2 对耕地、园地和林地应实测范围,用地类界表示,并注记相应的符号,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按线状地物表示;有保留价值或具有方位意义的独立树应测绘;
3 各种植被在图上的面积小于3cm2时可以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