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人身保险是一份合同
在我整理教学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有这么一件事,某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救助过程中,某位市里的领导亲临现场后立即让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人来处理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并且说了句:“保险公司不就是管损失赔偿的吗。”保险公司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来了之后,哭笑不得地给这位领导解释:“保险公司是负责赔偿救济,但只是对与保险公司签订契约的消费者才谈得上赔偿或给付。”不管读者怎样评价这件事,在这里我只想说一点,那就是保险这种商品的形态是用保险合同来表现的。
作为合同,保险又在许多方面表现出与普通合同不同的地方: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在保险产生的最初,保险合同上的所有内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磋商确定的,由于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成为批量经营后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就不可能逐个经过协商拟订,因此,在实践中保险合同上的条款、价格等都是由保险公司一方制定,投保人只有完全接受或完全放弃的权利,而没有与保险人“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正因为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于是,为了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对附和合同总是作一些有利于投保人的规定。比如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解释发生纠纷时,法院要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人身保险合同还表现为侥幸性。通常保险金的给付取决于不可预料的事故是否发生。由于保险人履行义务或投保人享有权利都带有偶然性。例如,保险人须于何时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在合同期间要付多少次保险费,都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生死机遇,而这些机遇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不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不希望保险事故的发生。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被保险人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在规定期限内由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但也有须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收取保费的权利,但同时也承诺了一旦发生损失后的赔偿义务。但由于保险合同的侥幸性,以致双方履行的义务不尽相同:对于投保人来说,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却是由保险事故偶然性来决定。事故发生了就要履行义务,事故不发生就不给付保险金。此外,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而保险人却没有任意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