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和原始公社制的解体
一、父家长制家庭和私有制的产生
父系氏族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物资料的迅速增长,人们除了维持生活需要外,有了剩余。剩余物资的出现,便为私有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氏族部落首领、氏族酋长以及父系大家族和族长,利用担任公职的便利条件,在对外分配和对外交换的过程中,开始把剩余物资占为私有,于是在公社内部就产生了部分的私有制。社会分开的发展,交换的发展,逐步加速了私有制的形成过程。
早在原始群到母系氏族社会的初期,在生产力极端低下情况下,不可能有多少剩余生产物的,人们是根本不知道私有制为何物。至母系氏族社会繁荣阶段,尽管当时社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仍极有限。如半坡村仰韶文化的七十一座墓葬,总共才有三百零八件随葬品,最主要的是日用陶器,共二十七件,其次是装饰品。遗址出土了石、骨、蚌、陶等工具五千多件,但墓葬中仅发现陶错和蚌刀各一件;遗址出土的猪骨不少,但作为随葬品的却一块也没有发现。可见当时随身带的所有财物,不超出日常简单的生活用具和装饰品的范围。所有生产工具和饲养的家畜都属于公有财产性质,至于随身带的一些装饰品和生活用具,显然在当时也还没有具备真正私有财产的意义。待到父系氏族社会发展阶段,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剩余,私人占有财产的现象就产生,私有财产也就出现。在晚期的大汶口文化遗址中,生产工具已变成私有财富,大墓都随葬有石斧等生产工具,而小墓则缺乏生产工具;同时各种陶器也已成为私人积聚财富的工具,有些墓中就陪葬有大量陶器,例如曲阜西夏侯1号墓就有陶器一百九十件,大汶口10号号墓就有陶器九十三件;还有许多雕刻很精美的玉、骨、象牙等工艺品成为私人财产,被陪葬入墓中。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猪已成一种重要动物。在大汶口一百三十个墓中,有三分之一有猪骨随葬,有的用半只猪架,有的用下颔骨,最多用完整的猪头。其中四十三座墓共出土九十六个猪头,其中最多的一座有十四个猪头。
以上事实告诉了我们,此时个人所有财产已扩展到家畜、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领域中来了。随着社会第一次大分工的出现,“家畜的饲养和畜群的繁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并产生了全新的社会关系”,开始以家畜作为“各种可以让渡财产的主要要素”(以上见《资本论》第1卷第75页),家畜是当时的主要动产。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出现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69页)。家畜既是生活资料,也是一种生产资料,它在数量上可以无限繁殖,提供人们以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它是“较诸以前所知道的一切财产种类的总计为更有价值的一项财产”。“所以,家畜的占有,对于人类心灵启示了最早的一种财产观念”(以上见莫尔根《古代社会》第638页)。由此可见,在龙山文化、齐家文化父系和晚期大汶口文化的氏族墓葬中普遍用猪骨随葬,并以之作为衡量私有财富的标志不是偶然的。在邳县大墩子父系氏族墓葬中还发现有陶制房屋模型,房屋四壁和屋顶均刻有狗的形象,可知这时房屋也作为了私有财产,还用狗来保护其私有财产的安全。这一切都说明了进入父系氏族社会的发展阶段,原始公社生产资料公有制正在开始向私有制转化。
家庭的产生是和私有制的出现有着密切的和直接的联系。历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前一历史时期作为母系大家族和对偶家庭特点的单人葬和成年男女分别合葬的习俗已经逐步消失。如今普遍存在的则是一夫一妻合葬和少数为一男二女合葬的埋葬制度,例如临夏秦魏家齐家文化遗址采用的成年男女合葬式,均为男右女左,男性仰卧直肢,女性屈肢侧向男人;武威皇娘娘台遗址发现一男二女合葬,男性仰卧正中,女性两侧屈肢向着男人。这些情况表明,随着父权制的确立,男人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家庭中取得了支配权力;而妇女则处于屈从和依附的地位,女子出嫁,妇随夫处,成为了家庭中的管家婆,沦为丈夫的奴婢和生育子女的工具。由于男子为一家之主,其财产必须由其子女直接继承,子女的族籍是按父亲的系统来计算的。而祖先崇拜便逐步取代图腾崇拜而普遍盛行。
