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民事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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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譯本前言

在2009年4月,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CJR)生效的前夕,我為推廣CJR的重點改革進行了一連串的演講。英語的演講原文被我輯錄成書,贈予學生朋友。至今,當年所印的小書均已贈罄。

相反,CJR在施行上卻多有能改善之處。改革推行了三年,時至今天,我感覺CJR背後的思維,在根深蒂固的傳統訴訟文化影響下還沒有植根。這也代表了我們仍需繼續思考CJR的真正意義。

當然,改革必須要時間。可我每天在法庭的觀察是太多訴訟人仍然把官司看成是像博弈般的戰略性遊戲。這不是CJR。CJR的宗旨是要讓大衆明白民事訴訟是能透過法庭與控辯雙方互相合作,為糾紛謀取一個快捷、公正,以及合乎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法。

原則上,每個人都應該支持CJR。沒有人能合理地反對一套具成本效益、快速和公正的法律程序。

惟事與願違,在實際訴訟中很多人缺乏與對方合作的決心或勇氣。除了最簡單的指示外,訴訟雙方不能同意任何其他事宜。這些純程序性的爭議分散了訴訟雙方和其法律代表對具體糾紛的注意。這樣做令雙方對訴訟存有太多幻想,失去了對自身理據的客觀和持平的理性分析。

諷刺地,改革本身可以是改革的最大敵人。我列出幾個例子:

CJR推行後,訴訟雙方時常慣性地指控對方違反CJR的精神。在訴訟人甲向法庭提出非正審申請(interlocutory injunction)的同時,甲通常還會投訴對方(乙)不合理地反對甲的申請。不管甲的申請是否必要,或乙的反對是否合理,拒絕同意都有可能被濫用成違反CJR精神的證據。

每當訴訟進程稍有延誤,不管延誤是否對訴訟整體的時間表帶來影響,雙方都喜歡費神爭議誰應該就造成延誤負責。

誰應對延誤負責這個問題會產生大量的律師信。這些書信大多欠缺建設性。雙方針鋒相對的譏諷只會減低和解的可能性。這些書信通常會附寄給法庭,試圖在法官眼中抹黑對方。

簡單講,CJR的原意被曲解了。CJR成了傳統戰略性思維的一個新論點。這跟CJR改變傳統的理念背道而馳。非必要的金錢被花費在非必要的姿態,卻無助雙方解決糾紛的根本。

如果CJR要成功,各方面必須衷心改善上述的問題。只有在實際縮短訴訟時間和有效降低訴訟成本的情況下,CJR才能算是真正的改革。而改革的效率只能依靠在訴訟雙方準確了解CJR為解決糾紛帶來的方便與好處。

在此前提下,本書的中文譯本有三個作用。

第一,中文譯本的出版是要重申CJR的意義。訴訟人、律師和法庭均應回顧,以及思考CJR透過高等法院規則Order 1A所提出的基本目標。只有這樣,CJR的推行才能保持動力。

第二,譯本再次嘗試說明CJR的長處。它不但希望能說服社會各界採納一個更符合效益的民事訴訟系統,還希望指出傳統的訴訟模式必須改變。沒有改變,不斷上漲的訴訟成本和時間的延誤只會對社會整體帶來傷害。

第三,譯本盡可能嘗試為廣泛讀者提供一個簡潔但全面的香港民事訴訟程序概觀。當然,譯本不能把讀者訓練成律師。此書不是一本民事程序教科書。它只想在不過分簡化的前提下詮釋民事司法程序的基要。

譯本特別適用於在香港不幸被捲入民事法律糾紛的讀者。適用的讀者們有兩類。

第一類是想聘請律師的讀者。

律師通常會建議客人在同一糾紛中採取多項程序措施,這些建議多出於律師的謹慎。這是律師專業的一部分。有些措施儘管昂貴卻是必須的,可有些昂貴的措施則對迅速解決糾紛只起邊緣作用(或沒有作用)。

在聽取法律意見後,訴訟人便面對一系列的訴訟方案。他可以進取地向法庭作出所有可能作出的非正審申請,務求向對方施予最猛烈的攻勢。但是,每一個非正審申請都涉及時間和金錢。面對多項選擇的訴訟人應向律師詢問清楚究竟申請是否必要,並對獲得的法律意見多作思考。

用一個與汽車相關的通俗比喻:如果「本田」式的訴訟策略能有效(或更有效)地解決糾紛,那訴訟人何必要在相同結果下付出高昂的成本來進行「勞斯萊斯」式的訴訟?透過閱讀本書,我希望訴訟人能更適當地衡量(或能更具體地詢問律師)如何採用最有效的方法解決糾紛的癥結。

第二類適合閱讀本書的讀者是不聘請律師的自我代表訴訟人。

儘管CJR致力減低訴訟成本,新措施未必惠及夾心階層。這個階層的人士由於擁有相當的資產而不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同時他們的財富卻不容許他們聘請好的律師。在訴訟中,這些訴訟人便可能決定在法庭上自我代表了。

不幸地,一般自我代表的訴訟人很少能有效地管理訴訟(就算其理據具高度的說服力)。這是因為自我代表的訴訟人通常會過度粉飾自己的立場,不會一針見血地把理據呈堂。他們不會直接精準地點出申索或抗辯的理由,卻會長篇大論地道出很多與案情無關的細節,並胡亂作出無意義的程序申請。

因此,法庭(即使同情)很多時都不能準確理解自我代表訴訟人的理據。由於法庭必須維持中立,所以法官不能公開地提醒訴訟人應如何更有效地闡述案情。結果是自我代表訴訟人的冗長陳述和濫用程序大大減低了勝訴的機會,就案件所付出的精神時間亦變得費時失事。

法庭判案只考慮與案情有關的細節。知道甚麽細節與案情有關是經驗與智慧的累積。法律訓練能協助訴訟人分辨哪些細節跟案情有關,但是常識跟邏輯在分析案情時亦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必須謹記的是,不要向法庭陳述花言巧語。煽情和博取同情在法庭上是毫無作用的。

直接、簡潔是CJR的宗旨。訴訟人應直接簡單地指出其申索和抗辯的理據,這樣才能協助所有人(尤其是法庭)去清楚理解案件的具體糾紛。這適用於所有具律師代表或自我代表的訴訟人。透過了解CJR的各環節,我希望本書能協助自我代表的訴訟人在處理訴訟時能有紀律性地克制,用最簡單直接的方法把理據呈堂。

明顯地,CJR不會解決所有問題。人性本身的複雜性不是CJR所能處理的。法律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無窮無盡的糾紛時永遠在尋找答案。即使CJR的思維普及了,很多糾紛都會因其複雜性而涉及大量的金錢和時間,但是,CJR是一個開始。如果我們要改變現狀,我們必須盡早啓程。至今,我們還差很遠的路。

此書的出版有賴很多人的幫助。我十分感謝他們。在此我希望特別鳴謝五位人士。其中四位(陳文敏教授、陳弘毅教授、何錦璇教授和張淑清小姐)鼓勵我把英文原稿翻譯成中文,並協助尋找合適的出版商。沒有他們,這本書便不會出版。第五位,陳星楠先生,付出了他的空餘時間協助翻譯,沒有他便沒有此譯本。

芮安牟

香港

201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