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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洪水风险图的编制范围如何确定?
洪水风险图的用途是支撑洪水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推行与实施,因此洪水风险图编制范围应与洪水风险管理具体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洪水可能的威胁区域一致。
世界各国,甚至一些国家的不同地区都是根据本国(本地区)的洪水特征和洪水风险管理的具体需求划定洪水风险图的编制范围。
美国洪水风险图的编制正式始于1968年《洪水保险法》颁布之后,其界定的洪水保险和土地管理的基本范围为各类洪水100年一遇淹没区(统称为“洪泛区”,即floodplain),同时出于对特殊资产(如学校、医院、危险品、关键基础设施等)建设管理的需要,除将洪水风险图编制的基本范围定为100年一遇洪水淹没区外,同时要求给出500年一遇洪水的淹没边界及洪水位。
日本编制洪水风险图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指导避洪转移,其编制范围为各河流设计暴雨所对应洪水的淹没范围。
其他国家有选择300年一遇洪水、500年一遇洪水、1000年一遇洪水,甚至10000年一遇洪水(荷兰的防潮区)淹没区作洪水风险图编制范围的。
目前,在我国有关法规政策中已明确的洪水风险图用途主要包括辅助避洪抢险、蓄滞洪管理和洪水影响评价等方面。
由于蓄滞洪边界已定,其编制范围基本明确,而对于防洪抢险,则需编制超标准洪水的风险图,至于洪水影响评价,一般而言洪水量级不超过100年一遇。
考虑到未来洪水风险图可能的应用,我国洪水风险图编制的基本范围至少应覆盖为100年一遇洪水(含暴雨和风暴潮)淹没区,对于防洪工程标准超过100一遇的区域,则需编制与工程防洪标准相当量级的洪水淹没范围的洪水风险图,为稀遇洪水的应对和防洪抢险提供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