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艳诗及悼亡诗
附:《读〈莺莺传〉》
《元氏长庆集》卷三〇《叙诗寄乐天书》云:
寅恪按:今存《元氏长庆集》为不完残本,其第九卷中《夜闲至梦成之》等诗,皆为悼亡诗,韦谷《才调集》第五卷所录微之诗五十七首,虽非为一人而咏,但所谓艳诗者,大抵在其中也。微之自编诗集,以悼亡诗与艳诗分归两类。其悼亡诗即为元配韦丛而作。其艳诗则多为其少日之情人所谓崔莺莺者而作。微之以绝代之才华,抒写男女生死离别悲欢之情感。其哀艳缠绵,不仅在唐人诗中不可多见,而影响及于后来之文学者尤巨。如《莺莺传》者,初本微之文集中附庸小说,其后竟演变流传成为戏曲中之大国巨制,即是其例。夫此二妇人与微之之关系,既须先后比较观察之,则微之此两类诗,亦不得不相校并论也。
夫此两类诗本为男女夫妇而作。故于(一)当日社会风习道德观念。(二)微之本身及其家族在当日社会中所处之地位。(三)当日风习道德二事影响及于微之之行为者。必先明其梗概,然后始可了解。寅恪前著《读〈莺莺传〉》一文,已论及之。此文即附于后幅,虽可取而并观,然为通晓元氏此两类诗,故不惮重复烦悉之讥,仍为总括序论于此,以供读此两类诗者之参考焉。
纵览史乘,凡士大夫阶级之转移升降,往往与道德标准及社会风习之变迁有关。当其新旧蜕嬗之间际,常呈一纷纭综错之情态,即新道德标准与旧道德标准,新社会风习与旧社会风习并存杂用。各是其是,而互非其非也,斯诚亦事实之无可如何者。虽然,值此道德标准、社会风习纷乱变易之时,此转移升降之士大夫阶级之人,有贤不肖拙巧之分别,而其贤者拙者,常感受苦痛,终于消灭而后已。其不肖者巧者,则多享受欢乐,往往富贵荣显,身泰名遂。其故何也?由于善利用或不善利用此两种以上不同之标准及习俗,以应付此环境而已。譬如市肆之中,新旧不同之度量衡并存杂用,则其巧诈不肖之徒,以长大重之度量衡购入,而以短小轻之度量衡售出。其贤而拙者之所为适与之相反。于是两者之得失成败,即决定于是矣。
人生时间约可分为两节,一为中岁以前,一为中岁以后。人生本体之施受于外物者,亦可别为情感及事功之二部。若古代之士大夫阶级,关于社会政治者言之,则中岁以前,情感之部为婚姻。中岁以后,事功之部为仕宦。故《白氏长庆集》卷一四《和梦游春诗一百韵·序》略云:
夫婚仕之际,岂独微之一人之所至感,实亦与魏晋南北朝以来士大夫阶级之一生得失成败至有关系。而至唐之中叶,即微之、乐天所生值之世,此二者已适在蜕变进行之程途中,其不同之新旧道德标准、社会风习并存杂用,正不肖者用巧得利,而贤者以拙而失败之时也。故欲明乎微之之所以为不肖为巧为得利成功,无不系于此仕婚之二事。以是欲了解元诗者,依论世知人之旨,固不可不研究微之之仕宦与婚姻问题,而欲明当日士大夫阶级之仕宦与婚姻问题,则不可不知南北朝以来,至唐高宗武则天时,所发生之统治阶级及社会风习之变动。请略述之,以供论证焉。
南北朝之官有清浊之别,如《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中所述者,即是其例。至于门族与婚姻之关系,其例至多,不须多举。故士大夫之仕宦苟不得为清望官,婚姻苟不结高门第,则其政治地位,社会阶级,即因之而低降沦落。兹仅引一二事于下,已足资证明也。
《晋书》卷八四《杨佺期传》云:
《南史》卷三六《江夷传附传》云:
据此,可知当时人品地位,实以仕宦婚姻二事为评定之标准。唐代政治社会虽不尽同于前代,但终不免受此种风习之影响。故婚仕之际,仍为士大夫一生成败得失之所关也。
