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弊放言(有间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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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司法界的黑幕时弊

自戊戌变法后,司法与行政绝然划分,开始独立。并要把从前官吏之陋规,差役之索诈尽皆扫除干净。却不知防弊越密,作弊越厉。所谓法官、录事者,不问资格,不问品德,只需有一张法政学校的毕业文凭,便俨然高坐,处理民事若小有差错,即遭到撤换,而众多想谋求这个席位的人又窥伺在后,但愿有机可乘。这便难怪那些人视法律如等闲,只以捞足金钱为能事了。如此又怎么变得到杜绝司法界的弊端呢?

一、司法界弊政概览

对于前清时代的司法弊政人人切齿痛恨。所以在民国成立之初,着重改良司法,到处响彻着“保障人权”、“尊重法律”的呼喊声,全国各级审检厅亦乘时成立,似乎从此以后国内便无冤民了。然而,事情却往往不能以常理来推测。

中国司法界的黑暗,不是从今日才开始的。读过《酷吏传》等作品的人,谁能不心悸而又胆碎呢?而从清末至民国,普通老百姓因司法界之黑暗而被迫害得家破人亡的例子,更是举不胜举。

按照清代的制度,审理诉讼案以知县衙门为起点,以上还有知府衙门、道台衙门、巡抚衙门,直至京师的刑部大堂。对判决不服者可以上诉。从表面上看来,似乎不会有什么冤案了,实际上却大谬不然。

知县审理讼案所依靠的,是办理刑名的幕友。他自己对法律却是全然不懂。即使是那些号称“干练”者,也只是略知皮毛而已。今日那些兼理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县知事依旧如此,其中真正懂得法律的,一千人中也挑不出几个来。前清时的知县,不问民事刑事,上来就是皮鞭藤杖一通乱打,到问案时,若有与之争辩者,更要用责打来闭住他的嘴。现在已改为民国,此中情形似也成陈迹。其实不然,要知中国的政治改革只是虚有其名,实际上腐败依然照旧。

从前的知县在问案时,必先商之于刑幕。而在刑幕方面,则催告有催告费,开差有开差费,自己若无钱财,便需向亲友借贷。所以一件命案,往往要破产数十家。也有苦主懦弱、凶手多财的案件。凶手欲保全性命,不惜以金钱运动。谚云:“千里做官只为钱。”官既爱钱,那些附属于官的幕友们又有哪个不爱钱呢?钱能通神,钱亦能买命,只要把金钱用足,则故意杀人可改为过失杀人,因伤致死可改为伤后因病致死,一场人命官司最终不过坐监数年。这种黑幕在民国时期也是屡见不鲜的。

前清时,对知县的监察有府、道衙门,如同今日在初级法院之上还有中级、高级法院。但在实际上,官署中的黑幕,无论上级还是下级,都是相同的。不管你是因为何种案件被下级官厅冤屈,欲求申于上级官厅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有平反者,也不外是利用情面或金钱两种。若说真正的申雪冤枉,恐百中不过一二耳。

知县判决案子,依赖刑幕所断。而刑幕断案的依据,则是当事人的状词,所以旧日的状词,必要请老于诉讼者捉刀代笔。这是因为一言之轻重,足以定一案之胜负,决不能够疏忽从事。如果两位当事人的状词工力悉敌,难分胜负,狡猾而多财的一方便会向刑幕纳贿。于是行贿者胜,不行贿者败。如果两位当事人全都纳了贿,则观其行贿的数目多少而定。行贿多者胜,行贿少者虽败,但也不会伤其面子,并在判决书中留下几处活笔,使其有上诉余地。

前面所说的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情况。若遇盗案、命案、拐骗案等刑事案件就不同了。例如某境内发生盗案,当场不能捕获,必命令捕役工限期缉拿。若事主懦弱,也可能永无破案之日。若事主很有能力,捕役或会拘一形迹可疑之人来塞责。知县见解到一盗,不问是真是假,先用大刑,如其人痛苦难熬,虽非真盗,也只得低头伏罪,案件也随之结束。知县衙门们,不论是刑幕还是捕役,对这种案件皆最为头痛。因为办此案只有劳累精神,却得不到一点好处。若遇命案,一经告发,凶手应出尸场费,苦主亦要出检验费。如果凶手被当场抓获,案件可以顺利了结,但若凶手逃逸,那么其亲戚朋友便要任凭捕役等敲诈了。如果不能满足他们的欲望,便会被诬以藏匿凶犯等罪名。苦主也不能轻易上告,这是因为道台、巡抚等衙门,都是候补人员在那里办公,下属各衙官员对这些人均有孝敬,凡告至上级衙门的诉讼案,大都关系非轻,而这些人熟记官官相护的要诀,平日又都收有孝敬费,岂肯轻易伤害同僚感情,而为小民申冤呢?所以任凭上告者痛哭呼号,而官员们却往往用几个字便予驳回。即便案情重大,也不过是让某道查复某府再审而已。

对于前清时代的司法弊政人人切齿痛恨。所以在民国成立之初,着重改良司法,到处响彻着“保障人权”、“尊重法律”的呼喊声,全国各级审检厅亦乘时成立,似乎从此以后国内便无冤民了。然而,事情却往往不能以常理来推测。今日司法界的黑暗,不但丝毫不减于前清,而且更有甚焉。

自戊戌变法后,司法与行政绝然划分,开始独立。并要把从前官吏之陋规,差役之索诈尽皆扫除干净。却不知防弊越密,作弊越厉。所谓法官、录事者,不问资格,不问品德,只需有一张法政学校的毕业文凭,便俨然高坐,处理民事若小有差错,即遭到撤换,而众多想谋求这个席位的人又窥伺在后,但愿有机可乘。这便难怪那些人视法律如等闲,只以捞足金钱为能事了。如此又怎么变得到杜绝司法界的弊端呢?

司法界的弊政丑闻很多,现分述如下。

法官与律师

过去代人诉讼者,称之为“讼棍”,或称其为“恶讼师”。自从西方文化传入中国后,美其名曰律师。律师们公然包揽各种诉讼,一切以金钱为准绳,胜诉败诉早已在律师心中有了定数。也许有人会问:“审判之权在于法官,律师虽然有左右之能力,却怎能决定胜负呢?”问者有所不知,法官与律师都是在法政学校毕业的,有许多人还是同学。法官与律师虽然内外相隔,但声气却早已相通,名为回避,实则联络,犹如同操一业,盈余大家均分。对这起诉人则索要“运动费”,不啻为公开行贿受贿。

状纸与印花

递状,乃诉讼人第一步手续,诉讼人必先于法庭前购买状纸。按照规定,状纸每张卖数十文或数百文,但却往往多收一半以上的钱。区区一张纸要卖到百文,其利已经不小,还要再多收,真是贪心不足。到递状时,若状纸已誊录清楚,便会多方刁难,一会儿嫌太早,一会儿又嫌过迟,甚至于奔波终日,而状纸却仍未递进。如状纸尚未誊清,便向其索要誊录费,曾有一状稿还不足五百字,誊录费竟要到一元之多。另外还有一种狡猾的要钱手段,如法庭中人见诉讼者不懂得诉讼程序,阅状稿后便冷笑道:“如此不通文墨,还要为人代笔写状,他日必然败诉无疑。”诉讼人听后便会向他询问并请他帮忙。他又会说:“一字千金,欲改非易。”待哄骗到改稿费后,他还会反复向诉讼人叮嘱:“我是热心人,才肯帮你做此事,无论案子胜负,你切不可向外张扬。”但在实际上,他只是完全按照原稿誊写,一个字都不会更改,以避判决后的嫌疑。印花之弊就更多了。或者多收印花费,反正粘贴之后起诉人也看不见,决无败露之日;或者用旧状纸上贴过的印花来蒙混。状纸与印花两项均是法庭收费的弊端。

债权与婚姻

这两项是司法界中最大的营业生意。钱债,过去人每每轻视它,但今天却寓债权于五大法之中,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必要到破产后才能了结。但债权人诉讼之后,能够得回多少欠款就不得而知了。婚姻之案便更觉离奇了,若艳妇偶有外遇,而外遇又为当地之富豪,起诉后,其判决结果必是与前夫脱离关系,转瞬间便成为富豪的亲人。甚至不经法庭,一有律师作证,登报宣布,正式夫妻即可断绝。此中弊端,虽难究其底蕴,但亦可想而知。

送达与法警

民事案件中有送达吏,其职责是传讯当事人;刑事案中有法警,其职责是提犯人。二者的职责虽不尽相同,但其作弊的方法都是一样,一则可以买放,二则可以买信。过去派差役下乡,有所谓讲差费之说,差役必满足私欲方才肯去,今日则注明路之远近,按程计算,似乎比较难以作弊,却不知送达吏和法警都有一种特别传票及提牌,随意可以填入。如果事主对诉讼法一无所知,他们便顺道而过,甚至有十余次传、提之多。每次去必有路费,而路费之证明必不肯入事主之手,以此来作他日的凭证,其用心较昔日之差役要更加细密。

