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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秘密之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上一节我们说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它是构成信托资产隔离功能的基础。除此之外,信托的另一个特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给信托的这一功能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我们都知道,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作为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通俗点说就是,如果张三欠了李四的钱没有还,李四可以申请让法院强制执行张三的财产,用于偿还张三对自己的债务。

但是,对信托财产而言,除《信托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法律基础

《信托法》中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的原则,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立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信托财产的保护。

信托财产是基于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虽然信托财产来源于委托人,由受托人占有、管理,由受益人享受收益,但在信托成立生效后,它便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申请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除外情形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四种允许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这四种情形,信托财产均不得被强制执行。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四种除外情形。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在设立信托前,拟设立信托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如果此时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权利,委托人却利用设立信托的方式转移该财产的话,就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此时的委托人没有权利将该财产设立信托。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隐瞒这一情况并设立信托,债权人可以要求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如果受托人不清偿相关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可能会依法产生纳税义务,如交易过程中的契税、印花税,等等。这些税款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条链接

《信托法》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