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应执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
一、水电工程等别的划分
(1)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等别根据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按照其库容和装机容量划分为5等,按表1-1确定。
表1-1 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注 水电枢纽工程的防洪作用与工程等别的关系,应按照《防洪标准》(GB 50201—94)的有关规定确定。
水电工程的等别以防洪为主,可执行《防洪标准》(GB 50201—94),以治涝、灌溉、供水等功能为主的工程属水利工程范畴。可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分为5等,其等别按表1-2的规定确定。
表1-2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2)综合利用的水电枢纽工程,当其库容、装机容量分属不同的等别时,工程等别应取其中最高的等别。
(3)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执行《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应根据过闸流量及其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划分等别,按表1-3确定。规模巨大或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的水闸枢纽工程,其等别应经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表1-3 平原区水闸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二、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
(1)根据工程等别及建筑物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划分为5级,按表1-4确定。
表1-4 平原区水闸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2)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电枢纽工程中的2~5级水工建筑物,经技术经济论证,可提高一级,洪水设计标准相应提高,但抗震设计标准不提高。
(3)如果坝高超过表1-5指标,按表1-4确定的2~3级壅水建筑物级别宜提高一级,洪水设计标准相应提高,但抗震设计标准不提高。
表1-5 提高壅水建筑物级别的坝高指标
(4)当水工建筑物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型结构时,2~5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设计标准不提高,抗震设计标准不提高。
(5)当工程等别仅由装机容量决定时,挡水、泄水建筑物级别,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降低一级;当工程等别仅由库容大小决定时,电站厂房和引水系统建筑物级别,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降低一级。
(6)仅由库容大小决定工程等别的低水头壅水建筑物(最大水头小于30m),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4级壅水建筑物可降低一级:
1)水库总库容接近工程分等指标的下限。
2)非常洪水条件下,上、下游水位差小于2m。
3)壅水建筑物最大水头小于10m。
(7)水闸枢纽中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所属枢纽工程等别、作用和重要性划分级别,其级别划分参照表1-4确定。
(8)泵站建筑物应根据泵站所属等别及其在泵站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分级,其级别划分参照表1-4确定。
表1-6 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级别
(9)按照可靠度原理设计或验算结构安全性时,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表1-6确定。地基的结构安全级别与其相应的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级别相同。
三、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
(1)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即施工期临时性挡水、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导流建筑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危害程度、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1-7确定。
表1-7 临时性水工建筑(导流建筑物)级别划分
注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系指仅在枢纽工程施工期使用的建筑物,如围堰、导流洞以及导流明渠、临时挡墙等。临时性水工建筑物限于临时挡水和泄水建筑物。
(2)根据表1-7,临时性水工建筑物,若分属不同的级别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3)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时,经技术经济论证,临时挡水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
(4)混凝土系统规模划分。混凝土生产系统(简称混凝土系统)规模按生产能力分大、中、小型,划分执行《水电水利工程混凝土生产系统设计导则》(DL/T 5086—1999),该标准见表1-8。
表1-8 混凝土系统规模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