习艺所与女监狱

举办罪犯习艺所本是一项善政,那些无产无业的游民,穷极无赖,往往铤而走险,易触法网。等到出狱以后,反而在罪犯习艺所学得一身工艺本领,从此不怕没有糊口的地方。而且还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到一些历年的盈余之款,借此可充日后工作的资本。但是谁都料想不到,这项善政却为监狱官开设了一家不用资本的工厂。假设罪犯本来就会些手艺,便更要逼其尽力工作,稍歇片刻,就要加以私刑。而所制成的产品,则可强迫商人代售。等到年终报告时,还要说为习艺所补贴了若干钱款,实际上却是尽饱了私囊。女监狱的黑暗情况,更是不忍道及。老者终岁不得一饱,少者则一刻不得自由,此中苦况,非笔墨所能形容。

审判民、刑事件,维护政权稳固的司法权由各级审判厅职掌,审判官受到特别保障,独立审判,不受行政干预。在制度上,有管理上诉之民、刑诉讼的高等司法,并于京师设立大理院及总检察厅,此为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其次在各省省会设有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各一所或数所。管理一省中上诉的民事与刑事诉讼。此外还可酌量增设分厅。各县则有地方司法,在县中设地方审判、检察两厅,管理地方民、刑诉讼。但自民国成立以来,此等司法机关也不过是敷衍粉饰,仍以压抑民气为根本,还增加了不少诉讼上的无形危险。这是因为一则法有未密,二则人员太杂,无法治之精神,所以只见其弊,未见其利。现大略分述如下。

1.法官之不羁

裁判官在裁判时,只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因而立于不羁之地位,在司法行政的事项外,不必服从司法长官的训令、训示。如果司法行政官欲训示法律之解释,或评论判例之当否,因而诱导了裁判官的思想或对裁判官有所牵制,这便是干涉裁判权,即为违法。另外,裁判官的职务为终身官,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裁判官没有明文宣告,不能对其有免官及转官、转所、停职、免职、减俸等事,以确保司法权之独立。于是由此而产生了许多弊端。因为这个缺席给予了裁判官以职务的所有权,即使是没有学问的人也可安于其位。其后果便是使那些无学无识之司法官顾恋禄位,忘其职责,恃终身之制,自安于无学无识,使被其裁判者,大受损害。因为法官既不受管束,法文又很活,其裁判之时,尽可以自己之意去附会法律条文,而加以自由之裁判。即使判决不当,裁判官也不负责任。即使原、被告不服判断,提起上诉,上级司法机关也难免不被原判所惑,大多仍照原判宣告。就算得到了平反,在时间上和诉讼上所受到的损失也已无法索赔了。

2.法文之舞弄

法律条文很简单,但发生的事实却很繁杂。以至简之法,来驾驭极繁之事,全在于法官的依据及当事人的辩论。此中弊害,不胜枚举。例如,赵甲向钱乙买某日期某丁某牌的面粉一千包,并付以订银若干。未到期时,钱乙将自己所有的订单转卖于孙丙。孙丙便与钱乙会面,说明转买理由,并照订单支付钱款。之后,他又向赵甲索取提货单。赵甲将货款收取后,约定明日交付提货单。但到了明日,孙丙久候不至,又急忙赶往赵甲的公司去寻找赵甲,但这时赵甲已经逃走,其公司亦已倒闭。再查其公司中的往来账目,得知昨日面付的货款,赵甲并未送去某厂,也没有买存某厂某牌的面粉,所有货款俱被其划到其他的往来欠款中。赵甲所言明日交付提货单之说,纯系哄骗,按照法律,应得欺诈取财之罪。于是,孙丙便向检察厅呈诉。而检察厅以钱债往来,应归民事诉讼,便让其自行扭交审判厅起诉。不料审判厅又以买空卖空,设计哄骗,有犯刑章等说法,着向检察厅起诉。如此东推西却,当事人实在身受其害。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一种所谓附带私诉。凡关于刑事诉讼之原告人,请求追赃,例如窃盗案请求追回赃物;请求赔偿,例如被人损坏物件请求照价赔偿;或请求恢复名誉,例如被人破坏名誉,可令其登报恢复等项。均可由刑事法庭于判决时或判决后,附带审理判决。因为这时事实已明,易于审判,无须再移交民事法庭了。但有时法官故意弄法,一定要按照法律上的有关规定,移交民事法庭办理,使原告人缴纳讼费,成为一件独立的私诉案件。这不过是因为附带私诉是免受讼费的。但如此一来,原告人又将多费一番手段,多增加诉讼上的费用,而且诉讼结束的日期亦因此而拖延。这不能不说是蒙法官之赐也。法官是最容易舞弊的,但人们却无法指责其舞弊。这是因为他们的舞弊也要依据法律。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条文上的轻重出入很大,法官可以自己的意愿来分别轻重。例如侵害生命之罪,凡杀人者,自死刑至一等,而过失杀人,则只罚金一百元至五百元。这故意与非故意之间,就全视法官之意来定了。

3.贿赂多门

法官既立于不羁之地位,又有特别的保障来维护其位置,所以无人能够束缚或干涉他们。但有一物可以约束并干涉他们,那就是:黄金。如今贿赂之门,四通八达,暗中运动请托之风,愈演愈烈。这是因为今天的法官,不论厅长、庭长、推事、录事、书记等,皆各有私人的寓所。各处游戏场以及酒楼、妓院等地,到处能看见他们的踪迹。所以没有一个地方不是请托贿赂之门。其实还不仅如此,法官们既有私寓,必带家眷;既有家眷,必有亲戚。于是便招摇撞骗,到处兜揽生意,法官则恃以为爪牙,明知其所为,却故意放纵。按照立法的有关规定,本省人不得为本省的法官。但是司法有其自己的系统,气相通,未尝不可以交换意见。而且交通越来越(便)利,省界之见,早已经消除了。再加上法官与律师无不通同一气。尽管司法部的命令禁止法官前往律师公会,禁止法官与律师往来,亦不准与律师同住。但是,必须要到律师公会,必须与律师同住才可以作弊的法官实在是蠢笨已极的法官。实际上,凡有民事钱债案件,原、被告的律师与法官必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棺材里伸手——死要钱。

4.承发吏的价值

前清时人若涉诉讼,每苦为差人勒索,往往有案未结而产已破的事例。今天的诉讼,较之昔时也不会省。如果是民事案件,则诉讼有费,送达抄录有费,证人、鉴定人、委托人有费,各项申请有费,状纸印花有费,不过这些费用均有规定,像诉讼费则胜诉后还可以收回。但若是承发吏的额外索酬,那便毫无限制了。试想:承发吏的一月收入,除薪水以外,连摊派所得的送达公费都加上,只不过十余元。而充当此职者,必须具有一定的司法常识,能通过严密的考试,还须有三百元以下的保证金,即便如此,花钱请托运动,想得到这个职位的人仍然络绎不绝。大约要付现洋三百元,才可能得到一个承发吏的实缺,若非有大利可图,这些人为什么要掷巨款而谋之呢?原来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直接面对的,只有承发吏。如果当事人想要诉讼进程快一些,必要用钱贿买承发吏,请其照拂。例如传人到庭,原告如果行了贿,人传来得更快,否则就故意延误。但如被告行了贿,便代其掩饰,伪言人已外出,无人接受传票,或说被传人无法到庭,以为缓期之计。原告或被告如没有律师,便怂恿他们去请律师,原被告有时也托承发吏代请律师。这样一来,承发吏既可获得委托人的酬劳,又可在律师处得到回扣。还有两方因事涉讼,但未及开庭,即在承发吏的哄吓解劝下,取消了讼事。承发吏则可向双方索取酬劳。另外,大多数的承发吏能够在收取了当事的酬劳、贿赂后,在诉讼上代当事人筹划得十分周到,使当事人实受其益。这便是俗话所说的“得人钱财,与人消灾”了。

5.帮审员的舞弊

尚未设立地方法庭的各县、民、刑事件由县知事兼理,照例需设帮审员一名,由高等厅委任。这种帮审员专事舞弊,与承发吏狼狈为奸,以各乡镇的警察所长为爪牙。因此警察所长在乡间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包庇烟赌,隐匿罚款,勾结地痞,鱼肉乡民。若有人不服上告,则吏役之勒索,纷至沓来,如不满足其欲望,事便不得上达。即使上达了,也照样无用。这些人本来就是串通在一起的,告状后不但冤不得申,且以后的日子更加难过。于是百姓敢怒而不敢言,此辈之舞弊则益甚。钱债等民事案件,不问曲直,先须论费。另外如传达费,依法本应标载于传票上,并有规定,不能多收一文。但彼等则任意索要。再如状纸费、缮写费、抄银费等,亦没有一项按照法定的数目收取,总之是欺负乡民的没有知识。在邻近上海的各县,其帮审员每个星期都要在上海住上几天,他们所承审的各讼案便在这里磋商价值,以避乡人之耳目。

