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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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总成本费用估算

总成本费用是指在运营期内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等于经营成本与折旧费、摊销费和财务费用之和。总成本费用可按生产成本加期间费用估算法或生产要素估算法计算。

1.生产成本加期间费用估算法

总成本费用=生产成本+期间费用

图4.3 总成本费用组成图

生产成本=直接材料费+直接燃料和动力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2.生产要素估算法

总成本费用=外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财务费用+其他费用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总成本费用一般采用生产要素估算法估算,针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特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总成本费用一般包括折旧费、摊销费、财务费用、工资及福利费(职工薪酬)、修理费、保险费、库区基金和其他费用,有些项目还包括燃料及动力费、原水水费、水资源费等。见图4.3。

经营成本是项目经济评价中所使用的特定概念,水利建设项目又称年运行费,是指维持水利建设项目正常运行每年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作为项目运营期的主要现金流出,是指总成本费用中扣除折旧费、摊销费和财务费用以外的部分,包括工资及福利费(职工薪酬)、修理费、管理费、保险费、材料费、库区基金、燃料及动力费、原水水费、水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对于境外投资项目,还有海外投资保险费和海外贷款保险费。

根据成本费用与产量的关系,总成本费用也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是指总成本费用中不随产品产量增减而变动的那部分费用,又称不变成本,可变成本是指总成本费用中随产品产量增减而变动的那部分费用。

4.3.1 折旧费

折旧费即固定资产折旧费,项目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受到磨损,其价值损失通常是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得以补偿。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财务分析中,按生产要素法估算总成本费用时,固定资产折旧可直接列支于总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一般采用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我国税法也允许对某些机器设备采用快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中的年限平均法,年折旧费等于固定资产价值与年折旧率的乘积。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由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组成较多,折旧率需分别按照发电设备和土建工程的使用年限进行计算,或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综合折旧率是指按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计算的平均折旧率,其计算公式为

水电项目综合折旧率一般为3%~3.3%,有的项目达到4%。水利项目综合折旧率一般为2.5%~2%。

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附件“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列出了主要设备的折旧年限,见表4.1。

表4.1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续表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2013)附录中列出了水利建设项目折旧年限。见表4.2。

表4.2 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续表

4.3.2 摊销费

摊销费是指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摊销费。按照有关规定,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成本,法律和合同规定了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从其规定,否则摊销年限需符合税法的要求。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不计残值。其他资产的摊销也采用年限平均法,不计残值,其摊销年限需符合税法的要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费等于无形资产价值和其他资产价值与摊销费费率乘积。

水利项目和水电项目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较少,水利项目和水电项目一般不考虑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4.3.3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生产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长期贷款利息支出、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和短期贷款利息支出,以及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1.长期贷款利息支出

长期贷款还款方式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方式、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方式、按能力还款方式和按协议还款方式。

(1)等额还本付息方式。等额还本付息方式是指贷款偿还期内每年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是相等的,贷款利息在逐年减少,偿还的本金在逐年增加。每年还款额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 A——每年还本付息额,万元;

Ic——建设期末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万元;

i——年利率;

n——从还款年开始计算还贷年限。

在Excel电子表格中,可通过函数PMT()来实现,语法表示为(Rate,NPer,Pv,[Fv],[Type]),式中PMT函数语法具有下列参数:

Rate——各期利率;

NPer——总期数(计算时段为年、月等,与利率计算周期相同);

Pv——从该项贷款开始计算时已经入账的款项,或一系列未来付款当前值的累积和;

Fv——未来值,或在最后一次付款后可以获得的现金余额,如果忽略则认为该值为0;

Type——可选数字0或1,用以指定各期的付款时间是在期初还是期末,0为期初、1为期末,如果省略Type则假设该值为0。

年初借款本息合计=上年初借款本息合计-上年偿还贷款本金

每年支付利息=年初借款本息合计×年利率

每年偿还本金=每年还本付息额-每年支付利息

(2)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方式。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方式是指贷款偿还期内每年偿还的本金是相等的,贷款利息在逐年减少,还款总额也在逐年减少。每年还款额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 At——第t年还本付息额,万元;

