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68-2014 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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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制氢和供氢

11.1 一般规定

11.1.1 当发电厂使用氢气时,应设置制氢系统或外购成品氢气的供氢系统。制氢和供氢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的规定。

11.1.2 制氢和供氢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周边氢源供应情况、机组规模及发电厂用氢气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1.1.3 制氢系统宜采用水电解工艺;外购氢气可采用氢气钢瓶集装格或长管拖车输送,当供氢源邻近发电厂时,可采用管道供氢。

11.1.4 制氢和供氢系统应按照火灾危险性甲类可燃气体标准设计。

11.1.5 制氢站和供氢站宜根据电厂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预留扩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