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唤歌檀催舞袖:唐宋词的表演场
词中的乐舞资料早已引起学者们的重视(1),由此可知,歌妓侑酒与文士填词听曲观舞是词的主要活动方式,唐宋时代词的接受者“大多是在公私宴集、茶楼酒馆等娱乐场所中群体共同视听欣赏,演唱者与听众之间、听众与听众之间,会产生一种相互感染激发的情绪氛围,具有特别强烈的‘现场感’”(2)。词中的歌舞描绘主要就是以歌词表演为对象的,是词的表演氛围的直接呈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词人通过词描绘记载的聆乐、听歌、观舞的审美经验,透露的正是他们欣赏词的演出的一种现场感受。
关于词与歌舞的关系,一部分学者强调词是乐歌,而轻视舞的影响。如毛奇龄说“古歌舞不相合,歌者不舞,舞者不歌”,即便“舞曲中词,亦不必与舞者搬演照应”。不过自唐人有所改变,如《柘枝舞》等即“舞者所执与歌者所措词稍稍相应”,可惜“然无事实也”;到了北宋末,赵令畤《商调蝶恋花》鼓子词谱《西厢》传奇“则纯以事实谱词曲间”,可惜“犹无演白”(3)。至此,虽有变化,但歌舞不相合的情形并没有彻底改变。王国维《宋元戏曲考》说“宋人宴集,无不歌以侑觞,然大率徒歌而不舞,其歌亦以一阕为率”,即便有连续歌此一曲者,如欧阳修《采桑子》凡十一首述西湖之胜及赵令畤《商调蝶恋花》凡十(应为十二)首述会真之事,也“徒歌而不舞,其所以异于普通之词者,不过重叠此曲,以咏一事而已”(4)。上述两种意见确实道出了中国古代歌词与舞蹈关系的总体特点,从表演方式上说,一人载歌载舞者少,唐宋词徒歌而不舞者居多。但若唯此观念是从,则无法走进歌词表演的真实场景,无法品味唐宋人感受到的歌词的表演魅力。
正如俞平伯所说:“当时唱词的情形,大约有两种:(一)有舞态的,间或表演情节。(二)和歌,即清唱。”(5)姜夔《过垂虹桥》“自作新词韵最娇,小红低唱我吹箫”,说的就是一种无法伴舞的清唱表演。然而,唐宋时期的曲子词主要是一种表演技艺,不仅部分歌词表演时存在一人独歌独舞的方式,部分歌词歌唱时伴舞现象十分突出,有的词调就是舞曲的转化,而且歌词最适宜的宴会、歌馆等表演场所,常常多有歌唱、舞蹈、说唱相结合的歌舞一体的氛围,如缠达、唱赚、诸宫调等。为了维护词为乐歌的纯粹性,而丢弃歌舞氛围及其与舞蹈结合的表演需要,就难以有效地贴近词的艺术场。黄庭坚《木兰花令》云“使君落笔春词就。应唤歌檀催舞袖”,朱敦儒《临江仙》云“别翻舞袖按新词”,傅大询《念奴娇》云“玉人清唱,舞袖低回雪”等,都记载了唱词时有伴舞的表演特点,指出词是歌场、宴会等娱乐场所的一种艺术样式。唐宋人接受词,不仅要阅读,要听歌聆弦,而且要观包括伴舞在内的整个氛围。据金千秋统计,约两万首的《全宋词》中有关乐舞资料的共六百余首,大量乐舞题材的出现及其对舞蹈的艺术描绘,当与此艺术氛围有密切的关系。
可以说,纯粹的歌词正是通过歌唱、配乐或伴舞等表演,才使自己呈现为观赏对象。“男子而作闺音”正是围绕女性歌妓这个表演主体而滋生的一种填词心态,而词中大量的歌妓、舞妓形象的出现也是词人对词体这个表演方式认同心理的一种反映。在这个过程中,词人先是表演的欣赏者,次是表演的参与者,而后才是创作者。如柳永有《木兰花》数首,分别写了心娘、佳娘、虫娘、酥娘等几个歌舞妓。不少人以庸俗而鄙弃之,其实这正是柳永对当时歌词表演者的欣赏之作,典型地反映出歌词表演方式“欲淫”的本色性。又如张先《碧牡丹》(步帐揺红绮)词紧扣晏同叔出姬之事而写,上阕追忆闻歌,写出旧时的观赏体验;下阕重到歌筵,新旧欣赏经验叠合,强化词人的参与性质。