若以仕之一事言之,微之虽云为隋兵部尚书元岩之六世孙,然至其身式微已甚,观其由明经出身一事可证。如《康骈剧谈录》(参《唐语林》卷六《补遗》)略云:
裴廷裕《东观奏记·上》(参《新唐书》卷一八二《李珏传》、《唐语林》卷三“识鉴”类)略云:
《新唐书》卷一八三《崔彦昭传》(参尉迟偓中朝故事)云:
王定保《唐摭言》卷一《序》“进士”条云:
据此得见唐代当日社会风尚之重进士轻明经。微之年十五以明经擢第,而其后复举制科者,乃改正其由明经出身之途径,正如其弃寒族之双文,而婚高门之韦氏。于仕于婚,皆不惮改辙,以增高其政治社会之地位者也。
又《元氏长庆集》卷五九《告赠皇祖祖妣文》云:
同集同卷《告赠皇考皇妣文》云:
按《白氏长庆集》卷六一《河南元公墓志铭》及《新唐书》卷七五下《宰相世系表》等,微之曾祖延景,岐州参军。祖悱,南顿丞。即告祭文所谓“我曾我祖,仍世不偶”者。父宽,比部郎中,即告祭文所谓“屈于郎署”者(后悱复以罪降虢州别驾,累迁舒王府长史。见《元氏长庆集》卷五八《陆翰妻元氏墓志铭》)。观微之幼年家庭寒苦之情况,其告祭考妣文详述无遗。故微之纵是旧族,亦同化于新兴阶级,即高宗武后以来所拔起之家门,用进士词科以致身通显,由翰林学士而至宰相者。此种社会阶级重词赋而不重经学(微之虽以明经举,然当日此科记诵字句而已,不足言通经也),尚才华而不尚礼法,以故唐代进士科,为浮薄放荡之徒所归聚,与娼妓文学殊有关联。观孙棨《北里志》及韩偓《香奁集》,即其例证。宜乎郑覃、李德裕以山东士族礼法家风之立场,欲废其科,而斥其人也。夫进士词科之放佚恣肆,不守礼法,固与社会阶级出身有关。然其任诞纵情,毫无顾忌,则《北里志·序》略云:
《香奁集·序》略云:
寅恪按:孙序作于中和甲辰,即僖宗中和四年。韩序中所谓庚辰辛巳,即懿宗咸通元年及二年,庚子辛丑即僖宗广明元年及中和元年。然则进士科举者之任诞无忌,乃极于懿僖之代。微之生世较早,犹不敢公然无所顾忌。盖其时士大夫阶级山东士族,尚保有一部分残余势力。其道德标准,与词科进士阶级之新社会风气,并存杂用。而工于投机取巧之才人如微之者,乃能利用之也。明乎此,然后可以论微之与韦丛及莺莺之关系焉。
贞元之时,朝廷政治方面,则以藩镇暂能维持均势,德宗方以文治粉饰其苟安之局。民间社会方面,则久经乱离,略得一喘息机会,故亦趋于嬉娱游乐。因此上下相应,成为一种崇尚文词,矜诩风流之风气。《国史补·下》云:
又杜牧之《感怀诗》(《樊川集》卷一)所谓:
者,正是微之少年所遭遇之时代也。微之幼时,依其姊婿陆翰,居于凤翔西北边境荒残之地(见《元氏长庆集》卷三〇《诲侄》等书,又《白氏长庆集》卷四《新乐府·西凉伎》云“平时安西万里疆,今日边防在凤翔”之句)。虽驻屯军将,奢僭恬嬉。要之,其一般习俗,仍是朴俭。与中州之名都大邑相较,实有不侔。蒲州为当日之中都河中府,去长安三百二十四里,洛阳五百五十里(见《旧唐书》卷三九及《新唐书》卷三九《地理志》等),为东西两京交通所常经繁盛殷阗之都会也。微之以甫逾弱冠之岁,出游其地,其所闻见,与昔迥殊,自不能不被诱惑。其所撰《莺莺传》所云:
者,凤翔之诱惑力,不及河中,因得以自持。而以守礼夸诩,欺人之言也。及其遭遇双文以后之沉溺声色,见其前之坚贞,亦不可信。何以言之?姑不必论其始乱终弃之非多情者所为,即于韦丛,其《三遣悲怀》诗之三云:
所谓常开眼者,自比鳏鱼,即自誓终鳏之义。其后娶继配裴淑,已违一时情感之语,亦可不论。唯韦氏亡后未久,裴氏未娶以前,已纳妾安氏。《元氏长庆集》卷五八《葬安氏志》云:
考成之卒于元和四年七月九日(见《韩昌黎集》卷二四《监察御史元君妻京兆韦氏夫人墓志铭》),所谓辛卯岁者,即元和六年。是韦氏亡后不过二年,微之已纳妾矣。夫唐世士大夫之不可一日无妾媵之侍,乃关于时代之习俗,自不可以今日之标准为苛刻之评论。但微之本人与韦氏情感之关系,决不似其自言之永久笃挚,则可以推知。然则其于韦氏,亦如其于双文,两者俱受一时情感之激动,言行必不能始终相符,则无疑也。又微之自言眷念双文之意,形之于诗者,如《才调集》卷五《杂思之四》云:
及白乐天转述其友之事,如《全唐诗》第一六函《白居易》卷一五《和梦游春诗一百韵》云:
似微之真能“内秉坚孤,非礼不可入”者,其实唐代德宪之世,山东旧族之势力尚在,士大夫社会礼法之观念仍存,词科进士放荡风流之行动,犹未为一般舆论所容许,如后来懿僖之时者,故微之在凤翔之未近女色,乃地为之。而其在京洛之不宿花丛,则时为之。是其自夸守礼多情之语,亦不可信也。抑更推言之,微之之贬江陵,实由忤触权贵阉宦。及其沦谪既久,忽尔变节,乃竟干谀近幸,致身通显。则其仕宦,亦与婚姻同一无节操之守。唯窥时趋势,以取利自肥耳。兹节录旧史,以资证明。《旧唐书》卷一六六《元稹传》(《新唐书》卷一七四《元稹传》略同)略云:
故观微之一生仕宦之始末,适与其婚姻之关系正复符同。南北朝唐代之社会,以仕婚二事衡量人物。其是非虽可不置论,但今日吾侪取此二事以评定当日士大夫之操守品格,则贤不肖巧拙分别,固极了然也。
虽然,微之绝世之才士也。人品虽不足取,而文采有足多者焉。关于《莺莺传》,寅恪已别撰一文专论其事,故此从略,唯取艳诗及悼亡诸作略诠论之如下。所以先艳诗而后悼亡诸作者,以双文成之二女与微之本人关系之先后为次序,而更以涉于裴柔之者附焉。至《梦游春》一诗,乃兼涉双文成之者,故首论之。
《元氏长庆集》卷五六《唐故工部员外郎杜君墓志铭并序》略云:
取此与微之《上令狐相公诗启》(见《旧唐书》卷一六六《元稹传》)所谓“思深语近,韵律调新。属对无差,而风情宛然”及乐天“或为千言或五百言律诗以相投寄”者相参校。则知元白《梦游春》诗,实非寻常游戏之偶作,乃心仪浣花草堂之巨制,而为元和体之上乘,且可视作此类诗最佳之代表者也(见《附论·丁·元和体诗》篇)。
微之《梦游春》诗传诵已逾千载,其间自不免有所讹误。兹举一例言之,如“娇娃睡犹怒”之“娇娃”二字,甚难通解。据《尔雅·释畜》云:“短喙,猲骁。”《全唐诗》第一五函《元稹》卷二七《春晓》云:
及《杨太真外传·下》(参《酉阳杂俎·前集》卷一“忠志”类“天宝末交趾贡龙脑”条及《开元天宝遗事·下》)略云:
然则“儿”及“猧子”,“娇娃”即“獢”之讹。此种短喙小犬,乃今俗称“哈叭狗”者,原为闺阁中玩品。按之《梦游春》诗中所言情事,实相符合。又“娇娃睡犹怒”句,与上“鹦鹉饥乱鸣”句为对文。即以能言丽羽之慧禽与善怒短喙之小犬,相映成趣。故“娇娃”为“獢”之讹写明矣,否则女娃何故睡时犹发怒耶?更有可注意者,双文所服之“夹缬”(详见下文)及所玩之儿,在玄宗时为宫禁珍贵稀有之物品,非民间所能窥见。今则社会地位如双文者,在贞元间亦得畜用之。唐代文化之流布,与时代先后及社会阶层之关系,于此可见一斑矣。其余详见《论乐天新乐府·牡丹芳》篇,兹不多及。
《梦游春》诗(《才调集》卷五)中所述莺莺之妆束,如:
而《全唐诗》第一六函《白居易》卷一五《乐天和之》云:
及《才调集》卷一白居易诗《江南喜逢萧九彻,因话长安旧游,戏赠五十韵》其中摹写贞元间京师妇人妆饰诸句云:
乃有时代性及写实性者,非同后人艳体诗之泛描,斯即前引微之《叙诗寄乐天书》所谓:
