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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布置要求
6.4.1 火力发电厂凝结水精处理设备宜布置于汽机房凝结水泵附近。公用的再生设备宜布置于主厂房两台机组之间的单独区域或主厂房外单独房间,也可布置在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但树脂输送管道不宜超过200m。
6.4.2 核电厂凝结水精处理及再生装置宜布置在汽机厂房或紧靠汽机厂房的辅助厂房内,当布置场地受到限制时,也可分层布置。
6.4.3 再生装置和控制室宜相邻布置在同一层。
6.4.4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用水泵均应布置在室内,罗茨风机应布置在室内,并应采取消音措施。
6.4.5 酸、碱贮存、计量设备及再生废水池不应布置在汽机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