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灾害损失调查统计与评估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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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近代灾害统计制度

民国时期,由于军阀混战,总体来讲,减灾救灾乱象丛生。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无暇顾及赈灾问题。直到1928年10月,各省因为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而纷纷提出救灾要求,因此国民政府才公布了《勘报灾害条例》,但这一条例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基本都是沿袭北洋政府法令。勘报灾害条例的实施往往会大打折扣,各省对于灾害统计工作也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但民国时期有一项灾害统计与分析是比较详细的,如1931年长江大水的《中华民国二十年水灾区域之经济调查》,这个报告是由美国人卜凯教授带领金陵大学农学院师生组成的百人小组共同完成的。灾情报告中包含长江大水造成湖北、湖南、江西、江苏、安徽等长江中下游五省区的灾情统计,分为灾区地图、统计分析方法、水灾成因、水灾淹没日期、淹没深度、受灾人口、被淹耕地、损失等若干项目;并且按每个县、乡镇损失财物种类50张表进行统计[25]。这份报告是民国期间最完善、最全面和细致的水灾调查资料。另外,1932年松花江流域大洪水,由伪哈尔滨清理水灾善后委员会编制的《壬申哈尔滨水灾纪实》,也是一份较为详细的水灾调查,但由于日本人完全参与了此次调查和策划工作,社会各界对报告数字的来源和准确性有质疑。李兴盛参加整理的《黑水丛书》中指出《壬申哈尔滨水灾纪实》:本书虽然名为“纪实”,其实由于有意掩盖罪责,歪曲真相而大量失实[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