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典型大型调水工程水价制度
建设大型调水工程是解决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有效途径;但对投资成本高、运行费用高的大型工程,水价制度的制定各有不同。从整体上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引水工程制定优惠政策,对农业供水给予补贴,对工业、生活用水只要求回收投资和利息,供水管理部门一般不盈利。
1.2.1 国外调水工程水价制度
1.2.1.1 美国中央河谷工程
美国中央河谷工程是垦务局所属的联邦水利工程,功能为灌溉、发电和城市及工业供水,20世纪50年代与用水户签订了长期合同协议,一般长达数十年,在合同有效期内用水量和水价不变。尽管成本已大幅上涨,双方都能够认真履行合同,至今多数用户仍在执行当时制定的很低的水价。加州东湾城市供水公司曾与中央河谷工程签订购水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该公司没有从该工程购水,却仍按合同要求,每年支付其合同用水量分摊的建设资金。
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情况下回收联邦政府投资,中央河谷工程管理处根据1982年垦务局修正法,于1984年通过正式程序制定了供水水价政策,旨在保证50年内回收现有工程设施的建设费用,在此之后增加的合同用水户水价为农业灌溉0.134~0.166元/m3(折合人民币,下同),城市工业0.302~0.335元/m3,比早期合同用水户的水价(农业0.02~0.067元/m3,城市工业0.06~0.268元/m3)有明显提高。以前的长期供水合同,由于没有涉及水价调整的条款,其水价必须到合同期满才能调整。
美国中央河谷工程水价制定和调整由美国垦务局负责,具体程序为:拟定投资回收计划;由工程运行管理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并根据通过审查的新增设施建设计划,做出现金流量表;进行供水成本和费用测算;制定水价标准予以公示;按合同规定适时调整水价。
1.2.1.2 美国加州供水工程水价
加州州政府水利工程由加州水资源局围绕中央河谷工程而规划、建设和管理。1957年开工,1973年第一期工程完工,其功能是向加州缺水地区供水。工程采用批量售水方式向灌区和城市供水机构售水,拥有29个长期合同用水户,按合同进行水的生产和销售。合同条款实质上是统一的,有效期到2015年。每一份合同均包含了每年对用水户的供水量和时间表,同时遇缺水年份,供水单位有权削减农业和城市供水量。
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价组成的确定和动态供水成本的测算以及水价调整由加州水资源局负责。按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水价只以补偿成本和偿还建设资金为目的。实行水价公示制度和水价调整听证制度,即水价由加州水资源局根据法定原则和实际的现金流量进行测算,但最终水价则必须通过用水户的听证后才能确定,并且必须向社会公示。
根据加州供水工程标准合同条款,供水水价必须每年重新核定,从而为水价调整提供了保证,其水价制定程序为:根据筹资还本付息要求以及经过审批的投资计划,制定投资偿还计划;根据签订长期合同用水户的用水量测算蓄水工程水价和输水工程水价;接受用户对供水生产财务报表的审查,听取他们对水价的意见;根据用水户意见修订水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以此作为下一年度水价执行标准。
加州供水工程合同中规定的是一个水价核定、测算原则和水价调整机制,其实施的水价是在遵循合同规定原则基础上的动态水价,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工程建设投资按计划回收,促进了工程的良性运行。
1.2.1.3 加拿大调水工程水价制度
加拿大已建调水工程的80%主要用于水电。1974年动工兴建的魁北克调水工程,引水流量1590m3/s,总装机容量达1019万kW,年发电量678亿kWh,该工程还用于灌溉或为城市供水服务。该国其他著名调水工程有邱吉尔河—纳尔逊河、奥果基河—尼比巩河工程等。
长期以来,加拿大供水部门依靠政府补贴维持低价和充分的供水。加拿大执行水价只与提供供水服务的成本有关,即加拿大水价只包含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没有考虑水本身的价值和整个供水系统的兴建、维护、更新改造等费用。因此可以说加拿大现行的水价中只包含部分成本要素,而且是提供供水服务的直接成本,与供水的完全成本相去甚远。
联邦水政策中提出水价定价的基本原则为:在考虑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将水的综合成本与用户的支付能力和愿望综合考虑,最大限度地谋求用户的理解与合作。针对水价过低造成的水资源浪费和污染,联邦水政策提出水价改革的目标是体现水的真实价值,但仅限于完全成本,不包括利税。总之,加拿大现行水价标准都远低于供水成本,更谈不上利润。过低的水价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而且导致水工业中工程投资无法收回,政府财政负担不断加重。
在水价执行过程中,供水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全依法办事,独立行使权力,不受政府干预,水费的征收管理规范,措施得力,一般不会拖欠。水价一经批准,供水单位即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用合同约束双方,并有相关法律作保障。如灌溉法规定,用水户连续两年不缴水费的,灌区管理局有权没收其土地,再过一年不缴水费,管理局可以卖掉其土地。
1.2.2 国内调水工程水价制度
1.2.2.1 引滦枢纽工程水价制度
引滦工程是开发滦河水资源,跨流域向天津、唐山市供水的大型水利工程。引滦枢纽工程由潘家口、大黑汀水库和引滦枢纽三部分组成。1983年开始向天津供水,1984年向唐山市供水,引滦工程是津、唐两市唯一可靠的水源工程,极大地促进了两市工农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非常巨大。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水价偏低,供水单位连年严重亏损,为此,相关部门虽曾多次调整水价,每次调整水价都不同程度地缓解了亏损状况,但每次调整水价都不到位,低于成本。由于水价偏低,管理单位财务亏损,维修资金严重不足,造成工程老化失修,甚至威胁工程安全。
海委引滦工程管理局水费计收方式为先供水、后结算,水费收入的2%上交海委。水量计量点为引滦枢纽下游分水闸。
1.2.2.2 引黄济青工程
引黄济青工程实行计划供水,有偿用水,每年10月各用水单位编制下年度用水计划,上报省管理局,由省管理局统一汇总平衡,正式行文下达各单位用水指标。各用水单位按分配水量向省管理局预购水票,凭票购水,并严把用水计量关。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本着“签订合同、各负其责、保证供水、保证用水”的精神,引黄济青管理局每年与青岛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量、水价标准、交款时间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目前引黄济青工程不仅水价低,且用水量也远远低于设计用水量。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首先使用当地水,尽量少用黄河水,更加重了引水工程亏损的状况。而供水设施维护费用却在逐年上升,管理费用也不断增加。因此,一方面价格偏高使需方减少使用量;另一方面供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供水方单方水成本加大,亏损严重,难以达成价格优惠协议,造成了水量与价格双重危机。
通过与国外调水工程的水价制度对比来看,引滦枢纽工程与引黄济青调水工程的水价制度还存在多个问题,如:水价机制僵化、不健全,水价偏低而且多年一贯制,没有随供水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受经济利益驱动,不能按设计用水量引水,城市继续占用农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大量超采地下水;黄河水断流频繁,供水保证率低,影响了用户用水和缴费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