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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可持續發展科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指出,可持續發展是「既能滿足現代人需求,又不損害後代人需求的發展模式」。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解決當前困難及需要的同時,亦要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三方面的需要全面融合,才能達致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科於2001年成立,前身為「持續發展組」,原隸屬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行政署。2007年7月1日起,劃入新成立的環境局。可持續發展科負責向政府內部和市民推廣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主要工作包括推動可持續發展融入政府的新措施及計劃、向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提供支援等。
2003年可持續發展基金成立,資助能加深市民了解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活動,以及能鼓勵市民實踐可持續發展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