6.看守所与监狱之黑暗

看守所与监狱之弊,第一是克扣饮食,第二是勒索陋规。如果是管理女犯的监狱,还会有卖奸与强奸之弊。在看守所与监狱内关押的男犯人,若是有金钱或是懂文墨,也许会得到其意料之外的自由。如鸦片烟,本是严重之物,但若用钱将狱吏买通,他们会为瘾君子代购,并且提供吸烟的场所。烟之外还有赌,有钱的犯人在监中尽可豪赌,而监役则为庄家,坐收其利。通文墨的犯人则可为其同犯写家信,传递消息,或者在狱中包揽词讼,做一个无名的律师,而众犯人则供给其费用。监狱中亦讲资格,以入狱最久的犯人为前辈,照例可以享受众人之所有。更甚者,则为纵酒纳妓,常醉后高歌,声闻于外,但典狱官却充耳不闻。

二、律师行业的弊事丑闻

兄弟分产,争田夺地,是为财也;妻妾妒宠,暗有外遇,是为色也;朋友好胜,打架斗殴,是为气也。古人说:“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壮之时血气方刚,戒之在斗:老之时血气既衰,戒之在得。”人若能戒此三者,当可保一生无事,更不必受那些官吏、讼棍们的敲诈勒索。

古谚有云:“饿死莫做贼,气死莫告状。”又云:“八字衙门堂堂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又云:“穷不与富斗,富不与贵争。”其语听似粗浅,实则颇含深意。民间自古至今的讼事,大半由“财”、“色”、“气”三字中来。兄弟分产,争田夺地,是为财也;妻妾妒宠,暗有外遇,是为色也;朋友好胜,打架斗殴,是为气也。古人说:“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壮之时血气方刚,戒之在斗:老之时血气既衰,戒之在得。”人若能戒此三者,当可保一生无事,更不必受那些官吏、讼棍们的敲诈勒索。

今天,那些门前高悬黄铜金字招牌,头衔赫赫的中华民国大律师,即是昔日的贼头狗脑,刀笔害人的老讼棍。时代不同了,名称也变异了,但究其实却是换汤不换药,甚至更为变本加厉。昔年的讼棍欺骗,尚属藏头露尾,做一些偷鸡盗狗的勾当。如今的律师敲诈,则公然明目张胆。依笔者说,人若不幸遇有讼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理直气壮,尽可以挺身而出。假如自知理屈力短,罪有应得,则听吃官司便是了。切不可不明事理,又畏首畏尾,又想着借金钱势力来欺负良善,那便势必造成相持不下,两败俱伤的局面。而坐收渔翁之利的,便是那些所谓的大律师了。打官司,请律师,先讲出庭公费,后讲胜诉谢仪,律师的生意一到,打官司的朋友可就倒霉了。今日只说一个大律师的行为,读者便可借一斑而窥全豹。

这位大律师自有大排场,租起高大舒适的房屋,赁定细巧玲珑的器具,翩翩风姿招呼热情,俊俏茶役侍候周到。客堂摆设清洁整齐,写字间布置潇洒古雅。大餐台白布如雪,铺地席净无可唾,壁悬名人书画,案供古瓶插花,报时之钟频响,辟秽之鼎喷香。入此室,顿令人生敬慕之心,而佩服大律师必有惊人绝技。

主顾进屋后,书记先与之敷衍,然后侍役递上清茶、香烟。主顾一吸烟,一吃茶,就如同喝了迷魂汤,心不由主,渐入其圈套。

时间不长,大律师进入屋内,着西装,气宇轩昂。书记满脸堆笑,介绍律师与主顾互相见礼。主顾鞠躬致敬意,大律师则装足身份,略为点头招呼,便坐于临客的写字台前,手翻各种公牍文件,做忙碌状,并高声发问:“书记,王先生这两件可是今早审判厅送来的吧?那两件是会审公堂送来的吗?”书记忙走近写字台,逐件检出,一一回答,说张某人出狱以后,他的母亲昨晚到这里来,讲酬劳费遵照前议,决不拖延,彼一家大小感恩不尽;李某人在结案之前,先付一半,俟结案后,将余款付清;其余如赵某人、史某人、黄某人今早八点钟敲门进来,说两万元领到的当日就来谢大律师。大律师听至此,鼻中哼了一声说:“张某人真是太便宜了,如果请了另外一位律师,他这件案子起码要拖五六年,现在只花五百块现洋,连讼费不满七百元,居然放了出来,实在是太便宜了。赵某人、史某人这两家最是坏,下面的官司翻到了上面,铜钱还不肯爽爽快快地拿出来,真所谓人有良心,狗不吃屎。等到两万元在公堂上领到,总归要经过我的手,这回可要跟他们重新讲讲了。”书记含笑说道:“是是。”律师说至此处,便从烟盒中取出一支雪茄烟,衔在口中。侍者早已赶过来,划着了火柴,凑在大律师的嘴上,点燃了雪茄烟。大律师吸了一口烟,伸了一个懒腰,将身体斜靠在活动椅上,眼皮一开一合,仿佛在想着什么事情。

这时,那主顾连忙立起身来,恭恭敬敬地对律师说:“大律师,兄弟有一件不平之事,要与大律师商量,看看有没有可能必操胜券。如果仰杖您的大力,得了胜诉,将来的酬劳自当格外从丰,断不会过河拆桥,有负盛情。”

大律师听了这话,仿佛很不经意似的斜眼看了那主顾一眼,说道:“阁下有何不平之事?须将事实理由说得原原本本、清清楚楚,我才可以按照法律,据情起诉。纵使理由纠葛,事实牵强,我亦可通过仔细的研究,将输棋变为赢棋,骑死马当作活马,还可以强词夺理,无中生有。这种事情全要看律师对于法律条文熟与不熟,口才的好与不好,交情的广与不广,手段的灵敏与不灵敏。于此中分高低,见雌雄。”说至此处,大律师洋洋得意,大口地吸着烟。

这时,那位主顾便将自己的父亲死后,兄弟三人分家产的事从头至尾一一说明,说长兄如何托大,幼弟又如何被母亲护持,现在本人名下所分得的财产,不敌长兄的十分之三四,也比不上幼弟的十分之六七。而且在分产时还要指定分派,家中的良田美地尽为兄弟分吞,而他本人所有的只是些下等劣货。所以心怀不甘,想请大律师为他申冤,他也并不想多分到什么,只求分派均匀,便已满足。如能达到目的,必当重谢。

大律师说:“阁下,此事颇有研究的价值,应该着力从速进行。一失时机,后悔莫及。”主顾说:“我的意思也正是如此。”于是,主顾便取出写有姓名、年岁、籍贯的名单和家产数目的清册,交给大律师。并讲定讼费为三百元,先付二百元,若得胜诉,再从所得财产中分出二成来酬谢。大律师嘱书记写下收据,交还当事人。

当事人走后,大律师用得到的二百元钱付房租、付米店费、付电灯费,付佣人工资、付书记薪水、付老婆的裁缝账,二百元钱不消片刻工夫,便只剩下了五六元。

此后,即当事人一次又一次地到律师公馆来候音信。他的兄弟亦已知道他请了律师准备诉讼,于是也请了律师来抵制。双方各投门路,各显神通,邀亲觅友,壮大声势。但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待脚皮磨破,鞋底跑穿,审判厅方才下了通知书,定期开庭。这时,当事人已头昏脑涨,意懒心灰,欲进不能,欲退不成了。一庭开过,又是一庭,胜亦不胜,败亦不败。双方的律师,唇枪舌剑,与法官连为一气,以待时机成熟,视各人之能力,来定胜负。他们何尝顾及法律,何尝顾及公理,无论谁胜谁负,双方当事人的家产都必破无疑。俗话所说的“杀人不用刀”,便是今日大律师的定评。

律师业的黑幕千奇百怪,弊端层出不穷。以上所举只是一个例子。但通过上述一例,其余便可想而知了。

三、监狱中的弊事丑闻

在阶级社会中,人是不平等的,即使同进监狱,同为犯人,所犯罪行也一样,人仍旧不平等。在监狱里,所有的囚犯都会被狱官给予分别待遇。

狱官

民间时期的监狱,最完备的编制是三科二所。第一科负责会计、文书等事务,第二科负责警戒,第三科负责材料工作。此三科分别设有看守长一人,主任一人。此外,还有医务、教务二所,分别由一名医师和一名教诲师负责所内的事务。一些外省外县的小监狱,编制没有这样复杂,只设男、女看守若干人,及医师、杂役等。至于监狱中的总负责人,则或称典狱长,或名管狱员,典狱长享有独立的资格,管狱员则处于县知事的监督之下。但无论是典狱长,还是管狱员,皆可统称之为“狱官”。狱官之弊,不胜枚举,现择其重要者分述如下。

