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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如实告知
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可靠,坚守信誉,这是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诚信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运行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实施保险行为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
对投保人来讲,必须主动地向保险人陈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要事实,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保险人与之签订保险合同,否则所签合同无效。这里的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断风险大小、决定保险费率的各种情况。要求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中的告知事项和健康声明书时,对于所问到的问题如实填写,否则后果自负。其内容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的职业、业余爱好、有无驾驶证、是否被拒保、要求加费过、是否吸毒以及最近健康情况、家族病史、既往病史、是否经常体检等项目。由于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要据此判断被保险人(投保人)的风险状况,以此作出是否承保或怎样承保的决定。所以要求投保人一定要认真填写。如果由于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承保,日后发生风险事故(在保单生效2年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所以说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对自己负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