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不同发包方式下项目利益相关方及其关系比较
一、项目利益相关方简介
1.DBB方式下项目利益相关方
在DBB方式下,项目利益相关方包括:
(1)投资方(investor),其通过直接投资、发放贷款,认购股票等多种方式向工程项目经营者提供项目资金。工程项目投资方可以是政府、组织、个
人、银行财团或众多的股东(组成股东和董事会),他们关心项目能否成功,能否盈利或能否回收本息。尽管他们的主要责任是在投资决策上,其管理的重点在项目启动阶段,采用的主要手段是项目评估,但是投资者要真正取得期望的投资收益仍需要对项目的整个生命期进行全程的监控。
(2)工程发包方(employer)。一般指在工程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许多工程的发包方为业主方,而业主方一般既是工程项目的出资方,又是工程项目最终成果的接收者和经营者。目前在我国,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不一,发包方包括:国有公司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公司(项目法人)、一般公司企业(或合资企业)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公司、政府投资项目确定的项目法人/工程建设指挥部/代建方。除代建方外,一般发包方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责任主体,同时行使工程建设出资方的职权。代建方何时介入项目建设,经常则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一般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并批准后,即工程项目立项后,出资方才委托代建方。
(3)工程设计方(designer),一般为专业化的工程设计公司/企业,其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完成相应的设计任务。在我国,对工程设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将设计资质分甲、乙、丙、丁4个等级,并对不同等级设计企业规定了不同的业务范围。对于甲级设计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规定行业中大、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内相应的生产必要配套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乙级设计企业只能承接规定行业中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丙级设计企业则只能承接规定行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而丁级设计企业仅能承接规定行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及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
(4)工程施工承包方(contractor)/设备制造方(producer),分别为承
担工程施工和设备制造的公司/企业,其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建设任务。在我国,对工程施工企业也实行资质管理。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对这三个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一般按行业分);各资质类别又根据其施工经历、施工企业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资历、施工企业的技术力量和职工素质、施工装备和设备状况、财务能力及施工经验和能力等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对不同行业,不同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其业务范围有严格的规定。
(5)工程监理方(constructionsupervisor)/咨询方(consulter)。工程监
理方/咨询方是指,受发包方委托,为发包方提供工程监理/咨询服务的公司。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建设监理制度,该制度一方面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监理,目前主要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另一方面,对承包施工监理的企业进行资
质管理。具体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委)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根据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技术力量、监理经历、监理手段的先进性、注册资金和年营业额等条件,将其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然后根据该等级规定不同等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如,水利部对不同等级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如下:①甲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②乙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大(2)型及其以下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③丙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6)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项目所在地社区被征地拆迁的居民、保险公司、物料供应方等,与前面所列各方相比,他们相对次要,因此在下文就不再提及。
2.工程总承包下项目利益相关方
与DBB方式相比,工程总承包项目利益相关方中的投资方、发包方并无不同,而其他利益相关方则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工程总承包方(DB/EPCcontractor),指对工程设计、施工,甚至采
购全部承包的承包人。一般允许其将工程设计或施工进行分包。1992年11月17日原建设部颁布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做了规定。但在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中,明确废止了1992年的规定。因此,工程总承包资质管理的制度还有待建立。
(2)工程设计分包方(designsub-contractor),指工程总承包人根据项目
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总承包项目中工程设计的部分或全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对工程设计分包方,一般不独立设置专门的资质管理制度,而是参照DBB方式下的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3)工程施工分包方(constructionsub-contractor),指工程总承包人根
据项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总承包项目中工程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对工程施工分包方,一般不独立设置专门的资质管理制度,而是参照DBB方式下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4)工程监理方(constructionsupervisor)/咨询方(consulter)。在
DBB方式下,一般仅存在一层承包合同关系,即使有时存在施工分包合同,但根据规定这种分包一般不涉及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因此,DBB方式下的分包方常是施工总承包方的“帮手”,而一般施工总包方也完全有能力对其进行管理。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则明显存在两层合同关系。如,以工程设计企业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一般总要将工程施工的全部或大部分进行分包;以工程施