1.对付员役

狱官在任之时,常有营私舞弊,收受贿赂,贪污公款等事。这些事,难免落入其管辖的员役耳目之中,员役为了钳制狱官,也为自己向上爬升着想,常将此类事写成匿名信,或投递于高等法庭,或诉讼至县公署。而狱官也有其对付方法。他们预先将心腹之人安插在员役之中,一有消息,立即汇报。狱官听报后,还请该心腹探听其人之所愿,并以利诱之。告状人如是看守长,便允诺为他报功,请求高等法庭以狱官记名;如是主任,则允诺升其为看守长。以下如医师、教诲师等,亦皆以升级来诱之,即便是看守、杂役等下级员役,狱官也会通过看守长等人,诱之以他日的提拔。如此一来,员役们便大多不会与其为难了。

然而,以他日的提升来利诱的方法,在对付狡黠的员役时,便不那么管用了。那些狡黠的员役,或急功近利,不图远谋,或窥知其空言搪塞,不受其愚,于是往往有钱没钱先借贷,有事没事都请假。狱官虽明知其要挟,但苦于有把柄落在人家手里,也只好敢怒而不敢言。对付的方法只有一条,那就是将其转荐于他人,所需薪金,则仍由本监津贴,只要能拔去眼中钉,纵然亏点也认了。被转荐者如知其所谋,就会先期辞职而走。狱官惟恐其出走后做出于己不利的事情,便嘱心腹之人居间为其奔走,先以酒食相劝,不成则用钱收买。狱官出钱时,虽痛如剜去心头之肉,但为防后患,亦不得不如此。然而在付款之日,务必使其在辞职书上写明感激狱官的言辞,并约请保人到场,以杜绝后患。除此之外,狱官们还会想出各种笼络人心的方法,或与其联姻,或与其合伙营业,或送其厚礼,或代其诉讼。总之,只要不使自己的丑闻败露,任何事情都好商量。

以上所述,都是狱官应付本监中的中上等看守职员的办法。至于下等杂役,既无势力,又无智识,就算其有职员唆使,也翻不起多大的浪头来,狱官对于此等人,往往视之如犬马,弃之如敝屣。然而大小亦能为祸,何况内中还有上官的亲戚而屈作杂役者,对于这些人,狱官们必会多方礼待,或自己与其同嫖同赌,或令自己的夫人与其眷属同饮同食。这样做,既笼络上官亲属,使其为自己多说好话,又可乘机询问上官的喜好,以便迎合。如江苏某县监狱中的一个差役,系由本省长官推荐,狱官对于该人,自然另眼相待。冬天让他当车夫,以免其熬夜;夏天让他兼管看守,以充裕其进项。凡有不费力而又赚钱的差使,无不命他去做。有人问狱官为什么时,狱官竟大言不惭地说:“官吏对待上司,如孝子待其父母,如今爱屋及乌,推惠于差役,亦是理所应当。”一句话,顿令听者为之汗颜。不过,狱官只是在对待极有来历的下等员役时才会如此,若是一般上级荐任的中等职员,以中等职员的薪额,给予上等职员,而那些初来之人,则只求一吃饭处,能立定脚跟便足矣,至于薪水的多寡,哪还顾得上去计较。这样一来,倒给了狱官以中饱私囊的机会。因此,在一些大小监狱中,上、中等职员数常超出编制许多,而中、下等员役,反倒不足编制人数。如江、浙两省的监狱中,大监狱有候补看守员、候补主任等官职,小监狱也有部长、稽查等上级职员。凡此种种,皆为巧立名目,安置冗员,狱官则既可讨上司的好,又可以从中捞取私入。

但是,在监狱中,直接对犯人行使看守职责的,还是那些下级员役。如今,狱官既然用公费养活了一班少爷先生,也就只好对不起那些监管犯人的普通无势力的看守了。按照规章,看守们本应轮班休息,但因人数不足,只得让他们无寒无暑,不眠不休,而且还要多方虐待,无论是穿衣、吃饭还是住宿,条件都非常恶劣。不仅如此,每当有新狱官到任时,对于这些前任移交下来的,没有后台的下级员役,还要百般吹毛求疵,或减其薪水,或增其饭钱,或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唆使他人与其故意为难,必要逼其自动辞职,以便给新狱官腾空,来安插自己的人员。

2.克扣囚粮

克扣囚粮,是狱官的一项特权。民国初年,政府规定每名囚犯每月的口粮钱为两元,此后因削减司法经费,大监狱的囚犯口粮钱从两元减至一元五角,外省小监狱则一律减至一元六角。在各囚犯月口粮钱为两元的时候,狱官们并没有多少盈余,这是因为当时的囚犯每日供给两餐,每餐每月得米饭三十六两(旧制十六两为一斤,下同),至少也需三十二两。但自减少囚粮价额之日起,大监狱中犯人每餐每月的米饭已减至二十两,外省的一些小监狱,甚至有减到十二两的,后虽经政府规定,每餐每月囚粮不得低于十六两,但仍有一些县监狱以柴米涨价为口,而阳奉阴违。所以囚粮的价额虽减,但狱官的进项却反优于从前。

有些狡黠的员役,对于狱官所买之米,每日共几石几斗均暗自记数,以便抓住狱官的错处来对其挟制。而狱官早有防范,事先便与米店约好,凡监狱中来购米面,皆以九斗为一石,发票则仍照市价开足数。那些暗中窥伺的员役,只知每月所食米若干石,其价格与所领囚粮亦差不多,却不知狱官私下早已收入了十分之一的盈余。

一些有资本的狱官,每当新米上市,价格低落之时,或独立操作,或与邻近三四县的狱官共同筹集资本,一次购米数百石,囤积备用。如当时的米价为四元,在开发票时,便让米店开为五元或六元,总之与全年的平均市价大体持平。仅此一项,盈余就十分可观。

前清时期的旧监狱,囚犯们各自为餐,或者有禁卒强行包饭之事,狱官则一概不问。民国后,改良监狱的呼声高涨,以卫生、秩序、警戒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借口,狱官开始管理全监囚犯的煮饭事宜。监狱之中,设一极大的炉灶,刚开始时,命杂役主管,以后又命看守主管,再以后则命职员主管,到最后则是由狱官亲自主管。其组织方法是:买卖柴米等事,归狱官一人经理;入厨量和米的成分,及菜中滴油的多少,均由狱官的亲信员役监督指导;砍柴、打水、洗涤等苦力活,则勒令新入狱的囚犯担任;打饭、送饭、分菜等差事,则分派资格老,且对此等事有经验的囚犯去做。俗话说:“无利不起早。”从杂役主管煮饭事宜,到狱官亲自管理煮饭事宜,我们便不难想见其中的利盈。有人曾经作过计算,无论米价贵贱,饭稀饭干,狱官每月从每名囚犯的口中,至少可挖出三四角钱。一般的大监狱,监禁的犯人五六百人之多,仅此克扣囚粮一项,出息就甚为可观。难怪当狱官的人,每月花天酒地,挥霍不已,而没当上狱官的人,则千方百计,挖空心思,争取早日成为一名狱官。

3.分别待遇

在阶级社会中,人是不平等的,即使同进监狱,同为犯人,所犯罪行也一样,人仍旧不平等。在监狱里,所有的囚犯都会被狱官给予分别待遇。

北洋政府时期,政见不定,党祸繁兴,道德日泯,入监的犯人也是五花八门,贫富均有。有钱有势的人入狱时,往往有其亲友预先与狱官接洽妥当,待其一入狱门,便可进一人独居,或数人同居的特别室,床帐等物,均可自带,一切桌椅用具等,亦皆齐备,在监房中,不仅可以读书看报,还可以打牌下棋,饮酒唱歌,身上不戴刑具,出入均有自由,来探望的男女客人可以随便到监房中闲坐谈天。如果是此类中的头等房间,还有看守、杂司等专司侍候,这不像是监牢,简直如同住饭店。

如遇到外地客商,在被关押入狱前,来不及托人向狱官打通关节,且与狱中职员无一熟识。那么,狱官虽明知其有钱,也会令其与普通囚犯杂居,并将镣铐送入监房,实施恐吓。然后,再命看守找他说话,告诉他获得优待的办法。该被禁者无论平日何等爱财如命,到了这个时候,也会想尽办法,要其亲友速速送钱来解此燃眉之危。