因“出姬”之事,词人情思贯穿全篇,上阕通过对该姬“眉”“黛”细致刻画,在缓板香檀的表演追忆中,已有怨人落花之感;下阕回到歌筵,思前想后,更有惊鸿渺渺之念,至此情不自禁,惆怅而成词,暗指填词之由。张先此词在以表演者为对象的词作中,构思方式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词大多开篇由描绘表演者的歌舞姿容下笔,表明词人的观赏者身份;中经表演场合的氛围刻画,突出词人对表演的参与性;终于词人对表演者或表演本身的感慨,暗含词人或娱宾遣兴,或缘情言志的填词动因。
由此,唐宋词人所拥有的贴切的歌场经验,直接观赏的审美体验以及为表演而填词的词心,理当成为分析词人创作特色的重要内容。歌舞题材的词作除了注重描绘表演者的动作、服饰,还喜欢描绘表演场所、生活环境等。剧本写作会特意注明布景的特点、舞的姿态、乐器的使用等,目的即是为表演者及读者营造一种展开想象力的氛围,需要表演的词也是如此。不过,作为一种配合音乐的抒情艺术,篇幅狭小,不可能做到那么详细,但优秀的词作已经把这些歌舞及其环境的痕迹化为情思的符号,言简意赅,意味无穷。
在案头阅读中,读者主要以独自欣赏方式静思作品的主题、结构、技巧、意义等,以自己的理解力、想象力来感知作品。然而在歌舞场的氛围中,观众以一种群体欣赏的方式,与剧场其他观众一起协助表演者而表演,他的精神处在高度兴奋之中,其所欣赏的对象自然就有不同,有时会把欣赏的过程中有助于对象显现的一切都归入审美对象,如歌场的环境及其设施等。同样,书斋的案头创作与具有表演经验的剧场创作也不一样,后者处在一个听音乐、观表演的状态中。在这里,歌妓等表演者已经成为演出的作品而被词人感知,成为歌舞等表演的一部分,她们的歌声、手势、姿态、装饰乃至环境都融了进去。可以说,词人到歌舞场的目的之一就是审美消费,把自己向整个对象敞开,咀嚼歌舞场那非现实环境带给他的自由,领略歌舞带给他的感性的激扬。
为了表演的填词心态创作出的歌舞题材的作品,既呈现出歌词表演的某些实际情形,也显示出词人对歌舞艺术的美学追求。柳永《浪淘沙令》(有个人人)是一首典型的描绘舞蹈的歌词。柳永紧扣舞妓的身体姿势,从出场姿势到终场的亮相动作,只选择了几个最为吸引人的动作和显示动作的因素;在描绘这几个动作时,始终结合舞与曲的吻合性在舞妓身体语言上的表现来写,似乎每一个姿势都是舞者心灵的自我表现。于是我们看到,随着音乐响起,舞妓“急锵环佩上华裀”;随着音乐节奏变化,则是“促拍尽随红袖举,风柳腰身”;随着乐曲结束,则是“曲终独立敛香尘”,可谓夺人耳目,扣人心弦。舞蹈家用实在的动作来创造一个自我表现的形象,“所有舞蹈动作都是姿势,或者是显示姿势的一种因素”(6)。对舞者而言,姿势是生命运动的一种感受动作;对观众来说,舞蹈姿势是可见的运动,但不能将其理解成一种物体运动,那些可见的滑动、波动、旋转等姿势必须当作生命运动被观赏。柳永是懂得鉴赏舞蹈的,他熟悉舞蹈的语言以及带给他的审美享受。作为人体感性自由的艺术,舞蹈需要一种直觉鉴赏。柳永并没有把舞妓的姿势神秘化,也没有思考“舞蹈者在干什么,这些动作的意义如何”等有违艺术欣赏的问题,他注意力完全集中在舞者与音乐丝丝入扣的姿势之中。如果说柳永有情感判断的话,如“飞燕精神”“应是西施娇困也,眉黛双颦”等,那么也是没有丢弃观赏者的直觉审美。因为这些判断,或是舞姿的情感之力,或是以服饰显示舞姿的另一种因素,或是以更为典型的传统姿势描述这个舞妓舞姿美的韵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