又《白氏长庆集》卷二《和答诗十首·序》云:
夫长于用繁琐之词,描写某一时代人物妆饰,正是小说能手。后世小说,凡叙一重要人物出现时,必详述其服妆,亦犹斯义也。原注所云,实贞元年间之时世妆。足见微之观察精密,记忆确切。若取与白香山《新乐府·上阳白发人》中所写之“天宝末年时世妆”之“小头鞋履窄衣裳,青黛点眉眉细长”者,固自不侔。即《时世妆》中所写“元和妆梳”之“腮不施朱面无粉,乌膏注唇唇似泥。双眉画作八字低”“圆鬟无鬓椎髻样,斜红不晕赭面状”者,亦仍有别。然则即此元白数句诗,亦可作社会风俗史料读也。
又时势头者,《才调集》卷五微之《有所教》诗云:
则时势者,即今日时髦之义,乃当日习用之语。但“时势头”则专指贞元末流行之一种时式头样也。
又重台履者,取义于重台花瓣,此处则专指莲花而言。如李德裕《会昌一品集·别集》卷一有《重台芙蓉赋》,芙蓉即莲花也。《国史补·下》“苏州进藕”条云:
故取作履样之名,与潘妃步步生莲花之典相关,更为适合也。
又《唐语林》卷四《贤媛》篇引《因话录》云:
寅恪按:双文在贞元时,亦服夹缬袴,可征此种著品已流行一世,虽贱者亦得服之矣。
又《梦游春》诗中先后述双文、成之二女事,微之既云:
及:
及:
而乐天亦云:
是俱以双文之因缘为梦幻不真,殊无足道。其所谓“存诚”“誓志”,亦徒虚言耳。故乐天和句云:
及:
乃真实语也。微之所以弃双文而娶成之,及乐天、公垂诸人之所以不以其事为非,正当时社会舆论道德之所容许,已于拙著《读〈莺莺传〉》详论之。兹所欲言者,则微之当日贞元、元和间社会,其进士词科之人,犹不敢如后来咸通广明之放荡无忌,尽决藩篱。此所以“不向花回顾”及“未曾花里宿”者也。但微之因当时社会一部分尚沿袭北朝以来重门第婚姻之旧风,故亦利用之,而乐于去旧就新,名实兼得。然则微之乘此社会不同之道德标准及习俗并存杂用之时,自私自利。综其一生行迹,巧宦固不待言,而巧婚尤为可恶也。岂其多情哉?实多诈而已矣。
复次,其最言之无忌惮,且为与双文关系之实录者,莫如《才调集》卷五所录之《古决绝词》(参《全唐诗》第十五函《元稹》卷二七),其一云:
据此,双文非负微之,微之实先负之,而微之所以敢言之无忌惮者,当时社会不以弃绝此类妇人如双文者为非,所谓“一梦何足云”者也。
其二云:
又云:
呜呼,微之之薄情多疑,无待论矣。然读者于此诗,可以决定莺莺在当日社会上之地位,微之之所以敢始乱而终弃之者,可以了然矣。
其三云:
观于此诗,则知微之所以弃双文,盖筹之熟思之精矣。然此可以知微之之为忍人,及至有心计之人也。其后来巧宦热中,位至将相,以富贵终其身,岂偶然哉。
复次,微之《梦游春》自传之诗,与近日研究《红楼梦》之“微言大义”派所言者,有可参证者焉。昔王静安先生论《红楼梦》,其释“秉风情,擅月貌,便是败家的根本”,意谓风情月貌为天性所赋,而终不能不败家者,乃人性与社会之冲突。其旨与西土亚里斯多德之《论悲剧》,及卢梭之《第雄论文》暗合。其实微之之为人,乃合甄、贾宝玉于一人。其婚姻则同于贾,而仕宦则符于甄。观《梦游春》诗自述其仕宦云:
是亦谓己之生性与社会冲突,终致邅回而不自悔。推类而言,以仕例婚,则委弃寒女,缔姻高门。虽缱绻故欢,形诸吟咏。然卒不能不始乱终弃者,社会环境,实有以助成之,是亦人性与社会之冲突也。唯微之于仕则言性与人忤,而于婚则不语及者。盖弃寒女婚高门,乃当时社会道德舆论之所容许,而视为当然之事,遂不见其性与人之冲突故也。吾国小说之言男女爱情生死离合,与社会之关系,要不出微之此诗范围,因并附论之于此,或者可供好事者之研讨耶?
