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概念与类别
人之有异能于其身,犹锥之在囊,其末立见,故未有有其实而不可见者也。
——〔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材论》
一、高层次人才的概念
由于各国发展水平、发展阶段不同,因此对高层次人才的界定标准不同。为了便于对高层次人才的概念进行界定,我们首先着手分析其属性。高层次人才本身有两个明显的属性,其一是具有共性,其二是具有相对性。所谓共性是指人们对高层次人才的要求具有相同的部分,即其质的规定性是得到大家认可并达成共识的,如高学历、高职称、创新能力强、拥有高端成果等。对其共性的理解可以从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高层次人才的界定中窥其一斑,即“高校教师队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队伍是国家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决定着高水平大学的建设水平和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而且还是国家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一支主力军,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问题、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一支生力军。要进一步构建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大力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努力吸引和培养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学术大师和学科带头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重点支持一批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和学术群体,带动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是学术大师、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的高层次人才。上述这些论述反映了高校高层次人才的共通性特点,但对高层次人才的理解还应从相对性上去把握。所谓相对性是指不同院校由于其自身发展的阶段与水平不同,对所需高层次人才的要求可能不尽相同,具有特殊性。比如对于“985”和“211”院校来说,其定义的高层次人才与一个初建的院校所要求的高层次人才是不同的,前者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更为高端,而后者则会限于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对高层次人才的要求要低许多。倘若这类院校认定高层次人才的标准与前者相同的话,不但其财力、物力不能胜任,且其所具有的软实力,如院校名誉、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也不能吸引高层次人才。为此,对高层次人才进行界定就要考虑到这些方面。借鉴上述研究者的做法,应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定义。广义的院校高层次人才是指在院校人才队伍中层次较高的各类人才,包括学校的高级管理者、学术精英、优秀教师以及高层次的服务型人才等。而狭义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学术能力较强,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创新能力强,在学科发展及院校教学科研活动中发挥统领或骨干作用的高层次脑力劳动者。他们是一所院校教育发展的核心力量,数量和质量决定着其在国内和国际的竞争地位。
一些研究者有时还将高层次人才称为高层次创新人才、尖端人才和战略人才等,尽管称谓多样,但指代的对象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