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依据
5.2.1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6)《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7)《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2.2 已批复规划及文件
(1)《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
(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4)《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
(5)《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12〕356号)。
(6)《关于印发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人教〔2010〕51号)。
(7)《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
(8)《漳卫南局“实现三大转变,建设五大支撑系统”实施方案》。
(9)《漳卫南局水资源管理工作发展纲要(2013—2020年)与近期工作计划》(漳政资〔2014〕1号)。
5.2.3 技术标准
(1)《水资源供需分析技术规范》(SL 429—2008)。
(2)《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1999)。
(3)《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
(4)《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2014)。
(5)《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Z 395—2007)。
(6)其他有关规程、规范。
5.2.4 其他依据
(1)《海河流域省级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2)各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分地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各地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提出的各区县分解指标。
(3)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其他相关规划和文件。
(4)流域及有关省级行政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关省的用水定额标准、统计年鉴和其他相关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