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设工程交易的特点
从项目管理理论看建设工程交易,建设工程具有一般项目所共有的整体性、目的性、一次性和被限制性等特点,但是这只能看到其表面的现象。从交易费用理论和合同理论的视角看建设工程交易,就会得到一个全新的结果,看出其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存在的规律。对工程交易特点的最根本认识是进行工程交易模式和交易机制设计的基础。
2.2.1 建设工程交易对象
工程交易对象的特点是产品和服务的混合体。在市场经济的交易中,市场交易的两种商品是产品和服务。市场交易的产品如汽车、电脑,基本上都是现货交易,购买时,可以体验并感受此类商品,并且市场上同类商品有很多,可以比较后购买。另一种商品就是服务,我们购买一种服务时,不能触摸,不能事先感受,服务是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的商品。
对于工程交易的建筑产品而言,是产品和服务的混合体。当业主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工程的时候,实际上选择的是承包商而非商品,工程完工之后,承包商向业主交付的成果——建筑产品则是产品和服务的混合体。建筑实体显然是产品,而工程设计、监理、可行性研究和项目管理都是服务类型的商品。由于工程交易对象是产品和服务的混合体,这就要求其交易的合同和交易机制都不同于单纯的产品和服务。另外,由于产品的复杂性,存在很多隐蔽工程,其最终产品的质量水平难以确定,导致组织绩效难以衡量。业主就必须监督其生产过程,以确保产品质量的合格,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2.2.2 建设工程生产方式
建设工程生产方式的特点是小批量一次性生产。Woodward根据生产技术复杂度把生产方式分为3种类型:①小批量与单位生产方式,由进行定制产品(如定制服装、特定设备、飞机和轮船等)生产的单位或小批生产者组成;②大批量生产方式,它们提供诸如冰箱和汽车之类的产品;③连续生产方式,如炼油厂和化工厂这类连续流程的生产者。不同的生产类型要求不同的组织结构与之相适应,而组织绩效与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又密切相关。建设工程的生产是一种小批量定制化的生产方式,与飞机、轮船的生产方式相像。但是却又存在明显的不同,飞机的生产有标准化的零件可供组装,而且可以在同一厂房内连续生产同样的产品。但是工程产品具有唯一性和独特性,这种生产方式就导致了生产任务的不确定性。每个项目都需要新的设计、面临新的生产问题需要解决,但是从某个项目中所获得的技能并不能完全转换到其他项目中。其生产没有标准化的“零件”(预制结构除外),在一个固定的地点只能进行一次性的生产,完成一件产品之后又要搬迁到另一个地点生产(下一个项目的实施)。由于这种独特的生产方式,决定其生产组织形式不是标准的科层组织和市场组织。
2.2.3 建设工程生产组织形式
建设工程生产组织形式的特点是中间性组织。由于建筑工程产品独特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其组织形式也是独特的。Eccles(1981)把交易费用经济学应用于建筑行业,分析了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关系,认为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关系是一种垂直一体化的组织,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他们需要建立稳定的组织实体,但是这种组织又是介于市场和科层企业之间的形式,是一种William son所提到的内部契约系统,是一种“准企业”形式。其实这种关系不仅存在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关系。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以合同为纽带的交易,但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关系,两者的联系要更为紧密,显然这种合同是一种关系型的合同。这种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组织,我们可以称之为中间性组织。这种组织方式其治理机制也不同于单纯的科层组织和市场。
2.2.4 建设工程交易方式
建设工程交易方式的特点是先订货后生产。工程产品的交易方式是先订货后生产,边生产、边交易。业主通过招投标发包工程,实际上是选择一个承包商来完成这个工程,他和承包商签订的一个订货合同,是在一个规定时间交货的远期合约。合同签订以后,随着工程的实施,业主和承包商还伴随着一系列的交易。在招标时,业主面临很多承包商的竞争,在这样的市场均衡中,业主占主导地位;而当签订合同之后,业主和承包商是对等的一对一关系,由于资产专用性的存在,业主会面临承包商的道德风险。