还有一种情况,其人或为世家子弟,或为原属官吏,入狱后,狱官害怕他们向犯人调查情况,揭露自己的弊端,所以将其另外拘禁一室,名为优待,实际上是隔离。有时,狱官也会对这种犯人施行恐吓,希望他们纳些贿赂,但绝不敢公然向其索要金钱,致使授之以柄。若狱官知其罪行严重,出狱无期时,也会向他们横施欺凌。不过有时狱官也会被此类囚犯挟制,宽以待之无效,严以待之仍无效,搞得狱官狼狈不堪。某县监狱的一位狱官,因被此类囚犯纠缠,竟然在饭菜中投毒将其致死,以泄私愤并杜绝后患。

4.侵蚀工场

监狱中设立工场,是从东西方各国监狱中学来的方法。让囚犯做工,既可以铲除其惰根,又可使其得些余钱,学到些手艺,待将来恢复自由时,还可凭此得到一条谋生之路,无论对国家,对个人,都是一项有利的举措。但始料不及的是,此举又为狱官带来了一条生财之道。

工场之事,在编制完善的监狱中,归第三科职掌。在那些规模较小的监狱中,则由狱官派一名司事主管,或由看守等兼之。由于利之所在,狱官派去主管工场的人必是其心腹。

工场的资本,分为固定、活动两种。固定资本,如机器、工具等;活动资本,如颜料、纱线、竹木原料等。狱官在购买这些物品时,皆选择质量最劣,价格最贱的购进,便在开发票时,却让其开具最高售价,于是便可以少报多,从中渔利。而验收人员也不肯伤害情谊,往往就含糊过去,即使有人故意挑剔,与狱官为难,其目的也只在于分肥,绝无为公家着想的念头。由于原材料既劣且贵,所以监狱中的各种产品也既劣且贵。再加上囚犯们并非熟手,而偷工减料却是其惯技,因此可以想见,监狱中的制成品若放到市上出售,定不会有人过问。

有的时候,监狱工场中的制成品要送给上司验看,或送到制品所展览。狱官对于此种产品,必会千挑万选,若实在选不出来,则或请工艺师亲自制作,或到市场上去购买,如江西省某监狱,将从市上购买来的藤器送到监狱制品所去展览,却忘记撕去其背后的商店牌号,被人发现后,一时传为笑谈。

有些狱官出身于工商界,对于工场可谓内行,所以在其管理的工场中,作业成绩较为可观。但是,其制成品却多为该狱官所得,公家与囚犯连一点盈余都得不到。等到该狱官交卸时,还会将固定资本全部以优易劣,将现款全部易为存货,又将存货加价移交。表面上看,账目清楚,实际上,公家已大亏特亏。怪就怪在接任其职的狱官,虽明知吃亏,却害怕因此而使自己推迟上任,所以往往不敢据实上报。

有些囚犯,因各种原因,不能进入工场工作。狱官便令其干些粗笨的苦力活。干这种苦力活的囚犯,得不到多少赏金,所以被监狱中人称为“空业”。不过做“空业”的囚犯有一种好处,便是可以出狱门,入街市。常有些新囚犯下狱后,不堪幽禁,想出外活动,即设法谋求“空业”的劳役。此种囚犯欲做“空业”,须其家属具切结,店铺具保结,看守具甘结,同狱囚犯具环保结。以上所具四结,每结均需纳费五角至四五元不等,看守与同监囚犯的小账还不在其内。其所交价额的高低,要视其家境情况而定,优则多交,差则少交,并无一定数。具结已毕,费亦交足,看守们便会发给他们一件较新的囚衣,然后带领他们出外工作,或挑水,或修屋,或开垦荒地,每日早出晚归。在外工作的时间内,会亲友,买食物等,均不禁止。此项雇工的收入,皆归狱官自由分配,若照市价,每日应付给其百余文工资,但狱官给予囚犯的,每月最多不过千文。囚犯们虽明知被狱官剥削,但因得到方便之故,也不与其过多计较。

各省监狱工场生产的产品,总数不下四十余种,其中本最轻,利最重者,当属缝纫。因其除去针线、熨斗外,再无甚大资本,若能有一二架旧缝纫机,便可称雄同侪了。缝纫生意,在每年夏季至冬的四五个月中,最为红火。一到此时,狱中便派出跑街的员役,与各成衣店接洽,如市价需一元,则狱价只需九角,以为薄利多销。所得工价,跑街者可得一成,制衣囚犯得二成,剩下的钱,狱官得一半,公家得一半。

监狱工场的产品中,利最轻,本最重者,莫过于毛巾。由于原料一再涨价,很多监狱工场已不再生产毛巾。然而,虽原料较贵,但一到夏天,毛巾亦可以加价出售。所以,狱官在夏季快到时,往往亲自至上海等地,寻找被水渍过而使售价大跌的纱购买回去后,用水漂净再织成毛巾,绝不会被人辨别出来。狱官又命看守带着囚犯,将这些毛巾挑往各乡镇的集市上去叫卖,获利必会大增。这种毛巾入水不久,即无法使用,然而,监狱却绝不会负包退包换之责任,至于名誉、信用问题,更非狱官之所计及。

5.索要监费

对于监或出监的囚犯索要监费,此举在过去的封建时代里,大多是禁卒、差役等私下所为,到了民国时期,则发展成狱官的公开索讨了,且不论囚犯系何等身份,有钱无钱,只要进了监狱,人人都要向狱官尽此义务。

凡囚犯初入监时,需由其亲友出面,将狱官的代表请到茶馆或酒店接洽,个中人谓之“讲公事”。监费的价格,从一二元至一二百元不等,皆视其家产、职业而定。谈好价格后,狱官代表再入内与狱官及有关人等商议,同意后,即命其交款,有当时交清者,也有先交一半,待日后补齐者。这是因其中有一些贫苦人家,纵然只交一二元钱,也须多方筹集,所以对这种人可略为通融。如果某犯人想在监内享受优待,如睡高铺、活镣、免镣及接见亲友不受限制等,则需于例款之外,再加若干,优待项目越多,价格越高。此种款项收到后,狱官可得十分之四,牢头得十分之二,狱中看守们共得十分之三,而同监的犯人亦可分摊余下的十分之一。各监情形虽有不同,但大致如此。

然而,也有些身无分文的囚犯,既无亲属,又无朋友,纵然对其百般威胁利诱,无奈其当真没有,也无可奈何,只得照例给其上铐三日,上嘴棍三夜,食则仅限于半碗,睡觉时则将其绑在马桶旁边,出入时均要戴重镣,并逼迫其服最苦的劳役,而劳役所得收入,则先偿其所欠的监费。

女监的监费,与男监大体相同,只是还要添加马桶费、脚盆费等名目。有某人居住在女监隔壁,一日夜半时分,听见内中发生争吵,天明时向看守询问,看守说:“某女犯在入监之时,未曾交清马桶费,所以让她速写信通知其亲人来交,该女犯不肯,因此扣其棉衣作抵,以致发生争吵。”

犯人刑满出监时,照例需由其亲属或邻里到监中具结,此举本为监制其再犯之意,然而狱官却还要从中收取具结出监的费用,数目多少不算,亦视其家境而定。此笔费用,大都为狱官所独得,至于看守们,则另有开镣费及贺酒费。常有些犯人,因家境贫寒,付不清出监费,以致被狱官将其衣、被扣留;也有些犯人,因出狱后亦无生计,故愿留在狱中充任杂役,以其所得来抵充出监费。

职员

1.要挟

职员的位置,在狱官之下,在看守之上,职员不敢像狱官那样舞弊,因为怕夺去狱官的利益,而遭致报复,又不愿像看守、杂役等人,为一些蝇头小利而做出偷鸡摸狗之事,然而,每月只能领取二三十元钱的薪水,却又想吃上等饭,穿上等衣,还要应酬,送礼给上官,以期升职,若不通过舞弊来搞点外财,岂能生活下去?于是,职员首先将注意力集中在狱官身上,只要抓住其把柄,就实行要挟。

职员要挟狱官的方法,或者暗记其买卖账目,或者记录其隐私,或者探寻其家丑,或者诱导其干些非法之事。一旦成为事实,证据确凿,职员便在外扬言,欲将其事公布出去,或向上级报告。狱官听后必会心生恐惧,求人说情,最终亦难免请出“孔方兄”来了事。

如南方某狱官,在入监巡视时,误将一囚犯下部踢伤,小便时流血不止。某职员声称欲代该囚犯上告。狱官忙请人说情,某职员却索款三百元,后再三求告,亦非二百元不可。狱官大怒,愤愤地说:“宁镇城门,不塞狗洞。”结果,其职员将此事上告,该狱官被撤职,并罪款百元以赎罪。

