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節 意志論第二
意志亦有常意、變意之二種,與情緒同,如左表:
常意者,諸觀念平等一樣,現出於意識內,而各部之比較關係,毫無衝突之狀,吾人平常所現之意志是也。然吾心之意志觀念,常不能保其平權,或有特殊事情,起大變動於內界,失精神作用之權衡者,於是意志驟失其常態,或滯積一隅而變其中心,如由洪水而一變其河底,或妄動搖而不止,如激動盆中之靜水,是謂變意。變意分病意、怪意二種:病的意志,不外於妖怪的意志,可云變意即怪意也。雖然,尋常之怪的與病的,稍異其性質,區其二者而言之:病意者,依病的事情而呈違和於意志作用之上,原因雖去,結果猶存,遂為一種之痼疾。怪意者,雖依一時之激因,精神失其常態,意志不保其平均,其原因去,而早晚即復其元。例如躁性狂者,一種之精神病,至有破壞物或殺害人之舉動。其起也必有最初之原因,原因既去,尚留狂態於精神上,遂為一種之病,而異常意志,永有繼續之傾向。假令躁性狂與鬱性狂交代而發,其浮沉之波動,有不易靜定而永繼續者。怪意則大異之,如或驚愕,或恐怖,依一時之原因而走一時之變態,或意志全失其力,或判斷失誤,或舉動大異於平常,其原因既去,而經過一時,精神亦復其常態,意志亦靜定而保其權衡。是怪意與病意之所以異,有前者久時性、後者一時性之別。今案此怪意所起之原因,亦有內、外二種:外因者,就外界所現之怪事怪物,而於吾人精神上引起意志之變動,是也。內因者,由精神內部一種之事情,或來思想專制,或生預期意向,其結果呈異常於行為舉動上,是也。就中預期意向者,關於變意之作用,因之而生不覺筋動,亦變意作用也。此不覺筋動者,依精神之變動,而意志失其權衡,在病的與在怪的,皆有多少所生的現象,而講妖怪學者不可欠之問題也。而其事於精神病最多,即精神病者,時時刻刻之行為,多出不覺,且此狀態,在平時吾人之所經驗,依一時激因而生者,姑勿論。常有並無原因,而一舉一動不自識覺而為之者。由是觀之,病意、與怪意、與常意,決非可判然分界於其間,惟比較上立此三者之別而已。蓋此三者,非異其種,惟異其度,故余謂變式的心理學非離正式的心理學而存,二者基於同一之規則道理也。雖然,由外面觀察時,常意與變意異其態,以便宜分之,故其異,非規則之異,而應用之異;非道理之異,而事情之異也。是余所以於正式的心理學之外,唱設變式的之必要者也。
今更舉變意之狀態,以圖式示之,可參觀第六十七節之諸圖。
此圖大圈示心界之全面,小圈示心面上所存各種之觀念,其小圈與小圈間之連絡,即觀念之連絡也。若一原因生於觀念之上,由其連絡而隨起各觀念之結果,生一種之動機,依之而呈意志作用。由其所結合觀念之種類與數之異同,以為其動機及意志上之異同,自然之理也。若變動既甚,各觀念之中心,一變而至於變自己之位置,以是精神上有變動時,不惟感覺知覺之上生幻妄、智力推理上生迷誤而已,且至行為舉動上起異常,而呈變意作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