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68-2014 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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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核电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4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力发电厂和核电厂常规岛工程设计方面的工作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 5068—2006进行修订。

本规范共分18章和1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水的预处理、水的预脱盐、水的除盐、汽轮机组的凝结水精处理、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热力系统的水汽取样及监测、冷却水处理、热网补给水及生产回水处理、制氢和供氢、烟气脱硝还原剂储存和制备、变压器油净化、药品贮存和计量、管道及阀门、防腐设计、仪表和控制、化验室及仪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本规范适用范围改为:燃煤、燃气、生物质电厂(含垃圾电站)等发电厂和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化学设计;

2.增加了核电厂常规岛化学设计的相关要求;

3.增加了海水循环冷却水处理的相关设计要求:

4.增加了中压、高压机组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的热力系统化学加药、水汽取样及监测等的相关设计要求;

5.增加了烟气脱硝还原剂储存和制备的相关设计要求;

6.新增附录4个,包括“不同压力等级汽包锅炉盐类蒸汽携带系数”、“凝结水精处理工艺选择”、“水处理系统在线仪表配置”、“核电厂化验室面积、仪器及辐射分区”,将过滤器(池)设计参数放在附录中列出,并对部分附录内容进行了补充或修订。

本规范中第7.1.3、14.4.7、14.6.4(5、8)、18.0.6(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以黑体字标志,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 5068—2006。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由能源行业发电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主要起草人:袁萍帆 蔡冠萍 何汉华 李承蓉 林建中

      王 健 关秀彦

主要审查人:周 军 余 乐 李淑芳 姚兴华 曹洪宇

      常爱国 周红梅 陶逢春 董建国 李玉磊

      姜宝财 游晓宏 张 岚 王爱玲 李国秋

      杨光文 王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