《才调集》卷五所录微之艳诗中如《恨妆成》云:
《离思六首》之二云:
及其三云:
又《有所教》云:
皆微之描写其所谓:
者也。至《恨妆成》所谓“轻红拂花脸”及《有所教》所谓“斜红伤竖莫伤垂”者,与《元和时世妆》之“斜红不晕赭面(赭面即吐蕃。见《新乐府》章《时世妆》篇)状”者,不同,而《有所教》所谓短眉,复较天宝宫人之细画长眉者有异矣。“人人总解争时势”者,人人虽争为入时之化妆,然非有双文之姿态,则不相宜也。然则微之能言个性适宜之旨,亦美术化妆之能手,言情小说之名家。“元才子”之称,足以当之无愧也。
复次,乐天和《梦游春》诗结句云:
自注云:
寅恪按:《白氏长庆集》卷二《和答诗·思归乐》云:
即此诗自注所谓《心王头陀经》者也。寅恪少读乐天此诗,遍检佛藏,不见所谓《心王头陀经》者,颇以为恨。近岁始见伦敦博物院藏斯坦因号二四七四《佛为心王菩萨说投陀经卷·上》,五阴山室寺惠辨禅师注残本(《大正续藏》卷二八八六号),乃一至浅俗之书,为中土所伪造者。至于《法句经》,亦非吾国古来相传旧译之本,乃别是一书,即伦敦博物院藏斯坦因号二〇二一《佛说法句经》(又中村不折藏敦煌写本,《大正续藏》卷二九〇一号),及巴黎国民图书馆藏伯希和号二三二五《法句经疏》(《大正续藏》卷二九〇二号),此书亦是浅俗伪造之经。夫元白二公自许禅梵之学,叮咛反复于此二经。今日得见此二书,其浅陋鄙俚如此,则二公之佛学造诣,可以推知矣。
吾国文学,自来以礼法顾忌之故,不敢多言男女间关系,而于正式男女关系如夫妇者,尤少涉及。盖闺房燕昵之情意,家庭米盐之琐屑,大抵不列载于篇章,唯以笼统之词,概括言之而已。此后来沈三白《浮生六记》之闺房记乐,所以为例外创作,然其时代已距今较近矣。
微之天才也,文笔极详繁切至之能事,既能于非正式男女间关系如与莺莺之因缘,详尽言之于《会真诗传》,则亦可推之于正式男女间关系如韦氏者,抒其情,写其事,缠绵哀感,遂成古今悼亡诗一体之绝唱。实由其特具写小说之繁详天才所致,殊非偶然也。
论艳体诗竟,请论悼亡诗。
今本《元氏长庆集》卷九第一首《夜闲》题下注云:
考程大昌《演繁露》卷六云:
程氏所见《元集》卷帙,虽与今本次第不同,然实与宋建本符合(详见涵芬楼影印明本后所附校文)。
南宋乾道四年洪适重刊北宋宣和六年刘麟编辑之六十卷本跋云:
《新唐书》卷六〇《艺文志·别集类》所著《元氏长庆集》一百卷,又《小集》十卷,传至宋代,亡佚已多。故韦榖《才调集》卷五所收微之诗,俱在六十卷本外也。今日本内阁文库所藏《元氏长庆集》仅有残叶,不知如何,亦未能取校。但详绎今本第九卷内诸诗所言节候景物,似亦与微之当日所赋之年月先后颇相符合,谅此卷诸作,犹存旧规。此点殊为重要,盖与解释疑滞有关故也。
如此卷第一首《夜闲》云:
第二首《感小株夜合》云:
第三首《醉醒》不涉节候景物,未能有所论断。
第四首《追昔游》云:
皆秋季景物也。《韩昌黎集》卷二四《监察御史元君妻京兆韦氏夫人墓志铭》云:
知此数诗,皆韦氏新逝后,即元和四年秋季所作也。
又第五首《空屋题》(原注云:十月十四日夜)云:
《白氏长庆集》卷一四《感元九》悼亡诗,因为《代答三首》之二《答骑马入空台》云:
昌黎《监察御史元君妻京兆韦氏夫人墓志铭》云:
故微之于元和四年十月十四日夜赋诗云:
也。白乐天《代答诗》云:
又云:
微之《琵琶歌》(《元氏长庆集》卷二六)云:
可知韦氏之葬于咸阳,微之尚在洛阳,为职务羁绊,未能躬往,仅遣家人营葬也。
其第六首为《初寒夜寄子蒙》。
