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我国节能降耗的技术标准
3.3.1 节能降耗技术标准体系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节能标准化是根据我国节能方针和政策要求,为发展科学技术和加强对能源的科学管理,实现节约能源、增加效益的目的而提出的,即以能源系统为对象,运用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各项节能标准而达到统一,在节能领域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为推动全社会节能、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近10年来我国节能标准和规范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节能标准以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为形式,以提高效率和效益为目标,是发挥引领和协调作用、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将节约能源的先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是评价、衡量能源利用效率高低程度和能源利用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及其先进程度的有力工具;是政府对节能工作实施科学、有序和定量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1.节能标准发展历程
我国节能标准化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标准化工作者几十年的共同努力,从零散的几个节能标准发展成具有不同级别的、比较完整的节能标准体系。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提出节能优先战略,并把节能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能源供应体制上实行计划配额供应模式,在高耗能产品能耗管理方面实行定额管理制度,在用能设备方面实行政府发布更新改造和淘汰目录制度,以减少企业能源消耗、推广节能设备。此外,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企业能量平衡、企业评优、企业评级等活动。
在一系列的节能实践中,国家能源管理机构与标准化工作者开始认识到通过标准化手段推动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于1981年5月,以当时的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为主,成立了“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能标委),负责承担节能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这一时期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点是从基础做起,全国能标委组织制定了单位与换算、术语、图形符号、企业能量平衡、企业能流图、综合能耗、节能量及热效率计算方法以及用能产品能耗限定值等一批节能基础和方法类国家标准,为我国节能工作提供了基本理论、方法依据,配合促进了当时节能政策的有效实施。
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时期。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我国节能标准尤其是系列节能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力地推动了节能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这一时期,节能标准广泛应用于各个节能管理领域,不仅成为能源管理的强有力工具,也成为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进行节能管理的技术依据。在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节能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直接组织和推动下,我国制定了数量较大的节能标准,举办了丰富多彩的节能标准培训活动,学习和应用节能标准的机构、人员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使得大量的节能管理标准都得以很好地宣贯和实施,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经济效益。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能源供需矛盾相对缓和,节能基础与管理标准化工作发展相对放缓。
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能源需求持续增长,节能技术快速进步与节能产业逐步形成,对制定和实施节能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客观经济和社会环境,在总结国外成功经验和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重视源头节能”“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注重用能大户的节能”等新的节能管理思路,把节能管理从对生产过程的管理转向对终端用能产品的管理,节能标准化不仅受到高度重视,而且被摆到了重要位置,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能效标准的发展。可以说,能效标准在规范市场准入、引导与调控能源经济运行、维护公平竞争、为消费者提供直接可靠的能效信息以及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2.节能标准法规基础
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共七章八十七条,其中10个条款涉及节能标准。其中,关于节能标准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节能标准体系
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已经制定实施了一大批国家急需的节能标准,这些标准在节能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与节能工作领域相对应的节能标准体系,如图3.4和表3.11所示。
图3.4 我国节能标准体系
表3.11 我国节能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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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综合及基础类标准、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济运行标准、节能监测标准划分,我国主要节能标准及基本内容见表3.12。
表3.12 我国主要节能标准及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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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有3个重要指标:第一个指标是能耗限额限定值,技术指标制定的原则是淘汰20%~30%落后产能,在标准当中是一个强制性的指标;第二个指标是能耗限额准入值,它是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中,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一个强制性的准入门槛,原则是跟产业政策相协调的最严格的指标;第三个指标是能耗限额的先进值,确定原则是取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给企业一个奋斗目标,在标准中是一个推荐性的指标。2010年又发布了5项能耗限额标准。以《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07)为例,该标准规定了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见表3.13。
3.3.2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节能降耗技术标准
1.工业类投资项目节能标准和规范
自1990年以来,我国在工业管理及设计、工业产品能耗定(限)额、工业合理用能、工业设备能效等方面发布了众多标准和规范,并启动了工业建筑和生产工艺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工作。自2005年起,建设部陆续编制出台了一系列的工业建筑和生产工艺节能设计标准,如《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设计规范》及《工业建筑节能统一标准》等,有关电子工程、木材加工业、石油加工业、煤炭工业、建筑陶瓷业、玻璃生产业等行业的生产工艺节能设计标准正在制定中。
表3.13 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① 对只生产水泥熟料的水泥企业。
② 对生产水泥的水泥企业(包括水泥粉磨企业)。
2.建筑类投资项目节能标准和规范
我国的建筑节能标准从《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986年)起步,发展迅速,先后颁布实施了针对3个气候区的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初步形成了国家和行业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这些标准都属强制性标准,是必须坚决执行的。随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发布,我国的建筑节能已从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全面扩展到所有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从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延伸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评价、能耗统计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从传统能源的节约扩展到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除了国家发布的节能标准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还批准发布了有关建筑节能的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推行了更高的建筑节能标准。如北京、天津等地区在2004年制定的建筑节能65%的标准,要求每平方米建筑每个采暖季节采暖能耗要进一步降到8.8kgce。
3.交通类投资项目节能标准和规范
为了指导各类交通工程项目的节能评价和设计,交通部、铁道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公路、铁路、水运、港口等工程项目的节能文件和规范。早在1995年交通部就制定了《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最近几年根据节能减排需要,有关部门陆续修订发布了《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 10016—2006)、《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JTS 150—2007)、《港口能源消耗统计及分析方法》(GB/T 21339—2008)等,成为行业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2008年7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进一步规定了交通节能技术标准。
4.水利水电类投资项目节能标准和规范
近年来,水利水电类工程陆续颁布了相关节能降耗标准和规范,2007年,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起草的《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 5020—2007)中,列入了节能降耗专篇。随后,《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T 50649—2011)于2011年正式颁布并实施,《水电工程节能降耗分析设计导则》(NB/T 35022—2014)已正式颁布并于2014年11月实施。
工程建设领域部分节能降耗技术标准见表3.14。
表3.14 工程建设领域部分节能降耗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