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灾害损失调查统计与评估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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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先秦时期的灾害统计制度

早在先秦时期,我国的报灾损免制度就已初步建立。据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4]的“田律”、郑玄《周礼·地官司稼》注,秦、汉已有关于灾情报告的规定。其后经过汉魏南北朝时期的发展,至两宋时期趋于成熟,并最终完善于明清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报灾方面未有明确记载,但已有报穷制度。《管子·入国》记载,当时有“通穷”之制,“所谓通穷者,凡国、都皆有通穷,若有穷夫妇无居处,穷宾客绝粮食,居其乡党以闻者有赏,不以闻者有罚。”[5]由此来看,上文提到的这种“通穷”制度,主要是针对当地居地社会及家庭成员中的贫困人口而言,但导致这种贫困人口处境艰难的原因则包括水灾导致的饥荒,因此,“通穷”制度,也带有报告灾荒的内容。张文在其文中描述:《晏子春秋》中记载,齐景公时,连日霖雨成灾,“公饮酒日夜相继,晏子请发粟于民,三请不见许,遂分家粟于氓,徒行见公。曰:‘怀宝乡有数十,饥氓里有数家,百姓老弱,冻寒不得短褐,饥馁不得糟糠,里穷而无告,无乐有君矣!……请奉齐国之粟米委之百姓。”从这段史料来看,晏子对这些情况的了解,不外乎通过对连日霖雨成灾后的情况报告而得之,即报灾制度。另外,还记载:晏子乃命仓官出巡百姓人家,凡“家有布缕之本而乏食者,使有终月之委;绝本之家,使有期年之食。……三日吏告毕,上贫氓万七千家,用粟九十七万钟。”所以,要了解哪家是“有布缕之本而乏食者”,哪家属于“绝本之家”,不通过报告灾情、查验灾情和受灾程度,各家的情况无法得知的。这一过程当属检灾制度的雏形[6]

关于对灾情程度的进一步全面了解,必须通过行政报灾和检灾,才能具有可实施性。如检灾行政中,首先要确定受灾程度,以作为对民户进行减免赋税和赈济的依据。先秦时期对灾荒程度的界定多为描述性的,如凶、歉、饥、荒等,是以五谷失收情况而定的。但据《管子·八观》记载[7]:“其稼亡三之一者,命曰小凶;小凶三年而大凶,大凶则众有遗苞矣。”即庄稼损失三四成以内为小凶,连续三年小凶为大凶。这大概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农田受灾三成、七成等。《管子·枢言》介绍[8]:“一日不食比岁歉,三日不食比岁饥,五日不食比岁荒,七日不食无国土,十日不食无畴类,尽死矣。”据此看来,先秦时期检灾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数量化标准。《管子·大匡篇》[9]:“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弛而税。”所谓上中下三等年成,是指庄稼丰收的三种程度;根据这三种程度,制定出相应的收取租税或救济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