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一般总要将工程设计的全部或大部分进行分包。而且前者缺乏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力量,后者则没有对工程设计监督管理的能力。因此,工程总承包存在两层工程监理:一是针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监理;二是面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监理。针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监理,监理的对象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且一般认为,对前者的监督管理更加重要;针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监理,监理的对象仅为工程施工。显然,目前,针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的制度、队伍还有待建设,而针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监理制度、队伍完全可借用目前已经存在的工程施工监理制度。
二、项目利益相关方关系的比较
工程项目由项目利益相关各方为主体而形成的联合体来完成,但该联合体不是独立的经济组织,而是以合同为纽带、临时的多边组织;在他们之间存在各类交易关系,而不是企业的科层关系;参与方有共同的短期目标,而长期利益各不相同。而在不同发包方式下,即在DBB方式或工程总承包下,项目利益相关方的这种组织关系还存在较大的差异。
1.工程总承包方式下项目利益相关各方的组织关系
(1)国际上工程总承包下项目利益相关各方组织关系。在国外,特别是国际工程中,经典工程总承包方式下,项目利益相关各方的组织关系如图12所示。
图12 国外工程总承包下项目利益相关各方关系图
图1 2中:
1)发包方与工程总承包方、工程咨询/协调方是合同关系。工程总承包方承包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或其中设计和施工,就工程工期、造价、质量和安全等向发包方全面负责。工程咨询/协调方向发包方提供咨询/协调服务,一般就发包方要求,对工程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提供咨询服务,而不同于工程监理常驻施工现场,提供整个施工管理的服务。在国际工程中,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常设有DAB(DisputeAdjudicationBoard),即争端裁决委员会。FIDIC在
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和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均有关于DAB的条款。DAB是处理合同当事人争端纠纷的临时性组织,用以解决合同当事人非诉讼性质的争端。DAB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指定1名成员,再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第3名成员,并以第3名成员为首席共同组成DAB。
2)工程总承包方与工程施工分包方,或/和工程采购分包方,或/和工程设计分包方为合同关系。工程各分包方向工程总承包方负责;工程各分包范围和工程分包方的选择要得到发包方的同意。
(2)国内石化、电力等行业工程总承包下项目利益相关各方组织关系。在DBB方式和现行政策法规的影响下,目前我国石化、电力等行业工程总承包采用的组织方式及项目利益相关各方关系如图13所示。
图13 国内工程总承包下项目利益相关各方关系图
图1 3中:
1)发包方与工程总承包方、工程监理方是合同关系。工程总承包方承包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或其中的设计和施工,就工程工期、造价、质量和安全全面对发包方负责。工程监理方受发包方委托,对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并向发包方负责。目前我国对工程总承包还没有建立资质管理体系,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工程总承包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体系,因此工程总承包监理一般仍选择施工监理企业承担。因此目前工程实践中经常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工程设计监管的力量不足,甚至缺失;二是对以设计企业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一般工程施工是分包,工程监理方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经常出现一些障碍,或监管效率较低。
2)工程总承包方与工程施工分包方,或/和工程采购分包方,或/和工程设计分包方为合同关系。工程各分包方向工程总承包方负责;工程各分包范围和工程分包方的选择要得到发包方的同意。对以设计企业为龙头的工程总承
包,目前工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总承包方对工程施工分包方监管难以到位,如何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值得研究。
(3)国内水利水电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下项目利益相关各方组织关系。在工程总承包方以设计企业为主、建设市场上仅有施工监理企业的影响下,我国水利水电建设领域一些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的组织方式和项目利益相关各方组织关系如图14所示。
图14 水利水电建设领域总承包下项目利益相关各方关系图
图14这种组织方式和项目利益相关各方关系,代表性的有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重庆市酉酬水电站枢纽工程项目[5]。与图1 3相比,其特点是:
1)工程总承包方为水利水电设计企业,工程施工基本为分包;发包方与工程总承包方为合同关系,发包方没有委托工程监理对工程总承包方进行监督。
2)由工程总承包方委托施工监理、进行工程施工等的分包;工程总承包方与施工监理方、施工分包方等为合同关系。
图14这种方式和关系存在下列问题:
1)代表发包方,对工程总承包方进行监管的第三方缺失,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符。
2)在工程总承包下,工程设计进入了承包合同。在这一变化下,对工程设计必须进行严格监管,否则在利益驱使下,工程设计的失控现象不能排除。
(4)工程总承包衍生方式下,参与项目各方的组织关系。
1)CM方式下,参与项目各方关系。其又分CMagency和CMatrisk两
种,如图15和图16所示。
2)EPC衍生方式下,各方组织关系。EPC衍生方式包括EPCm、EPCs
和EPCa等,在这些方式下,参与各方组织关系不尽相同,如图17~图1
9[6]所示。
图1 5 CMagency方式下各方关系图
图1 6 CMatrisk方式下各方关系图
图17 EPCm方式下各方关系图
图17中,总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协调管理服务,与施工承包方存在这种协调管理关系。
图18中,工程总承包方提供施工监理服务,与施工承包方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图18 EPCs方式下各方关系图
图19 EPCa方式下各方关系图
图19中,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咨询服务,一般与施工承包方不存在直接关系。
2.DBB方式下,项目利益相关各方的组织关系
在DBB方式下,项目利益相关各方的关系如图110所示。
图110中,发包方与工程设计方、工程监理方分别签有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合同;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签有工程承包类合同,当全部工程施工作为一个标发包时,其即为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方或施工总承包方在得到发包方批准的条件下,可将非主体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并与施工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施工分包对施工承包方或施工总承包方负责;工程监理与工程施工方无直接合同关系,但他们在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下,形成了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工程设计方与工程监理方、工程施工方无合同关系,他们在发包方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参与工程项目活动。
图110 DBB方式下项目利益相关各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