父系大家族是父系氏族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它是以父系为中心,以血缘为纽带,以共产制经济生活为基础,联结组成的共同体,也就是由一个父家长的几代后裔,包括许多一夫一妻个体家庭所组成,因而一般称这种共同体为家庭公社。这种父系大家族的结构,在邳县刘林遗址墓葬所反映的情况得到证实。在这个氏族的公共墓地内,划分有六个墓群,最多的墓群有47座墓葬,少的有21座;墓群之间有一定的距离。表明一个墓群乃为一个大家族成员死后的葬地,而家族之间既有区别但又保持着氏族范围的内在联系。在父系大家族中,族长拥有支配全体成员的权力和全家族的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家族内部生活中民主和平等的气氛日益消失,开始出现奴隶制的萌芽。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以及由此而出现的两次社会大分工的进展,社会物质财富迅速增长,以财产的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家庭经济也相应地发展起来。由于个体经济的发展,原来血缘纽带逐渐松弛,有的离开故土而移往正在开垦的新地,有的和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相互杂居,因而出现不同氏族人们组成杂居村落。这种杂居村落又以一定地域的共同的经济利益结合成共同体。就在历史上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即农村公社。这是以地域关系、比邻关系代替了血缘关系。农村公社的特征,在于它的二重性,同时存在着公社所有制和私有制。村社的土地已分两部分,一部分由村社成员集体耕作,其收获以供公共开发,包括祭祀、战争、治水、救济等等。一部分平均分配于各个家庭,由各户独自耕作和收获。我国奴隶制时代的井田制,就是从这种村社的土地制度变质发展而成。战国年间孟轲根据古史传说,对井田制提供了一个简略的图形,他说:“万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谓“公田”即村社中集体耕作的田地,所谓“私田”即平均分配供给各户耕作的田地,领取“私田”的村社成员有助耕“公田”的义务,必须先“公”后“私”,“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原来村社的制度确有这种传统的规矩的。孟轲又说井田制的组织生活是:“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孟子·滕文公上》),原来村社的组织生活确是有这种互助性质的。然而,农村公社的出现,毕竟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村社里,就耕地的分配而言,尽管有平均分配和定期调整的原则,每个家庭分得相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但毕竟不可能永远平均,村社成员之间贫富的差别必然越来越大。因此,农村公社的出现,正是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阶段。
二、氏族贵族的形成和奴隶制的出现
自从私有制出现之后,随着私有财产的滋长,在氏族社会内部家族之间、个体家庭之间便开始出现了贫富分化和财产不均的现象,如泰安大汶口遗址属于大汶口文化中期的两组墓葬(每一组为一个家族),一组七墓,随葬品比较丰富,最多的达77件,最少的19件,包括陶器、玉石器、骨角牙器、猪头等;另一组四墓,随葬品则甚为贫乏,陶器总共只有10件,其中一墓有纺轮三件,另一墓有骨牙器和獐牙等四件,别无他物。说明母系氏族早期已出现贫富不均,属于大汶口晚期的一百三十个墓中出土有陶器1005件,其中二十五个墓出土陶器达565件,占一半以上,而其中六座大墓有陶器370件,又占二十五个墓的总数的65%以上,说明财富已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这种在氏族成员间和家族之间财产上的差别,反映当时在劳动产品的分配上的已不平等,严重破坏着人们之间原有的平等关系,冲击着氏族社会共产制经济生活和民主制度。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这种对抗,正在父系氏族社会逐渐发展起来。