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系统设计
3.2.1 预处理方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地表水、海水预处理宜采用混凝、澄清、过滤。悬浮物含量小于20mg/L时,可采用接触混凝、过滤处理。经技术经济比较,过滤处理可采用膜过滤工艺。
2 当地表水、海水悬浮性固体和泥沙含量超过所选用澄清池的进水要求时,应设置降低泥砂含量的预沉淀设施。
澄清池的进水浊度或含沙量宜满足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3 对于再生水及矿井排水等回收水源,应根据水质特点选择生物反应处理、混凝澄清处理、过滤、杀菌处理等工艺,对于水处理容量较大、碳酸盐硬度高的再生水宜采用石灰混凝澄清处理。石灰处理系统出水应加酸调整pH值。
4 当原水非活性硅含量高,影响机组蒸汽品质时,可采用接触混凝、过滤处理或混凝澄清、过滤处理,经技术经济比较,过滤处理可采用膜过滤工艺。
5 地下水宜经过滤后使用,当地下水含砂时,应有除砂措施。
6 原水有机物含量超过后续系统进水要求时,可采用氯化、混凝澄清、活性炭吸附、吸附树脂等处理工艺。
3.2.2 水中碳酸盐硬度高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石灰、弱酸离子交换等处理;水中的硅酸盐含量高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石灰-镁剂沉淀处理。
3.2.3 地下水铁、锰含量不满足后续水处理工艺进水要求时,应设置除铁、除锰设施。除锰宜采用接触氧化法,除铁可采用接触氧化法或曝气氧化法。曝气装置应根据原水水质及曝气程度的要求选定。
3.2.4 预处理后水中游离余氯含量超过后续处理系统进水要求时,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或加亚硫酸钠等处理方法除氯。
3.2.5 反渗透预脱盐工艺进水经混凝澄清等预处理后,可采用细砂过滤或超/微滤膜过滤等工艺。
3.2.6 各类过滤器进水水质应符合表3.2.6-1的规定,超/微滤装置进水宜符合表3.2.6-2的规定。
表3.2.6-1 过滤器进水水质要求
注:活性炭过滤器进水余氯不宜大于1mg/L。
表3.2.6-2 超/微滤系统的进水要求
3.2.7 超/微滤装置后续宜设产品水箱,装置的反洗水应采用其产品水。
3.2.8 原水加热器应设置在流量稳定的管路上。
3.2.9 海水淡化工艺水的预处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1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