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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诉前保全
在多次“和平外交”仍然无法解决债务问题后,债权人应该迅速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武力征服”。赖帐者大都精明有加,因此在提起法律诉讼的同时,应防止债务人在财产帐目上做手脚,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实则是一种讨债的“应急”手段。债权人在向法院递交保全申请后,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禁止债务人处理已发生争议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挥霍或隐匿资金。
债务纠纷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存心赖帐的企业在知道债权人将向法院起诉后,迅速转移资金,等到法院查帐时,帐面上已空无分文。即便法院判决,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极为困难,申请强制执行只是竹篮打水,无可奈何。针对此种情形,债权人在诉讼前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资金的处理动向,设法弄清其资金流向和财产隐藏地,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法院,以保证诉前保全顺利有效地实施。
诉前保全对债务人极具威慑力。在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资金后,债务人所有的经营活动将陷于瘫痪,在其他客户中的形象和声誉将一落千丈,由此带来的损失不可估量。在此后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债务人感受到只有清债才是“唯一选择”。
但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宜再进行诉前保全,否则将承担债务人因此带来的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