Ic——建设期末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万元;

i——年利率;

n——从还款年开始计算的还贷年限。

年初借款本息合计=上年初借款本息合计-上年偿还贷款本金

每年偿还本金=建设期末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Ic/从还款年开始计算的还贷年限n

每年支付利息=年初借款本息合计×年利率

即第t年支付的利息:

每年偿还本金:

(3)按能力还款方式。按能力还款方式是指将全部未分配利润和可用于还贷的折旧费和摊销费用于偿还贷款本金。还贷利息同等本金还款。按能力还款方式是在20世纪90年代测算满足还贷年限要求的上网电价测算中采用的,目前较少采用。

(4)按协定还款方式。按协定还款方式最早来源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主要考虑在项目运行前期没有完全达产,效益不能充分发挥,采用等额还款方式或等本金还款方式时前期还贷压力过大,因此,根据双方协议要求,每年支付规定的本金和利息。

2.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

流动资金借款期末偿还、期初再借,按一年期利率计息。其计算公式为

年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年初流动资金借款余额×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

3.短期借款利息支出

财务评价中的短期借款系指运营期间由于资金的临时需要而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计算同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短期借款的偿还应按照随借随还的原则,当年借款尽可能下年偿还,《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2013)要求短期借款不得超过5年。

4.3.4 工资及福利费(职工薪酬)

工资及福利费,水利项目称职工薪酬,是指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2013)介绍了职工薪酬的组成及取值方法,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一般按照运营管理人员定员乘以人均工资水平计算,水利项目定员按照工程管理确定的人员进行计算,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0~1.2倍测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基本保险费的计提依据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标准确定,缺乏资料时,可参考表4.3计算。

表4.3 工资及福利费(职工薪酬)计算表

4.3.5 修理费

修理费是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对其进行必要修理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修理范围的大小和修理时间间隔的长短可分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修理费在成本中列支,如果当期发生的修理费用数额较大,可实行预提或摊销的办法。

修理费可按类似工程近三年实际统计资料计算。对于水电工程,在《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试行)中,对没有实际资料的工程,可采用固定资产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的1%估算,在《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没有实际资料的工程,可采用固定资产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的0.5%估算。对于水利工程,一般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移民征地补偿费)的1%估算。固定资产价值可采用表4.11中成果并按4.2.4中的公式计算,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移民征地补偿费)可采用表4.10中成果并按4.2.4中的公式计算同时需要扣除移民征地补偿费。无资料水利工程可按参照表4.6~表4.8取值。

4.3.6 管理费

工程管理费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差旅费、办公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可根据近三年临近地区同类水利建设项目统计资料分析计算。无资料水利工程可按参照表4.6~表4.8取值。

4.3.7 保险费

保险费包括固定资产保险和其他保险,有经营性收入的水利工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予以考虑,保费按与保险公司的协议确定。对于水电工程,在《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没有实际资料的工程,可采用固定资产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的0.5%估算。对于水利工程,无资料的水利工程可按参照表4.6~表4.8取值。其计算基数的固定资产价值或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移民征地补偿费)计算同修理费。

4.3.8 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自身需要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的费用。材料费可按类似工程近三年实际统计资料计算。无资料的水电工程可参照表4.4和表4.5取值。无资料的水利工程可按参照表4.6~表4.8取值。其计算基数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移民征地补偿费)计算同修理费。

4.3.9 库区基金

库区基金是指水库蓄水后,为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和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等需花费的费用。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指装机容量在2.5万kW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等,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0.008元/(kW·h)的标准征收。

