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冷却水处理
9.0.1 冷却水处理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冷却方式、冷却系统参数、全厂水量平衡、水源水量及水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0.2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根据全厂水量、水质平衡确定排污量及浓缩倍数。浓缩倍数设计值宜为3倍~5倍,节水或环保要求高时,可适当提高。循环冷却水系统水质控制指标宜符合本规范附录L表L-1的规定。
9.0.3 海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宜进行动态模拟试验,确定最佳浓缩倍数、合适的药品及其剂量、加药方式等。海水循环冷却系统浓缩倍数的确定还应满足建厂地区海域排水含盐量的限制要求,宜为1.5倍~2.0倍。海水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质控制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也可按照本规范附录L表L-2控制。
9.0.4 直流冷却水系统有结垢倾向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水质稳定措施。
9.0.5 对于采用冷却池或湖泊冷却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当冷却水池容积与循环水量的比值大于60h时,可按直流冷却水系统设计。
9.0.6 循环冷却水稳定处理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循环水系统补充水碳酸盐硬度小于3mmol/L时,可采用加稳定剂法、加酸法。酸宜采用硫酸。
2 循环水补充水碳酸盐硬度超过3mmol/L时,结合浓缩倍数设计值要求,可采用补充水石灰软化法、弱酸树脂离子交换或钠离子交换法,也可采用循环水旁流石灰软化法、石灰-碳酸钠软化法、弱酸树脂离子交换或钠离子交换法、加酸加稳定剂法,同时应与加稳定剂法联合使用。
3 当循环水排污水必须回用于循环水,或补充水的含盐量不能满足循环水的水质控制指标时,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反渗透膜处理。
4 当循环水系统补充水采用再生水时,应按照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控制水质并进行预处理。
5 当循环冷却水系统浓缩倍数大于5,或有严重季节性风沙气候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设置循环水旁流过滤处理。
6 海水循环冷却水处理宜采用加稳定剂法。
9.0.7 循环水旁流处理水量应按照本规范附录M计算确定,并宜控制在循环水量的1%~5%范围内。
9.0.8 循环水加药种类和加药量应根据模拟试验确定,并应满足冷却水排放及后续水处理系统水质要求。
9.0.9 弱酸离子交换器进水水质可按照本规范表5.1.2-1的要求确定。弱酸树脂再生剂应根据药品供应情况、耗量等因素确定选用硫酸或盐酸。离子交换器设计参数宜按照本规范附录F选择。
9.0.10 循环水系统的材质应与循环水中硫酸盐、氯化物含量相适应。循环水处理药剂不应影响旁流处理工艺的正常运行。
9.0.11 当采用铜管凝汽器时,宜设置硫酸亚铁或其他药品成膜处理设施。加药点宜靠近凝汽器入水口。
9.0.12 冷却水系统应进行杀菌处理。杀菌剂的选择应根据冷却方式、冷却水量及水质条件等因素确定,药品可选择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氯锭、液氯、非氧化性杀菌剂等,杀菌剂与水质稳定剂不应相互干扰。核电站不宜选用液氯作杀菌剂。
9.0.13 杀菌剂加药系统设计宜按下列原则设计:
1 杀菌剂投加方式可采用间断加药法,对菌藻污染严重的水源宜进行连续加药处理。加药点位置为循环水泵吸水井或循环水泵房取水口。
2 直流冷却系统宜采用氧化性杀菌剂加药处理。
3 海水循环冷却系统宜采用加氧化性杀菌剂和非氧化性杀菌剂联合处理。
4 季节性加药时间较短的电厂且循环水量较小时,可采用临时加药方式,不设加药设备。
9.0.14 凝汽器管材应根据冷却水质合理选用,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凝汽器及辅机冷却器管选材导则》DL/T 712的要求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