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建设工程交易的理论分析
2.1 工程交易研究的理论基础
2.1.1 交易成本经济学
交易成本经济学只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研究经济组织的其他方法相比,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特点有(Williamson,2007):①更注重微观分析;②在做出行为假定时更为慎重;③提出资产专用性对经济的重要意义;④更加依靠对制度的比较分析;⑤把工商企业看作一种治理结构,而不是生产函数;⑥特别强调私下解决(而不是法庭裁决)的作用,重点是研究合同签约之后的制度问题。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经济组织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标而如何签订合同的问题。首选有必要区分签订合同之前的交易成本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交易成本。前者是指草拟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如果是一份复合合同,事先就需要做大量工作,包括要估计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规定签约双方各自做出适当的让步以取得一致。或者合同文件中只写框架性、原则性的内容,遇到具体问题再由双方仔细敲定。这种做法不是规定好哪些问题应该如何来解决,而是等发生具体问题时再想解决对策。
鉴于法律中心论有其局限性,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成本也就在所难免,因此交易成本经济学坚定地认为,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各种成本都应该受到同样的重视。签订合同后的事后成本有:①不适应成本,就是青木正彦所说的“合同变更曲线”(1983年),即交易行为逐渐偏离了合作方向,造成交易双方不适应的那种成本;②讨价还价成本;③启动及运转成本,即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建立治理结构并保持其运转,也需要付出成本;④保证成本,即为了确保合同中各种承诺得以兑现所付出的各种成本。
由于合同存在如此错综复杂的情况,签订合同所付出的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是相互依存的。即使理论上能把他们区分开,实践中它们也一定会形影相随。而且计算这两种成本也往往很困难。通过制度比较,也就是把一种合同和另一种合同进行比较,就可估计出他们各自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经济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假定待出售商品或待提供服务的性质不变,只要把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放在一起考虑,就会遇到怎么样节省成本的问题,由此需要对它们进行测度。
(2)从一般意义上说,生产或提供这些商品和服务的目的本身,就是一个决策变量,它能影响需求并影响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大小。因此,在计算成本时,应该把这种目的也计算在内。
(3)交易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顾客的习惯及社会风俗等中进行的。因此,从一种文化背景下的交易转变到另一种文化背景的交易,必须考虑这种文化背景的作用。
(4)不管私人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成本、社会收益之间存在哪些区别,如果要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还是应该把社会成本、社会收益放在第一位。
交易成本经济学像产权理论一样,也承认所有权的作用非常重要;但绝不忽视签订合同后激励组合机制所起的作用。但是尽管产权理论和机制设计方法都沿用法律中心论的传统,交易成本经济学却对法院的裁决是否与效率要求相符提出了质疑,并因此将关注的重点转向私下解决。它的质疑是:人们是不是应该根据不同的条件,根据由此所做的不同决策以及待解决的纠纷所具有的不同特点,来建立不同的制度呢?根据这种质疑,交易成本经济学又给所有权理论和激励组合机制理论增加了新的内容,认为合同签订以后的制度即事后支持制度才是最为重要的。
詹姆斯·布坎南认为:经济学已经越来越像一门“合同学”,而不是“选择学”了,就凭这一条,经济学的主体也就不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当事人了,而是那些局外的仲裁人了,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协调各种权利之间的利害冲突。强调治理结构重要性的人承认,引导合同向哪些方向发展是一个科学,但这需要仲裁人和制度设计专家的共同努力。签订一项合同,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且还要事先看到可能发生的冲突,并设计出相应的治理结构,以求防患未然或减轻其严重的后果。