如山东宁阳堡头龙山文化氏族墓地,发现有的墓坑很大,长三四米,宽二三米,葬以木椁,椁底还涂抹朱红颜色随葬品竟多达160余件,包括精美的彩陶,乌亮的黑陶和洁泽的白陶,以及其他如雕刻透花的骨器和象牙制器等;而另一些墓葬,却完全没有或少有随葬品。穷者与富者适成鲜明的对比。在武威皇娘娘台齐家文化的一男二女合葬墓中,女的颈部、腰部和肘部都佩戴有铜铲和石璧、穿孔绿松石珠子之类的装饰品,表明死者生前是过着一夫多妻的富裕生活。临夏秦魏家一座墓中,就有多达六十八块猪颔骨随葬。这些事实说明,社会财富已迅速集聚于氏族内部少数富有者的手中,而使社会内部贫富两极分化,贫者与富者之间的对抗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这些社会上特别的富裕者和过着一夫多妻生活的人,事实上已成为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和享有特权的氏族贵族了,并在氏族内部成为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
在氏族贵族形成的同时,使用奴隶进行剥削的方法被使用了。由于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每个人的劳动生产成果除了供给自己以外可以有剩余,因此部落战争中俘虏的人口就不再杀掉,可以作为奴隶使用。这是在父系制公社内部产生的一种家长奴隶制。最早的奴隶往往是部落战争中虏获的人口,而妇女是最早沦为奴隶的,男俘一般是杀掉。现在为了从他们身上榨取剩余劳动,便把俘虏留了下来,把他们作为会说话的工具而为氏族贵族(或宗族长)所占有的财产,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邯郸涧沟龙山文化遗址有一个废井中,发现有五层人骨架,男女老少都有,有的身首分离,有的作挣扎状。这些被砍头和活埋的人,当是作为人牲用于祭祀而惨遭杀害的奴隶或战俘。在青海乐都柳弯齐家文化墓葬中,有三座用奴隶殉葬的墓,其中M93墓主人骨架上的填土中有一屈肢特征的老年女性骨架,与M322墓主骨架上填土中埋有一只羊的现象相同,说明死者是作为牲畜一般用以殉葬的奴隶;M314墓主男性仰身直肢卧于棺中,身上撒有朱砂,一青年女奴侧身屈肢面向主人卧于棺外,一条腿骨还被压在棺下,表明家内奴隶已经出现。这种家长奴隶制的出现,就是社会组织第一次分裂为阶级:自由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这样,就在瓦解的原始公社制内部,孕育着奴隶制生产方式的胚胎。
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在贫富两极分化和财产差别悬殊的基础上而在氏族贵族与公社成员之间形成的对抗过程中,原来作为社会公仆的氏族酋长(宗族长)、部落和部落联盟的领袖们,逐渐把社会赋予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变为他们一家一族直接剥削广大公社成员的特权,他们利用氏族部落之间商品交换的机会从中夺取财富,他们把农村公社原有的“公田”占为私有,把“公田”上村社成员集体劳动的成果占为私有,使村社成员成为他们奴役和剥削的对象,使农村公社成为他们奴役的“集体”而被保留下来。与此同时,奴隶被大量使用于各种生产劳动中,正在逐渐成为生产劳动的主要担当者。因此,在前一阶段上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的组成部分。为了对外掠夺奴隶,扩大领土和财富,部落间真正的战争也就发生了,并且是有增无已地激烈地进行着。这些事实,反映了社会正在发生着本质的变化,表明原始社会已走到了它的尽头,已经走到文明时代的门槛了。到这时,氏族贵族们就需要建立这样一个机构,它可以保障他们的财产私有制,保障他们对奴隶和贫穷人剥削的权利,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合法化,使社会划分阶级的结构永久化。这样,国家机构就应运产生了。
