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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
7.1 一般规定
7.1.1 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处理应根据机组汽水品质要求设计。
核电厂常规岛的化学加药应满足在冷停堆、热启动、正常运行及停机湿保养等工况下的水化学技术条件。
7.1.2 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化学加药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机组和亚临界直流炉机组,凝结水、给水宜采用加氨及加氧处理,直接空冷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机组宜同时设加联氨设施。
2 亚临界汽包锅炉凝结水、给水可采用加氨及加联氨处理,无铜系统也可采用加氨处理或加氨、加氧处理。
3 高压、超高压锅炉给水宜采用加氨及加联氨或其他化学除氧药剂处理。对设有离子交换凝结水精处理设备的超高压机组的凝结水宜采用加氨处理。
4 汽包锅炉炉水宜采用磷酸盐处理,对于凝结水采用了离子交换处理的机组,炉水可采用氢氧化钠处理;对于空冷机组,炉水宜采用氢氧化钠处理。
5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的高压及超高压余热锅炉机组应在凝结水或给水中加氨及联氨或其他化学除氧剂,中压汽包和高压汽包均应加磷酸盐。
6 中压及以下参数的锅炉机组,给水宜采用加氨处理,炉水宜采用加磷酸盐处理。
7 设有闭式循环冷却系统的机组应设置闭式循环冷却水加药设施,药品可选用联氨、磷酸盐、氨或其他缓蚀剂。
8 停炉保护加药宜利用给水、凝结水加药设施,也可单独设置加药装置。
7.1.3 当机组蒸汽用于食品加工或采用混合方式加热生活用水时,对于给水和凝结水,不得采用加联氨或投加其他对人体有害物质的处理方式。
7.1.4 核电厂常规岛的化学加药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设计要求:
1 二回路的凝结水及给水宜采用还原性全挥发处理,碱化剂可采用氨或乙醇胺、吗啉等有机胺,除氧剂宜采用联氨;
2 常规岛的闭式循环冷却水宜采用磷酸盐或联氨处理;
3 蒸汽发生器的停机湿保养宜采用加氨和加联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