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组织史资料·第四卷(1998.6—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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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一、《中国共产党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耀县)组织史资料》第四卷(1998.6—2007.5)是《中国共产党陕西省耀县组织史资料》第三卷(1993.6—1998.5)的续编本。本书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在中共铜川市委组织部的具体指导和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的领导下,由中共铜川市耀州区委组织部主持编纂的一部资料书。全书坚持尊重历史、求实存真的原则,按照“广征、核准、精编、严审”的方针,以耀州区(县)2007年行政辖区为范围,收录1998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间耀州区(耀县)、乡(镇)两级党政组织和区(县)级军事、政协、群团组织及区属部分企事业单位机构沿革变化和领导名录,反映中共铜川市耀州区(耀县)区(县)委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上的重大举措和成效;反映区(县)级各组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措施和成就。

二、本书按党、政、军、政协、群团、区(县)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工作大事记七个部分独立编纂。党的系统为主编,政、军、政协、群团、区(县)属部分企事业单位依次为附编一至五,组织工作大事记与上述六大部分合印一册。党的系统设五章,其中区(县)委、区(县)纪委领导机构为第一章,区(县)委、区(县)纪委工作机构为第二章,区(县)级政权、军事、政协系统党组(党委、党支部)为第三章,政府工作机构党委、工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为第四章,乡镇、街道党组织为第五章;政权系统设四章,其中区(县)级政权组织领导机构为第一章,区(县)级政权组织工作机构为第二章,乡镇政权组织为第三章,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为第四章;军事系统设两章,其中区(县)人民武装部为第一章,驻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第二章;政协系统设两章,其中政协耀州区(耀县)区(县)级组织领导机构为第一章,政协耀州区(耀县)委员会工作机构为第二章;耀州区(耀县)群团系统按组织机构设章。党、政、军、政协、群团系统各章下合理设节、目。区(县)属部分企事业单位按区(县)属部分企业单位和区(县)属部分事业单位设两章,章下不设节。组织工作大事记采取编年体和记事本末体相结合,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不设章、节。

三、本书采用文字叙述,名录和图表相结合的形式编纂。文字叙述包括各系统的综述,各章的提要和各节、各组织机构的短言;名录包括组织机构名称、领导职务、姓名、任职起止时间及有关注释;图表包括行政区划图、组织机构序列表、沿革表和党组织、党员、干部统计表等。

四、本书收录级限。党的系统收录有区(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区(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区(县)委工作机构正副职、区(县)纪委工作机构正职;区(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区(县)人民政府党组、区(县)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和成员;区(县)人民法院党组、区(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成员;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副书记、武警中队、武警公安消防大队党支部书记;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权系统收录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县)长、副区(县)长;区(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正副职;区(县)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其下辖组织和工作机构只列机构名称,不收领导名录;乡镇收录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军事系统收录区(县)人民武装部军政正副职及工作机构正职;武警中队、武警公安消防大队的军政正副职;政协系统收录区(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及工作机构的正副职;群众团体系统收录区(县)级群团组织的正副职;区(县)属部分企事业单位收录建立党组织单位的党政正职。组织工作大事记收录区(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副区(县)长,区(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区(县)纪委书记,区(县)委组织部部长,区(县)人民武装部党委书记、副书记、部长、政委。虚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不收录。各组织机构中设置的助理、调研员、协理员、纪检员、组织员等非领导职务及享受同级待遇的人员不收录。

本书收录的领导由任职机构的级别确定,对个人职级不做括注,不涉及具体的职级待遇等问题。

五、各系统组织机构的编排,凡实行代表大会制的,按代表大会的届次编排(乡镇集中编排);街道办事处及未实行代表大会制的,按机构的沿革或主要领导的更迭次序编排。

六、各组织领导名录的排列。党的系统以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为序,中途调入的领导及递补或增选的委员,按职务和任职时间先后顺序排在选举产生的领导和委员之后。政、军、政协、群团组织领导名录参照党的系统顺序排列。

七、所列组织机构名称、会议名称、文件名称,一律采用历史称谓(企事业单位和部分机构用现称的,其历史称谓在文字中表述),文字叙述中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后用简称。所列的人员一律用本人常用名,同名同姓者注明籍贯或其他以示区别。女性、少数民族、代理、兼任等均予以注明。凡正职领导空缺时间在半年以上,由副职主持工作的,在短言中说明,不在名录中出现。

八、本书采取的文字资料和统计数据等,均来源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人武部、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统计局等部门的档案资料及各单位的上报资料。

九、本书采用公历纪年。书中涉及的数字,均按国家《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执行。年、月、日和用于记数或计量的数字、百分比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十、2002年8月县级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但保留名义的工作部门,在机构设置沿革图表中用文字说明。

十一、本卷收录的各组织最后一届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与领导任职的下限时间是编纂本卷的截止时间,不是机构与领导任期的终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