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水权流转制度建设与管理模式研究:以宁夏中部干旱带扬黄灌区与补灌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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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农业节水动力机制

农业节水动力机制是为调动各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农民节水积极性,以获得可转让水源所必须构建的机制,应当由严格定额用水管理机制和水权转让利益分享机制构成。通过实现精细化用水管理,农户节约水费支出,相关各方分享节水收益,只有依靠激励与约束形成利益驱动,才能产生持久的节水动力。

3.2.1 农业定额用水管理机制

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管理机制是以定额用水管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严格用水计量为基础,以水价的杠杆作用为手段,三管齐下,促使农民产生节水内生动力。

1.科学制定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的制定要因地制宜,针对灌区主要作物类型,根据相关规范,通过科学的灌溉试验来确定。同时,要综合考虑现有灌溉方式和适宜的节水灌溉方式,从严确定灌溉定额,且可每年适当缩减灌溉定额。

2.严格用水计量

大力推广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出台用水计量办法,用水计量要做到公平和透明,使计量结果获得用水户的认可。可安装IC卡预付费计量装置,每年购买的水量不得超过用水定额,超用水必须重新购买水量,若当年无水量可供给超用水部分,则只能通过水权转让,购买其余农户的节余水量来满足用水需要。

3.实行奖罚分明的农业水价机制

实行奖罚分明的农业水价机制就是要建立起定额内用水执行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低于定额用水实施奖励的农业水价机制。定额内用水要执行由财政补助后的优惠水价,在宁夏中部干旱带,应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的最大补助力度,大力提高优惠幅度,减轻农民定额内用水负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幅度要大,超定额后的用水水价包括水利工程供水全成本和罚金两个部分;可设置多个阶梯,超用水越多,水价越高;超定额后的第一个阶梯,水价可设定为水利工程供水全成本水价和一定量的罚金,第二阶梯水价可设定为水利工程全成本水价和第一阶梯罚金的2倍;超定额用水罚金用于构建农业节水基金,用于奖励节约用水的对象。低于定额节约用水,可设定一个幅度,如用水定额的10%,当农户节约用水超过该幅度时,对该农户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的来源为农业节水基金。当然,即便节约用水量未超过该幅度,农户也减少了水费支出。

3.2.2 水权转让收益分享机制

水权转让是由利益驱动的,一般由低效率和低效益用水向高效率和高效益用水方向流转。宁夏中部干旱带水资源短缺,但用水方式粗放,有一定的节约潜力,当挖掘这些节约潜力进行水权转让可获得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水权拥有者便会产生节水动力。水权转让涉及流域与区域的各级水权管理部门、灌区各级管理单位、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农民等多个利益相关方。只有最大限度调动各方积极性,特别是作为直接农业用水户的农民的节水积极性,才能做到有效地节水挖潜。因此,在中部干旱带开展以农业节水为基础的水权转让,亟须建立起合理的水权转让收益分享机制。

1.输配水环节节余水量

对于输配水环节节余水量的水权转让,政府为水权拥有者,即水权转让方,应享有相关水权转让的绝大部分收益。由于三大扬水管理处为宁夏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而各区县扬黄灌溉管理单位为各区县水利局直属事业单位,建议由这些扬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代表政府拥有管辖范围内扬黄工程沿线的环境水权,即在进行输配水环节节余水量的水权转让时,由相应的扬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代替政府作为水权转让方。

与此同时,扬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获得水权转让水源的直接贡献方,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节水的动力、对节水工程运行维护的程度等都对输配水环节的节水成效起到重要的决定性作用,极大地影响了可转让水量,因此,在输配水环节节余水量的水权转让收益分配中,更应着重考虑作出贡献的扬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因此,在输配水环节节余水量的水权转让中,扬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拥有全部或部分的水权转让收益,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偿水权转让可能带来的损失以及作为有效节水的奖励。

2.田间环节节余水量

对于田间环节节余水量的水权转让,农业用水户为实际用水权所有者,即水权转让方,应享有田间环节节余水量水权转让的绝大部分收益。

扬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水权转让的间接贡献方,其节水积极性对于在较大范围内形成节水氛围,从而集中形成节余水量,完成较大规模的水权转让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在组织农民集体采取节水措施、产生节余水量进行水权转让过程中做出不可忽视的贡献的扬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应合理分享水权转让收益,但只能是一小部分。这一小部分收益主要是用于补偿水权转让可能对扬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带来的损失以及作为对有效节水做出贡献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