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决议——民主决策的强音
决议和纪要都是会议的产物,都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便下属单位遵照执行。但二者也有很大区别:
1.会议的性质、档次不同。纪要来自协调会、座谈会、现场办公会等小型会议,由参会人员议决有关事项;决议来自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等严肃、庄重的大型例会,是由多个主体民主表决所作出的决定。
2.记载的内容不同。纪要记载的是属于需要沟通、协调、明确的具体事项,决议记载的是就某些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形成的一致意见。
3.执行主体和效力不同。纪要记述的事项由参会人员掌握并分头执行,属于内部决断事项、交办任务、明确职责;决议表述的事项则需特定的群体、阶层共同遵照执行,带有明显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4.印发范围不同。纪要只需印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决议则要印发会议代表及所属各地各单位,有些还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从内容上分,决议主要有两种类型,其写法也各有不同:
一种是就某一重大问题或某项重要工作形成的决策性决议。它先有初稿,经大会审议、修改、通过后下发执行。如《中共××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文中有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措施与方法,有小标题、有序号,其主体部分与某些决定、意见的写法是一致的。结尾部分通常有一段号召式语言,有时也不用。
一种是就会议所作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形成的批准性决议。它根据大会审议讨论情况而产生,带有明显的法定性、程序性,写作上格式化较强。如某市几届几次人民代表大会听取了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经代表们审议后,都要分别形成决议,对报告内容和过去一年所做工作予以评价、认可,作出批准这个报告的决定,然后概括性地提出要求和希望。写作上与前一种决议就有很大不同,其篇幅较为短小,一般不需要小标题和序号,而较多用到“会议认为”“会议强调”“会议号召”等,这一点与纪要的写法又有相同之处。
此外还有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定论的阐述性决议、对法律法规予以批准的公布性决议等,这里不赘述。
决议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写作上必须体现民主性,善于归纳、概括,集中民主意志;必须体现法定性,文体、格式、表述合乎法定规范;行文要力求严谨、庄重、准确、朴实无华。
【写作实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摘要)
(2017年5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执行难重要性的认识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维护宪法法律权
威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是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环节。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支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执行案件的处理。
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主体作用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强化全省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深化异地执行协作机制,提高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通过网络查控、悬赏执行、律师调查令、强制审计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协助执行人不依法协助、配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在财产保全中引进保险担保机制。在审判阶段注重裁判的可执行性,充分发挥律师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执行人员,不断强化教育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三、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头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并将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用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强化执行宣传工作,将执行工作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强法治宣传引导。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全部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及时履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
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主动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
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工作的衔接,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
四、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视察调研、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等形式,依法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报告的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实现内部纠错与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确保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
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道典型案例、直播执行现场、拍摄影视作品、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评 析:“执行难”,老大难。通过人大决议来推动此项工作,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此文首先阐述认识,然后提出若干原则性要求,语气严正,表述准确,充分体现了“决议”的严肃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