如北方某狱官,本系好色之徒。正月十五的晚上,他与狱中职员在一起庆赏元宵佳节,本已饮得微醉,已被一个心腹的职员诱到另一酒家中,继续饮酒。该狱官醉后忘其所以,见到酒家中的一个小女孩便欲向前搂抱,女孩就跑,该狱官又一直追到厨房,才被人拉开。第二天,与狱官同来的职员便唆使酒家主人,对外宣称将告狱官以强奸幼女未遂之罪,并要登报,职员还说自己愿做见证之人。而在狱官面前,职员又表现出很为他惋惜的样子,并表示愿为他斡旋此事。该狱官欲保地位,不得不想方设法,筹集了一百多元钱,以求息事宁人。而实际上,这些钱大部分都进了该职员的腰包,酒家所得,只有十五元。

2.偷窃

监狱中的第三科,职掌工场作业事务,凡制成品及原料,亦归其负责保管。于是,该科职员偷颜料、偷零布、偷丝线,并将此种种行为,视作理所应当。更有甚者,竟涂改工场作业表,将制成之物的数量减少,他们则可乘无人之机,将毛巾、草席、皮鞋等制成品偷出卖掉。凡此种种,已成为瞒上不瞒下的半公开行为。只瞒住狱官及其他一二人则可。所以,曾经在监狱中管理材料等类事务的职员,其家中用品及亲友邻居家中的用品,大半皆出自狱中。监狱工场之所以有亏无盈,此辈侵蚀、偷窃之罪,实不可没。

男看守

1.卖纸烟

囚犯在狱中吸烟,历来被视为严禁,因为吸烟就要用火,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然而囚犯在狱中既无聊又寂寞,常思吸支烟去解烦闷,至于那些有烟瘾的人就更不用说了。为此,囚犯每每向看守求告,请其代为买烟。而看守则因此中捞取好处,亦十分乐意为之。

一般有资格的看守,常常五至十人合资,购买大匣(每匣一百包)纸烟三五匣,各人分藏入内。看守购入的价格,每包(内装十支)约五十文,而售予囚犯时,每包则售一百文。在一些较大的监狱中,最多时每日可销二百包,如此,每日便可获利十千文左右。只是这些卖纸烟的看守,若非狱官或职员亲信之人,便是资历甚深,为上司所倚重之人,方能取得此项资格。其他看守,则不能卖,亦不敢卖。

某人讲过这样一件亲历之事。一年春天,他在街上行走,见有数名无赖,正在卖发霉变质的纸烟,口中还高喊着:“每包十支,只售十文。”其售价虽便宜,但因烟已发霉,所以无人购买。这时来了两个穿长衫的人,在其纸烟箱内挑挑拣拣,选了九十包香烟,然后付钱离去。他见了有些奇怪,看这两人的样子,似是老于江湖,为什么要买这种东西呢?于是他便尾随而去。后见这两人进了一所监狱,他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两人买此烟,是欲转卖给那些穷苦的犯人吸。

2.卖药酒

监狱中一向不许囚犯饮酒,然而有酒瘾之人,常以患有风湿等症为借口,请求准许其饮药酒。狱官对于犯人的此种要求,大多不予拒绝。于是,看守们又多了一条获利之源。监狱中卖酒,分为直接、间接两种。所谓直接卖酒,是数名看守合资,偷偷购来木瓜酒、五茄皮酒等,储于瓶中,如囚犯欲购酒,则倒入杯中零售,每杯售价五十文或八十文不等。

所谓间接卖酒,其实并不是卖酒,而是卖报告书。有些酒量大的囚犯,论杯买酒不足以过瘾,而且价钱较贵,承受不起。于是,看守们就想出了一条变通的方法。即囚犯给看守一元钱,同时递交一份申请书,而看守再送上一份报告书,说明某囚犯风湿病发作,症状如何,以前犯风湿病时,曾饮药酒而治愈,如今旧病复发,可否准其饮用药酒,使其早日痊愈。申请书及报告书交上以后,狱官通常都会照准。以后,该囚犯家属便可时常将一二瓶药酒送至监中,看守自然不会阻拦。而看守虽然少了卖酒的利益,但因他的报告书亦是囚犯用钱买的,故也可说是间接受益。何况送入之药酒,照例要存在医师处,看守每日前往取酒,常常多取若干,再兑以糖水或劣酒,又可售与其他犯人,可以算得上是无本生意了。

3.卖菜点

一些有钱的囚犯,往往吃不惯监狱中的囚食,便托看守人代其到外面买菜带进来。开始时,是犯人要什么,看守就到外面买什么,再加价售与囚犯。后来,渐渐发展为看守到外面一次购进较多品种、数量的菜、蛋、肉等,再在监中向囚犯零售。

如某监狱三名看守合作成立一公司,每日早晚,均由其家中将煮熟的菜肴送入监中,看上去是其自己所食,实际上却是把菜藏在其卧室内,再零售给囚犯。

外省的一些监狱看守,甚至将菜馆设在监房之中,并让会炒菜的囚犯担任厨师。到吃饭时,便会有人来报:某犯人要一角钱的鸡,某犯人要六十文的鱼。主其事的囚犯便一一记录在本子上,然后就下厨烧菜,看守们有时也会帮忙。菜烧好后,再由囚犯负责送入监房。

由于监狱中每日只供应两顿饭,一些已养成吃早点习惯的囚犯,便会请求看守代其到监外去购买早点。如某县监狱的看守,每晚九时以后,都要逐间监房向犯人询问其明日所需的早点数,并同时收钱。钱收齐后,一总汇入账房,账房则会发出一条,让看守持条到某山东饭店去订购。第二天早晨,该山东饭店会将早点——一种狭而且薄的大饼送来。天天吃同样一种早点,囚人早已生厌,但又不能更换。这是因为,那家山东饭店是狱官的父亲与别人合股开办的,此为特别专利,他家不得染指。只是苦了那些日日高价吃大饼的囚犯。

4.代汇款

犯人家属在探监时,往往给犯人送来金钱。看守视金钱为犯人的越狱媒介,一经发现,便同危险品一般对待。如多,则令原人带回;如少,则放在看守处代为保管,犯人用时,再向看守提出申请。由于直接为犯人送钱要受许多刁难,且于零用时,仍须由看守代买,有时看守会假意遗忘,由犯人欲食无所得,欲买却又不能。所以犯人或其家属,都愿意寻找一个熟悉且又可靠的看守,将钱直接汇至其家,或托人转送其家。钱送到后,看守即替犯人送一信给其家属,作为收据。

还有些滥用金钱的囚犯,只要其手中有一点钱,转眼间便会被他花光。因此,其家属往往也会把钱交给较为熟悉的看守,如该犯有所需,便令其向看守商取,而不再把现金交给他,听其挥霍。

凡看守代办犯人汇款者,每逢年节,犯人家属必有所馈赠,或者双方共同商定,每次酬金若干。有时汇款来后,看守先拿去自用,有时犯人不幸死亡,看守即吞没其遗款。上述虽是看守代犯人汇款的弊端,但因系两利之事,也还算不得什么。最可恨可恶的是,看守竟将汇款全部吞没。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看守将要离职的时候,他自知与监狱即将脱离关系,却多方向囚犯招揽代汇款。囚犯不知其即将离去,便写信通知家属向监中送钱。一旦钱款到手,其人即杳如黄鹤,而囚犯及家属却还都蒙在鼓里。事后多日,家属或来信询问犯人有无收到汇款,或于探监之时了解情况,至此始知受骗,但悔之晚矣。

5.卖轻镣

犯人入监以后,根据其所犯罪行的不同,狱方要按照规定,给某些犯人加上脚镣。脚镣的轻重不等,上下相差约四五斤,这就又为看守开了一条财路。

根据监狱规则,应根据囚犯的体格、罪行、身份等,来决定戴镣的轻重。然而,看守却不管这一套,囚犯进监后,一律都加以重镣。这是因为,看守已摸准了囚犯的心理,若不加以重镣,便不会掏出钱来。而囚犯既欲以重镣换轻镣,则须付给看守一至数元。看守得钱后,便会向狱官递交一份报告书,证明某号囚犯体弱多病,请换轻镣。如果此报告不被批准,几日后看守又会打一份报告,称某犯所戴脚镣因使用已久,将要损坏,请准换新镣。狱官见此报告,惟恐发生意外,没有不立准的。于是,看守就可以为该囚犯去掉重镣,换成新轻镣。

6.囚食分肥

囚犯家属或亲友来探监时,常常要为囚犯带来一些食物。这些食物,照规矩应由看守代为送入监房,有时还须送医生处验视,方准送入。于是看守往往趁此时机,将食物分出若干,或自己食用,或带回家中,或转售与那些无家属探望的囚犯。

有些囚犯的家属,知道自己送来的食物,必会被看守分肥,于是就把较好的食物放在容器底部,而将较差的食物放在表面,如是鱼,则大鱼在下,小鱼在上。但此技却骗不过那些精明的看守,他们分开其面,专剜其底,最后仍是囚犯来吃那些较差的食物。

