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河流生态修复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经历100多年的对河流大规模开发利用后,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把重点从开发利用转向对河流的保护及生态修复,大致经历了水质恢复、山区溪流和小型河流生态恢复、以单物种恢复为标志的大型河流生态修复和流域尺度的整体生态恢复四个阶段。从50 年代开始以水质恢复为第一阶段,该阶段以污水处理为重点,以水质的化学指标达标为目标,进行河流保护。到80 年代初期转入第二阶段即河流生态恢复阶段,该阶段以建设小型河流的生态恢复工程为特点,河流保护的重点从水质改善扩展到河流生态系统的恢复,恢复目标多为物种恢复,典型案例是阿尔卑斯山区相关国家,诸如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开展的“近自然河流修复”工程。
2000年,欧盟颁布了《欧盟水框架指令》,提出到2015实现“良好的河流状态”“,从调整河流满足人类需求,转向调整人类利用满足河流系统健康”。1972年美国的清洁水法,提出保护和恢复国家水体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完整性。澳大利亚启动了国家河流健康计划。南非水事务及森林部也于1994年开展了河流健康计划,对河流状况进行直接、整体与综合的评价。河流生态修复已经成为世界各地快速发展的产业。
在国内,许多学者开展了河流生态系统的研究工作,水利部及一些省市水利部门也开展了河流生态修复试点工作。但总体上国内对自然河道的生态属性还缺乏深刻认识,河流生态服务价值还没有得到普遍重视,习惯上沿用城市河道的治理方法治理山区河道,存在增加水面或绿化等于生态的认识误区,存在将自然河流由生态治理成不生态的现象。
山区是城市的生态屏障,山区河(沟)道是河流的发源地及主要涵养地,保持山区河流的自然属性及生态功能十分重要。对山区河流监测、评估其生态状况,明确治理与保护的关系,开展生态修复研究,探讨生态修复的模式与技术,对山区河流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