4.3.10 燃料及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主要为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的抽水电费、北方地区冬季取暖费及其他所需的燃料等。抽水电费需根据泵站特性、抽水水量和电价等计算确定,取暖费支出以取暖建筑面积作为计算依据,其费用可根据邻近地区近三年同类水利建设项目统计资料分析计算。无资料的水利工程可按参照表4.6~表4.8取值。其计算基数的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移民征地补偿费)计算同修理费。

4.3.11 原水水费

原水水费是指从其他水源工程取水所需交纳的水费,如引调水工程从非本工程修建的水库取水就需要交纳原水水费,若直接从河湖取水的,或取水设施与输水工程为一整体的,则不需交纳原水水费,原水水费由原水水价与取水量的乘积,原水水价可按成本加利润核定和协议确定。

4.3.12 水资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根据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根据供水水源种类、用水行业不同而不同,且往往水资源越紧张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越高。供水工程水资源费为取水量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乘积,常规水电站水资源费为年发电量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乘积。

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9年9月1日施行。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和调整。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下:

(1)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2)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

(3)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003~0.008元。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003元的,按0.003元执行;高于0.008元的,按0.008元执行;在0.003~0.008元之间的,维持不变。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4.3.13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材料费等以外的与供水、发电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工程观测费、水质检测费、临时设施费等。该值可按照类似项目近期调查资料分析计算。无资料的水电工程可参照表4.4、表4.5取值。无资料的水利工程可按参照表4.6~表4.8取值。其计算基数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移民征地补偿费)计算同修理费。

4.3.14 海外投资保险费

海外投资保险费以投资人的股本资金为基数,费率一般为1%。详见4.2.2的内容。

4.3.15 海外贷款保险费

目前,海外贷款保险费一般在贷款期第一年一次性支付(或建设期分年支付),如果运行期也需支付的话,一般以贷款余额为基数,缴费比例一般为1%。海外贷款保险费具体的计算需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接洽落实。详见4.2.2的内容。

4.3.16 工程总成本费用参数取值参考

1994年,原电力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编制的《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试行)中,当无资料时,材料费、其他费用的取值标准见表4.4。

表4.4 材料费、其他费用定额

《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DL/T 5441—2010)未给出材料费、其他费用的取值标准,《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2008年)中,当无资料时,材料费、其他费用的取值标准见表4.5。

表4.5 材料费、其他费用定额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2013)对无资料情况下水库工程、堤防工程和供水、灌溉工程总成测算费率进行了归纳总结,具体见表4.6、表4.7和表4.8。对于作为计算基数的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含占地淹没补偿费用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算。

表4.6 水库工程成本测算费率表

续表

注 1.综合利用水库的各项功能需分别测算成本时,按分摊到各功能的固定资产原值作为测算基础。

2.水电站上网电量=年发电量×(1-厂用电率)×(1-输变电损失率)。

3.本表中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含占地淹没补偿费用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算。

表4.7 堤防工程年运行费计算费率表

注 1.工程维护费中包括了修理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等与工程修理养护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费中包括工资及福利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与工程管理有关的费用。

2.以固定资产作为计算年运行费的基数时,新建堤防工程采用固定资产原值,已有工程采用固定资产重估值。

3.堤防工程沿线规模较小的涵闸等建筑物,可与堤防工程视为一个整体,按堤防工程的相关费率测算成本。

表4.8 供水、灌溉工程成本测算费率表

注 1.工程维护费中包括修理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等与工程修理维护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费中包括职工薪酬、管理费、其他费用等与工程管理有关的费用,按固定资产的比例计算。

2.输水干线沿线建筑物和规模较小的泵站,可与输水工程视为一个整体,按输水工程的相关费率测算成本。

3.水资源费按供水或灌溉工程的引水渠首断面水量进行计算,其他中间环节不再重复计算,水资源费价格按各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3.17 专用配套输变电工程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

有些水电站,专用配套输变电工程也计入电站成本,专用配套输变电工程成本是折旧费、利息支出和经营成本之和,1994年,原电力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编制的《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试行)中,专用配套输变电工程折旧费和经营成本可按专用配套输变电工程投资的4%和3%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