2.2.5 建设工程合同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特点是可重新谈判的不完全合同。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和人的有限理性,导致工程合同是典型的允许重新谈判的不完全合同。工程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材料价格的市场波动是无法预计的;工程地质的复杂性,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不可预测的地质情况;一个工程项目往往在设计还未完成的时候就开始招标选择承包商并签订合同,在这个阶段,业主的需求可能还未完全明确,而且在建设过程中会面临更多不确定因素,从而带来工程变更和索赔。由于这种不可预知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都希望之前所签订的合同是可以事后谈判的合同。因此,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就是双方重新谈判的过程。由于资产专用性的存在,合同缔约双方被嵌入在此合同中,会使业主在谈判过程中面临承包商的“敲竹杠”行为而产生交易费用。业主要在合同签订之前尽量保证设计的完整性,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或者采用事后激励的方法,减少承包商变更和索赔的机会,以减少交易成本。
在不完全合同全论(incomplete contracts theory,ICT) 中,完全合同是不完全合同构建模型的基础(Saussier,2000)。通常完全合同有两种不同的类型:或有索取权合同(contingent-claims contracts,CCCs)和完全合同(complete/comprehensive contracts,CCs),或有索取权合同依赖于合同条件相关的所有变量,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的所有自然状态都是可以观测、可以证实的(交易局外者可以观测,如合同强制执行机关和法院),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没有发生的可能。或有索取权合同是依照一般均衡模型构建的,而不是合同模型,这种关于合同问题的简化,与真实世界的合同相比是非常不现实的。在现实中,我们起草合同需要成本,合同执行能力往往有限,合同双方不能立即对复杂而又长期的合同进行预测和判定。甚至,如果没有谈判和起草合同成本,没有法律系统的约束,有限理性(双方无法准确知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会发生什么状况)(Winch,2002)导致合同双方会忽视影响双方关系的一些变量。
因此,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模型通常被用来构建和解释确定的标准经济制度,但是或有索取权合同(CCCs)却不能。或有索取权合同不能用来分析私有信息,但是完全合同(CCs)却可以。根据以上阐述,完全合同(CCs)通常只考虑几个最相关的变量,或者变量可以被法院证实。完全合同(CCs)考虑所有相关信息而且依赖于变量的可证实性,能够确定所有状况发生的情况下合同各方的责任。如果依照或有索取权合同(CCCs)为标准的话,不完全合同(ICs)并不完全考虑所有相关变量(Walker和Pryke,2009)。
由于在组织研究中,概念化和标准化合同建模的困难,组织的行为并不完全和合同的规定相符。不可能对建设过程所有可能发生的状况进行精确预测,相反把很多决策和交易问题留到事情发生的时候决策(Tirole,1999)。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典型的不完全合同。不完全合同理论对实际经济状况进行建模,成为经济制度和组织分析的工具(Bolton和Dewatripont,2005)。在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建模中,通常假设不完全合同事先确定,控制变量包括产权、控制权、决策规则、自由裁量权、任务、授权、社会规则等可接受的行为等。
2.2.6 建设工程合同支付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支付方式的特点是分期支付。工程投资额度往往都比较大,由于资产专用性的存在,导致事先的专用性投资不足和事后的“敲竹杠”行为。工程产品的复杂性,业主不能把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给承包商,而是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监督的同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有的业主甚至要求承包商垫资承包,这就是事先的投资不足,往往会导致承包商为了降低成本而偷工减料。由于合同款不是一次性支付,承包商还可以在后期的支付中,利用自己有利的谈判地位,而向业主“敲竹杠”增加自己的收益。
2.2.7 建设工程项目绩效
建设工程项目绩效的特点是度量难度大。工程项目的绩效包括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等,其中质量是最难以衡量的。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工程项目的绩效很难用工程的最终产品来衡量。一道工序完成之后很可能被下一道工序所覆盖,这样造成隐蔽工程质量很难检验,或者说有些质量检验的成本过高甚至是破坏性的,造成最终产品质量难以衡量。同时,工程是个复杂的系统,对不同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都有不同的质量要求,衡量一个复杂工程系统的质量也是非常困难的。既然工程最终产品质量水平难以度量,那就要求业主进行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自己监督或者聘请监理工程师。另外造成业主对承包商是否努力工作提高质量水平难以判断,对承包商激励机制的设计就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