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顶层设计(全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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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人寿保险

长期以来,我国信托的主要功能,对企业来说是融资,对一般投资人来说是理财,对行业来说是金融产品。在2013年国内第一单家族信托设立之前,信托最重要的功能——财产保护和传承——一直是缺失的。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人寿保险承担着信托的财产保护和传承功能。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比较一下信托和人寿保险,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信托。

信托与人寿保险的功能

人寿保险是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生命)为标的进行投保,并且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去世时,保险费经过保险的杠杆作用后,交付给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以实现财产的无争议转移。在这一点上,人寿保险实现的是信托的财富传承功能。

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对于大额的终身寿险还提供了“保险金延期领取服务”。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可以留在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帮助受益人继续管理,并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事项,在条件达到时给到受益人,如约定给付受益人生活费用、教育金、婚嫁金等。这样做可以防止受益人在一次性获得大额现金后,由于缺乏管理能力造成损失或进行挥霍的风险。这也正是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

信托与人寿保险的主体

人寿保险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而信托的主体则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将两者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这些主体是很相似的。

信托与人寿保险主体比较

因为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所以,这两种金融工具都可以实现财产在所有人的控制下附条件地跨期转移,实现财产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平衡和统一。

人寿保险和信托都是用现在的财富安排受益人未来的生活。人寿保险,特别是死亡保险(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活着的时候,经过时间的积累,保单现金价值可以为投保人自己所用,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可以定向传承给指定受益人一大笔没有争议的身故保险金。而信托,可以约定受益人每一笔钱的用途,对于财富的安排更加灵活,甚至可以对财富进行多代传承的安排。

小问题

如何向客户讲明白人身保险的种类?

三大类

通俗地说,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三大类:基础保障类、人生规划类和投资理财类。

基础保障类

以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和重疾险)、定期寿险为主,主要功能是在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或健康问题时,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人生规划类

以终身寿险、年金保险为主,主要是为子女教育、自己养老等准备资金,做婚姻专属财产规划,以及实现财富的传承等。

投资理财类

以万能险、投连险、部分分红险为主,这类产品投资理财属性较强,可以让我们“得到更多”,但保障功能较弱,可以看作中长期的“理财产品”。

原则

买保险的一般原则:先保障,后规划,再理财。

三大类人身保险示意图

信托与人寿保险的结合

信托与人寿保险的结合,自2014年在国内首次出现以来,逐渐成为比较流行的财富管理和传承方式。有的做法是先购买人寿保险,约定未来的保险金进入信托;有的是先设立信托,约定用信托财产购买人寿保险。这些做法都是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结合起来,实现一定的财富管理和传承目的,被称为“保险金信托”(或者“人寿保险信托”)。

保险金信托能够规避单一的信托或人寿保险在财富管理和传承方面的不足,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在本书的第5章,我们会详细分析保险金信托这一金融工具。在此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集合资金信托和家族信托。

小问题

为什么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具有财富保护和传承功能?

常见金融工具为什么不行?

储蓄、基金、股票、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等常见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都是“自益”型的,简单地说就是“原卡出,原卡进”,购买产品付钱的卡跟产品回款收钱的卡是同一张卡,资金的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都没有转移,不具备资产隔离功能,更谈不上传承。

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为什么行?

通过特殊的架构设计,在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实现时,这两种工具都能把投保人(委托人)的钱变成受益人的钱,实现财富传承。保单一般因为较为隐蔽以及特殊可变架构等原因而很难被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所以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都具有较好的资产隔离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