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人们不可能在合同签订以前的阶段,就事先估计到所有有关的讨价还价行为。恰恰相反,讨价还价无处不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全部合同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经济意义。因此,既要考虑代理人行为属性的特点,相应地还要考虑造成有限理性和投机行为的条件。
2.1.2 交易的合同问题
对于各种形形色色的“合同”,人们用过各种不同词汇来描述,诸如计划、承诺、竞争、治理。但这些描述哪个更为准确,就要看签订合同、进行交换所依据的是哪些行为假定;并且还取决于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什么样的经济属性。对经济组织进行研究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两个关键的行为假定:①代理人对参与这种交换持何种认同态度;②他们会在多大程度上追求个人利益。交易成本经济学之所以把代理人假定为只具有有限理性,主要是因为“理性不足而故意为之”;并且认为投机也是依靠诡计以谋取私利的前提条件。交易成本经济学进而断言,交易之所以称为交易,最关键的条件就在于资产专用性。只有当交易双方投入了关系重大的专用性资产的前提下,双方才能有效地进行互利的贸易。正是为了提高交易双方的相互适应能力,促进持久的合作,才使得对双方利益交叉问题所进行的协调工作成为经济价值的真正源泉。
但是,面对不确定性问题,人们对经济组织中其他问题的兴趣都会退避三舍。因此,我们可以假定,不确定性问题的影响已经大到不容忽视的程度;并且需要把各种合同中的有限理性、投机思想以及资产专用性等3个条件上的差别考虑进来;然后再做一个特别的假定,即规定出两个值,其中一个为正数、一个为零;然后根据上述每一个条件所起的作用,分别赋予其中一个值;如果这个条件很重要,就记作“+”;如果它不起作用,就记作“0”。这样我们就可以分析一下3种情况了:其中,每一种情况都缺少一个因素;最后还有第四种情况,即3个因素都具备。下面将把这4种情况进行比较,并分析一下与之相吻合的那些合同模型,具体见表2.1。
表2.1 签约过程的各种属性
在第一种情况下,交易双方都有投机行为,双方的资产也都是专用资产,但是经济代理人的认知能力不受限制;这大致就是机制设计理论所描述的内容。如果考虑到投机思想的要求,就应该把尊重私有信息的内容写到合同中去,但这样又带来了“激励组合机制”这个复杂的问题;并且,合同中所有的问题都要拖到事后讨价还价阶段才能解决。如果理性不受限制,那么要签订一个合同,从一开始就要进行全面的讨价还价;只有这样,才能在合同中充分写清楚:对于合同签订以后随时可能发生(并且是双方都能发现)的哪些偶然情况,应该怎样适当处理。但是按照这样的规定,合同能否如约履行的问题就根本不会发生。或者,即使合同不完善也不怕,因为据说法庭能按照效率标准解决所有的纠纷。在这样一个理性无处不在的世界中,所谓合同,也就成了计划的天下。
现在看第二种情况,即代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用于交易的是专用资产;但假定不存在诱发投机思想的条件,而这就意味着代理人能严格自律、言而有信。由于代理人只具有有限理性,因此合同中必然会留下漏洞;即使如此,如果交易双方都能像合同中要求的那样“信守诺言”,即各自只需在签约前做出履约的保证(以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并且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合同以前,只收取公平合理的回报,那么双边关系也不会弄僵;因此也就无需采取什么韬略了。这样一来,只要最初的谈判不破裂,合同双方就能获得其财产权利中包含的一切利益。由于双方都没有投机思想,再加上前面所说的严格自律、言而有信的做法,就保证了合同的有效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的问题又被缩小为一个仅仅是承诺,即言而有信的问题了。
再设想第三种情况。其中,代理人只有有限理性,也热衷于搞投机,但资产不是专用资产。这种条件下,合同双方不可能有长期的互惠利益,就是说,只有分散的、逐个签订的市场合同才真正管用,当然这种市场也就是可以充分展开竞争的市场,其中处处都会遇到为争夺自然垄断特许权而展开的竞争。至于欺骗以及极其恶劣的欺骗行为,自有法庭裁决予以震慑。按照这种情况,我们又可以把合同描绘成一个物竞天择的世界。
如果理性是有限的,存在投机思想,而资产又具有专用性,那么从以上3种情况推导出的结论就无效了。计划当然不可能十全十美(因为理性有限),承诺也不可能不折不扣地遵守(由于投机思想),这时就看签约双方是否同样聪明了(原因在于资产专用性)。这时的世界就成为治理结构的世界。既然法庭裁决是否有效已经成了问题,那么合同能否得到有效的履行,也就全靠私下解决能建立何种制度了。而这正是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关心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迫切需要建立组织,原因在于:把各种交易组织起来,才能经济合理地运用有限的理性,同时又能保护他们免受投机行为之苦。这样的命题,使我们能够从一个全新的角度,以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各种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