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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糖尿病的诊断和分类
1965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出台了糖尿病诊断和分类的指南,经过1965年、1980年、1985年和1999年四次会议讨论,WHO的指南在诊断标准方面都有了显著变化。1965年,糖尿病(diabetes mellitus,DM)的诊断标准为血糖(无特殊要求)≥7.2mmol/L,正常血糖标准为血糖<6.1mmol/L,血糖在6.1~7.1mmol/L之间定义为糖耐量受损(impaired glucose tolerance,IGT)。1980年,指南中没有明确血糖的正常标准,DM标准改为空腹血糖(fasting blood glucose,FBG)≥8.0mmol/L和(或)2小时血糖≥11.0mmol/L,DM的诊断标准为FBG<8.0mmol/L且2小时血糖≥8.0mmol/L、<11.0mmol/L定义为IGT。1985年,指南中也没有明确血糖的正常标准,DM标准变化为FBG≥7.8mmol/L或2小时血糖≥11.0mmol/L,IGT的标准为FBG<7.8mmol/L且2小时血糖≥7.8mmol/L、<11.0mmol/L。1999年修订后的指南中推荐的即目前使用的诊断标准,指南中对血糖正常标准、DM、IGT及空腹血糖受损(impaired fasting glucose,IFG)等的诊断标准均作了明确定义,如下表5-3所示。
表5- 3 WHO诊断标准
WHO将糖尿病分为四类,即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其他特殊类型糖尿病和妊娠期糖尿病。而GDM又可分为A1级和A2级两类,A1级即FPG<5.8mmol/L,经过饮食控制,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A2级即经过饮食控制,FBG≥5.8mmol/L,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需要加用胰岛素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