每逢探监日的晚上,众看守必会聚在房间中大吃大喝,在他们的餐桌上,摆放着当天从犯人处攫取来的各种食物。狱官、职员等虽明知其如此,却任其所为,不闻不问。

女看守

1.私设灯下工作

监狱中有这样一条规则:囚犯在工场做工,为国家所强制,但一至薄暮,身出工场,即不许在监房灯下再为工作。

然而,监狱中的一些女看守,却视此条监规于不顾,常常将自己的衣物或在外兜来的衣物拿到监房中,勒令女囚为其工作,往往至三更时分仍不能停歇。如有囚犯欲求免私役,那就必须交纳高额的入监费,否则,即使是不能胜任缝纫的女犯,也必会让其服粗重的劳役,谁都甭想躲懒、溜号。

某女看守曾对人说:“我每月的工资只有七元,而役使犯人缝衣等,每月可得十余元,其余如洗所得及各种折扣尚不在内,出监、进监等费用,尤无一定。”通过这番话,女看守的每月私入当不难想见。

2.逼迫卖身卖淫

妇女一旦犯罪,较男子更为亲友邻居所不齿。所以女犯人在刑期服满后,往往不愿意回乡,而其亲属也不愿意她回来,常在其刑期未满前,便将其说合给外乡旅客,或市井无赖,对其身份也不计较,总之以弃绝其人为目的。所以女犯在刑满出监时,无处投奔者甚多,这就给女看守带来了财源。

女看守对于即将出狱的女囚,常佯作一副热心肠,并表示愿为她安排出路,暗地里却与鸨母、媒婆等辈接洽一切,或卖身,或卖淫,则视女囚自身条件而定。如果女囚不愿意,女看守就会使出种种威逼利诱的手段来。由于女囚本忧出监后无人收受,并耻于还乡,且一经入狱,便破罐子破摔,所以使得女看守的预谋较容易得逞。待到女囚出狱之时,女看守与鸨母或媒婆便可成交。

3.监费花样百出

在一般监狱中,犯人出、入监时,均需交纳监费,监费因犯人的身份不同,数目也不等。犯人照规矩把此项监费交纳后,自狱官以下,至看守、杂役等,均有份分润,而该犯此后也就不必再缴其他款项了。但对于女犯,监狱中却常常对其格外勒索。凡女监中缺少任何用物,女看守均要勒令众女囚集资合购。如某监狱女监室为了洗衣方便,准备买一口水缸,女看守便令狱中现有的三十余名女囚犯,每人出钱九十文,集齐后得两千余文。然而所买之缸的市价却超不过千文。女看守不仅将余钱尽入私囊,还将发票送入账房,日后可作为正项开支,真可谓算无遗策。

除此之外,女看守还想出种种名目向女囚索要监费。如:具结费、扫床费、铺床费、碗筷费、马桶费、脚盆费、手巾费,通信费、吊桶费等,花样百出,较男监更多出无数。

4.代卖囚犯家产

女囚入监后,女看守必详细询问其家中各种情况。如该犯家无尊长,而家产较丰裕,女看守便会多方劝诱,多方恐吓,务必使其售出。如此,则女看守既可得中人之费,又可将其款代为放债,坐收利息。

如某监新押一谋杀亲夫的女囚犯,女看守得知她家中有田九亩,房屋四间后,便劝她说:“你既犯有重罪,就应在监中图个舒服受用,何苦将家产便宜他人呢?何况若有钱请律师上告,或许还能减罪。”该女囚正欲设法上告,听了女看守的话后,便将其子与弟均召到监中,由女看守做中人,将田产房屋卖给了狱官。其家产本值千元,如今却只卖得四百元。其中,女看守得中人费三十元,其子与其弟各分得百元,尚余(近)二百元,女看守又用四十元为她请了个律师。其实上告时间早过,所谓请律师,不过是请其费张状纸而已。所剩的百余元,由女看守代其存放。不到一年,该女囚便被执行死刑,而那些余款,也就成为女看守的囊中之物。

杂役

1.做买办

监狱中的买办,大多是住在附近的穷人,或已释放的犯人来做。没有工资,亦不管饭,但因购物时能有折扣,所以收入也不在少数。

买办出外购物,均按批发价格,按市价的七八折即可买到。市场上的商贩,知其为狱中买办,贪其生意之多,且常不论货之好坏,只要便宜就行,所以也非常愿意与其周旋,往往还给他些优惠,以为招徕。买办回监后,或照市价,或以比市价略高的价格将货物卖给犯人。犯人恨其赚钱太多,常以货物不佳为由,令其退换。买办则在购物入监时,便先发制人,动不动就骂大街,说某物给价若干,尚不肯卖;某物经多方争夺,方才买到等,以此来塞囚犯之口。故监狱中常常发生买办与囚犯争吵之事。

如杂役兼任买办,狱官或不给其工资,或只给少许。然而杂役们却乐意从事,其获利之厚,当可想而知。

2.偷煤油

民国初期,电灯尚未普及,故只有少数几个城市中的大监狱有电灯,其他监狱则仍旧点煤油灯。既点煤油灯,便需经常擦灯,于是杂役就又多一偷煤油的弊端。有些监狱,将灯火承包与杂役后,便夜夜灯火如豆。

某监狱一杂役的作弊手段最为巧妙。该杂役因兼管夜间打更,所以监狱中发给他一盏煤油灯。该杂役便暗将灯中的小灯壶换成可容二斤油的大灯壶。白天来索油时,他必灌满整整一壶,等到夜间提灯出外巡逻打更时,他灯中的油却只剩少许。待夜半无人时,他不管是路灯、台灯、门灯,还是厨房灯,只要见到灯,就将其灯油倾倒少许,并入自己的灯壶中。天明时,他把油藏在菜篮中带出,倒空后再返回来。

3.偷菜油

在厨房干活的杂役,如同老鼠,见油就偷。其偷时,大多用一白铁酒桶,置于杂物堆中,待油装满后,乘无人时携出。

某狱官曾购入新油百斤,分装两坛,暂存放于杂役室,又怕杂役偷窃,所以每天都前去查看。杂役在偷油方面实有妙策,他们将坛中油倒出一半,再兑以水,水沉油浮,狱官根本无法察觉。春天到了,狱官准备享用此油,便将其带回自己房间。不料,食用不足两月,便油尽水现。狱官将杂役找来质问,杂役却坚称非自己所为,弄得狱官也无可奈何。

4.偷饭锅巴

囚米、囚饭,皆不经杂役之手,即使其想偷窃,也毫无办法。于是,杂役们便在饭锅巴上打主意了。

大锅烧出来的饭,总要有许多饭锅巴。饭烧好后,值厨者均忙于分饭,杂役则趁此时机,忙铲饭锅巴,铲时将锅巴捣碎,再待无人时带出。

窃出的饭锅巴,杂役将其卖与鸡鸭行、糕饼店及药店中。因鸡鸭可以锅巴为食;糕饭店所制的一种火炙糕,以锅巴为原料;而药店则将锅巴研细,和入丸散之中。

5.送信

囚犯的家属或亲友,有些住在很偏远的地方,双方欲通一信,或欲取一物,均十分困难,只有请杂役代劳。杂役每遇这种事,必向其索要力钱、饭钱,多少虽不等,但总要比一般工钱加倍还要有余。若是那些有特殊身份的囚犯,则逐件论价,逢年过节,或出监时,赏金直索至四五元,尚还争多嫌少。

狱囚

1.卖食物

一些自知刑期较长的囚犯,当其入监后,往往缴纳很多入监费,这样便可得到牢头及看守的批准,在狱中贩卖食物。如果这些囚犯的货物能通过家属送来,便又可省去买办的一层剥削。无论烟草、糖果、还是糕点,均可售与同监囚犯。

2.作抵押

狱囚中有资本者,往往与牢头合伙作抵押。虽然犯人拿出的抵押品,大半皆不甚值钱之物,然而,因此中利率颇高,且期限只有十个月,周转迅速。所以,如能有百元资本,除去在监中吃、用外,每年尚可节约四五十元。刑期长的囚犯,到其出监时,甚至可成小康之家。

3.吃香烟

监狱之内,严禁吸烟。但总有些看守因贪图小利,将香烟与火柴带入监中售卖。吸烟的犯人若被查出,亦决不肯吐露烟的来路,致使狱中吸烟的行为很难禁绝。

囚犯在夜间吸烟时,若遇查岗者至,看守便会打暗号招呼。如果是白天,囚犯在监房中吸烟,有职员及其他不通气的看守突然进入时,该囚犯会立即将烟塞入卧席之下,再用手使劲一按,便可将火熄灭。