其第七首《城外回谢子蒙见谕》有句云:
第八首《谕子蒙》及第九、第十、第十三《遣悲怀》三首,俱无专言季候景物之句,不易推定其作成之时日。
而第十二首《旅眠》云:
及第十三首《除夜》云:
则皆微之于元和四年所作之悼亡诗也。
其第十四首《感梦》云:
案《元氏长庆集》卷一九《桐孙诗·序》略云:
故此诗为元和五年三月贬江陵道中所作。
其第十五首《合衣寝》,第十六首《竹簟》,第十七首《听庾及之弹乌夜啼引》,第十八首《梦井》,第十九首第二十首第二十一首《江陵三梦》三首,第二十二首《张旧蚊帱》,第二十三首《独夜伤怀赠呈张侍御》,疑皆微之在江陵所作。其第二十四至第三十一《六年春遣怀》七首,则元和六年在江陵所作。其第三十二首《答友封见赠》,疑亦此时所作。至第三十三首《梦成之》云:
则疑是元和九年春之作。何以言之,《元氏长庆集》卷一八《卢头陀诗·序》云:
同集卷二六《何满子歌》云:
盖微之于役潭州,故有“船风”“南行”及“洞庭湖水”之语也。
以上所列《元氏长庆集》第九卷悼亡诗中有关韦氏之作,共三十三首。就其年月先后之可考知者言之,似其排编之次第与作成之先后均甚相符,此可注意者也。夫微之悼亡诗中其最为世所传诵者,莫若《三遣悲怀》之七律三首。寅恪昔年读其第一首“今日俸钱过十万”之句,而不得其解,因妄有考辨。由今观之,所言实多谬误(见一九三五年《清华学报》拙著《元微之遣悲怀诗之原题及其次序》),然今日亦未能别具胜解。故守“不知为不知”之训,姑阙疑,以俟再考。
复次,取微之悼亡诗中所写之成之,与其艳体诗中所写之双文相比较,则知成之为治家之贤妇,而双文乃绝艺之才女,其《莺莺传》云:
虽传中所载双文之一书二诗,或不免经微之之修改,但以辞旨观之,必出女子之手,微之不能尽为代作,故所言却可信也。其于成之,则《元氏长庆集》卷六《六年春遣怀八首》之二云:
可知成之非工刀札,善属文者。故《白氏长庆集》卷六一《河南元公墓志铭》亦止云:
而已。即善于谀墓之韩退之,其《韩昌黎集》卷二四《成之墓志铭》,但夸韦氏姻族门第之盛,而不及其长于文艺,成之为人,从可知矣。又《元氏长庆集》卷九《听庾及之弹乌夜啼引》云:
夫拜乌迷信,固当时风俗,但成之如此,实不能免世俗妇女之讥。观《元氏长庆集》卷一《大觜乌》诗,极论巫假乌以惑人之害,则微之本亦深鄙痛恶此迷信。其不言韦氏之才识,以默证法推之,韦氏殆一寻常妇女,非双文之高才绝艳可比,自无疑义也。唯其如是,凡微之关于韦氏悼亡之诗,皆只述其安贫治家之事,而不旁涉其他。专就贫贱夫妻实写,而无溢美之词,所以情文并佳,遂成千古之名著。非微之之天才卓越,善于属文,断难臻此也。若更取其继配裴氏,以较韦氏,则裴氏稍知文墨,如《元氏长庆集》卷一二《酬乐天东南行诗一百韵·序》云:
盖语外之意,裴柔之亦可与言诗也。而范摅《云溪友议·下》“艳阳词”条亦载微之于出镇武昌时曾与柔之相为赠答,亦是一证。至范氏又以为韦裴二夫人俱有才思,则未可尽信。
又乐天于《微之墓志铭》虽亦云:
而《元氏长庆集》卷二二《初除浙东妻有阻色因以四韵晓之》云:
按微之此诗,词虽美而情可鄙,夫不乐去近甸而就遐藩,固亦人情之恒态,何足深责。而裴氏之渴慕虚荣,似不及韦氏之能安守贫贱,自可据此推知。然则微之为成之所作悼亡诸诗,所以特为佳作者,直以韦氏之不好虚荣,微之之尚未富贵。贫贱夫妻,关系纯洁。因能措意遣词,悉为真实之故。夫唯真实,遂造诣独绝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