4.典卖囚衣

监狱中对入监的囚犯,照规定发给囚衣、囚被。冬季发棉衣、棉被,收回夏衣、夏被;夏季则将棉衣、被收回,再发给其夏季单衣、被。而囚犯们则大多与看守串通,托其将囚衣、被带出典卖,然后分赃。等到监中回收衣、被时,或推诿已经破烂,或窃取同监中犯人的破衣作抵,监中也无可奈何。也有一些洁身自好的囚犯,将公家所发的囚衣、被妥善保存。然而,同监囚犯对此不肯同流合污者,或窃取其物,或强迫其交给看守代卖,然后将卖得的钱大家均分。

5.窃取公物

监狱工场之亏损,虽大半由狱吏侵蚀所致,但也有犯人偷窃或故意损坏的原因在内。

如某监织布工场,犯人窃纱窃布现象屡禁不止,虽严加防范,但每星期入监搜检时,仍发现有零星布匹、布带、纱线等,有关管理人员竟不知犯人采用何法偷窃。后来才发现,犯人若欲窃布,便在布于机上落下折匹时,偷偷剪去一段,从外表上看仍是一匹,但尺寸却不足。若欲偷纱,则将纱喷潮后才去过秤,所以从分量上无法查出。

搜检监房时,往往查出竹牌,木签等物,其皆出自竹木工场;查出草鞋、蒲席等物,其皆出自织席工场;查出骨器、板刷等物,其皆出自牙刷工场。总之,监中令囚犯每做一事,必被其窃取一物,使人防不胜防。甚至令其去做种菜浇园等外役,每人也要拾一块砖回来。问他作何用,回答当枕头。等到下次其仍然拾取时再问,则说代他人拾取。区区一砖,虽无甚紧要,但若日日任其拾取,此中的危险性当可想而知。

6.装病

狱中囚犯在生病后,照例可入病监。该监菜饭质量较好,卧床亦较清洁,并有茶壶等物,贪图舒服的囚犯,便常假装生病,以期被送入病监。

还有一些监狱,遇囚犯生病时,往往将其送入医院诊治。囚犯为享受这一待遇,更将轻病装作重病。而狱中医师既畏其污,不肯近前细诊,又不愿结此冤仇,乐得做做好人。不料竟有犯人乘在医院诊治之时,脱逃而去,致使狱官被罚俸记过。

7.赌博

赌博,是社会上的一种恶习,在监狱中亦被严禁。然而在事实上,监狱中的赌博很难杜绝。这是因为许多失去自由的人被关押在一起,终日面面相对,如不借此以为消遣,则难免心生妄念,或起事端。所以,赌博在旧监中往往公开进行。新监虽将赌博列为严禁之列,但下棋、打牌等亦在所难免,只是用金钱为赌注者较少,因此抽头之弊不如旧监严重。

某监狱中,看守与囚犯日日在一起赌博,该监狱官,久思抓赌,但因其身边有人暗通消息,所以几次都未能抓住真凭实据。一日,看守与囚犯因输赢而发生争吵,事遂败露。该狱官除对狱囚加以惩戒外,还将参与其事的看守送交上级机关查办。不料,上级机关办主宽容,并劝狱官不必多事。于是,待此事平息后,该监的赌博之风气更加盛行。

8.敲诈同囚

同一监房中的犯人,必有一二资格老者,作为该监囚犯的首领,同囚中称其为“龙头”或“老班”。遇有新犯入监时,龙头必严词询问其所犯何罪,家中情况如何。此时,旁听同囚或冷言讥讽,或将用于私刑的嘴棍等物放在其人面前,以示威武,使之不寒而栗。此关过后,又令其服役,如倒尿桶、扫地等。晚上,新入监的犯人必须睡在龙头高铺之下。待龙头躺下后,便有司囚来劝其再纳种种规费,说时和颜悦色,仿佛知己。新犯若较弱,便会向其询问价钱;若较黠,则辞之以无钱。该同囚对询价者,会一一讲清规矩,如某项该付钱多少,如何分配等;而对那辞以无钱者,则无话可说,悻然离去。从此,该犯人就要受到囚间的凌虐。

同囚间欲施凌虐,必先借端以诬栽之。新入监者一身难当众口,根本没有分辩的余地。而看守与龙头皆通同一气,也佯作不知。若新入监者高声大叫,看守还要斥责他不应违反监中秩序,待新入监者向其诉说被虐时,看守却转身离去,若无所闻。此时,龙头的手下必责骂其不应呼冤喊痛,并狠打该人耳光。

龙头常用的诬栽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吩咐一名囚犯,假作失去衣物或食物,向龙头报告。龙头厉声询问同监众囚犯。这时,便有一犯人出来说,当时仿佛看到新入监者将该物窃去。至此,诬栽手续便告齐全。那新入监者明知自己并未窃物,当然多方申辩。然而,龙头本来就是借端施虐,怎会管你真窃假窃。于是,对新入监者施以种种私刑,如鞭背、吊打、上老虎凳等。上私刑期间,还要绝其饮食,禁其接见,使其苦不堪言。该人受刑不过,必再三哀求,同囚中也会有人代其求情,龙头则令其照赔若干,这人必答应如数缴进,此事方告了结。

还有一种诬栽方法是:龙头暗命同囚,待该人睡熟后,将其镣钉磨损少许,到次日早晨,则故意向龙头报告。龙头听后,又故作惊愕,立即报告给看守。看守又报告给狱官,狱官必会加其刑期,并处以鞭笞。也有向龙头哀求,表示愿受私罚者,龙头便不向看守报告,自行发落。处理方法大多是给其上铐一小时,并处以罚款若干。

9.闹饭

监狱中的囚犯,经常群起发动闹饭。其中多数是因狱中官吏克扣囚粮,致使犯人碗中的饭既少且劣所激起,也有少数是因囚犯有意寻衅所造成。

囚犯在闹饭之时,或全部不吃,或群起争吃,甚至掷碗焚筐,高声叫骂。待上级长官来到时,则长跪不起,请求申冤。上级长官在这时也只能当面申斥狱官,以平囚人之气。好在狱官亦恬不知耻,只要明日依旧在位,挨几句骂也算不得什么。

闹饭事件的发动与否,皆由龙头来决定,如果狱官或狱中其他员役对于囚犯有所处罚,而为龙头所不满,龙头必会借发动闹饭来报复或威吓。所以从表面上看起来,狱官是整座监狱的主管,但在实际上,龙头却握有全监至高无上的权力。狱官没有制伏龙头之方法。龙头却有挟制狱官的本领,闹饭即为其中之一。否则,即使囚饭即劣且少,但若无龙头的同意,囚犯们则不能闹也不敢闹。

10.越狱

囚犯们被关押在监中,谁不想早日脱离苦海。刑期短的,每天数着日子过;刑期长的,身体又强健有力的囚犯,则做梦都想着越狱。囚犯越狱,是狱中大小管吏最怕发生的事情。欲防越狱,必须严出入、勤搜检、固建筑、坚戒具、多巡逻等,然而这些事情,需人员得力,经费充裕方能做到,否则就很有可能是有名无实,徒劳无功。

监狱中的出入问题至关重要。平日外役囚犯在出入监门时,对于狱中的守备、建筑物及出路等情况,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上,还会将可以用来毁墙、毁门、毁镣的一切物品偷带入监,或自用,或售于他犯。不仅是此类外役囚犯,那些小贩、探监者及本监的买办、杂役等,也都有可能帮助囚犯探听消息,夹带危险品。所以,负责守门者必须打点起全部精神,对出入者严加防范。

至于监门以内,则须勤加搜检,监房内的角落中,犯人的卧席下,衣中、被里及厕所等地,都可能被犯人藏有危险品。所以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出,还要明察暗访,搞清其来路。

囚犯若思越狱,其前数日必已买通同囚,或预凿洞穴,再乘夜半及天将明时逃出,而风雨交加的夜晚,更是犯人越狱的良时。所以,在夜晚及恶劣的天气中,更要加强巡逻及防范。在巡逻时,至少二人同行,并携带枪械,以防犯人狗急跳墙。

看守带犯人服外役时,更须注意。如某监令一名看守带领三个囚犯出外修墙。两名囚犯合担一箩砖,另一名囚犯则自己挑一担瓦。走到空旷的地方时,两名担砖的囚犯突然一同扔下担子,分头向两个方向逃跑。看守因系一人,只能先追那罪较重的囚犯。而挑担的囚犯则佯称愿代其追赶另一个,于是也弃担奔跑。最后,看守将那罪较重的囚犯抓获,但另两名囚犯却已逃得无影无踪。

此外,如囚犯有病,切不可将其另置一室,或移往监外,因为犯人往往诈病而逃,或由其家属来劫走。此种事情已经发生过多起,对于女犯则尤须留意。如某女囚入监时,患有疯病,见人就咬,只好将其独置一室。某日,该女囚忽然不见。待检查时发现,自监狱外墙至内墙,放有竹梯与木梯各一架,方知其被人劫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