三、由“禅让”到“世袭”制表示氏族民主制解体与国家的产生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它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我国古代传说的由“禅让制”变为“世袭制”,就是从氏族部落领袖的民主选举变为君王的世袭制,也就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了国家。还在母系氏族社会繁荣阶段,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自然长成的氏族民主制还是处在它的全盛时期。从母权制社会进入父权制社会,根据考古学所提供的材料,即在原来仰韶文化分布范围的基础上出现了更大范围的龙山文化遗址的分布,说明原有的部落不断地巩固和扩大,而黄河流域各地区的部落正在以新的联盟形式逐渐趋向融合为统一的部族了。相传黄帝族与炎帝族这两个黄土地带的部落,由于共同对付九黎族之故,开始结成了具有军事民主主义形式的部落联盟。之所以赋予联盟以军事民主主义形式,乃因部落间的战争已成为人民的职守,已成为联盟机关的正常职能的原故。至帝尧时代,在黄、炎两族结成的联盟作为基础上,又与东方夷族(以今山东为中心的太皞族和少皞族)结合为更大地域范围的部落联盟,这就是后来历史上所说的华夏族的前身。这一包括整个黄河中下游范围较大的夷、夏部落联盟,所以能够结合起来,很可能是与防治黄河水患和灌溉的需要密切关联,特别是长期地同三苗族进行激烈的战争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个联盟机关,从尧、舜直到大禹的年代,对外一直是十分重视对三苗的战争;对内一直致力于防治水患的斗争。在联盟内部,各氏族、部落仍然完全保持着它们的独立性,按民主制度选举自己的首长。联盟机关领袖、职位的分配,一般是通过联盟最高领袖提名经部落长老议事会加以认可,由参加联盟的氏族、部落领袖人物中选拔。古代传说尧舜“咨四岳”就是举行部落长老议事会;禹、皋陶、契、后稷、伯夷、夔、龙、倕、益、彭祖等联盟内部的氏族或部落领袖,从尧担任联盟领袖时就被陆续举用,等到舜被提名于部落长老议事会而“居官相事”,就由禹为司空,弃为后稷(即农官),契为司徒,参预联盟机关工作,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联盟中的氏族贵族,事实上已有担任公职的特殊权利。由于部落战争和治水事业日益扩大并取得巨大的胜利,如禹征三苗三年克之,以及大禹治水十三年取得的胜利,就不断地提高了联盟领袖以及下级氏族、部落首长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加强了他们的权力。相传“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韩非子·饰邪》)。随着联盟显贵地位的加强,军事民主主义制度就逐渐瓦解。因而在联盟内部,过去由氏族贵族独占公职的习惯,便转变为氏族贵族中个别家族(或宗族)的世袭独占和直接继承的特权。由禅让制到世袭制的变化,在《史记·五帝本纪》、《夏本纪》中留下了较为完整的历史记录。据记载,夷夏部落联盟机关设置,尧时在平阳(今山西临汾西南),舜时为蒲板(今山西永济西),禹时为平阳,或安邑(今山西夏县北),或阳翟(今河南禹县)。联盟领袖设置是采取两头制,即一正一副,选举产生。尧时为尧(夏族)和舜(夷族);舜时为舜和禹(夏族);禹时为禹和皋陶(夷族);继为禹和益(夷族)。禹死后,按传统制度要从夏族贵族中选人递补为副,可是禹之子启杀益而世袭了禹的权位,成为联盟的唯一领袖。这一由禅让到世袭制的变化有着重大的意义,它表明氏族制度已经无可挽回地遭到了破坏,联盟军事民主主义制度正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因此,不可避免地在联盟内部出现一场严重的斗争,导致了联盟组织的严重分裂,引起了联盟中维护氏族传统的旧势力的疯狂反抗:首先是来自东方夷族诸部落的反抗,其次是来自夏族内部有扈氏氏族贵族的反对,有扈氏不服,启伐之,大战于甘,有扈氏的反抗被消灭,整个氏族“降为牧竖”,沦为畜牧奴隶;姬姓的周族贵族不窋,在太康的年代,也率领其部落族众,离开联盟“而奔戎狄之间”。启死之后,夷族有穷氏首领后羿就夺取启子太康、仲康的王位,接着贵族的伯明氏的寒浞杀死羿而取得王位,寒浞又派他的儿子杀死仲康之子相,相之子少康依靠同姓部落有虞氏帮助,攻灭寒浞,才重建夏代,史称“少康中兴”。从“太康灭国”到“少康中兴”,中间经历了三代的斗争,夷族部落的反抗才最后被镇下去,夏后氏姒姓贵族家族的世袭统治才最后巩固地确立起来。从这个禅让制转变为世袭制的过程,即氏族制度瓦解和国家建立的全部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整个氏族制度在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的机关了。”联盟军事民主主义制度瓦解了,联盟领袖的权力转化为世袭王权,而联盟机关也就逐渐转变为国家权力机关,它以暴力来使这种霸占权力的行为神圣化,以暴力建立了夏后氏贵族掌权的奴隶制王朝,以暴力扫除了来自旧传统和旧势力的反抗,我国古代历史就是这样从原始社会进入了阶级社会。
(1) “耕”字后有一段文字,底本模糊不可辨识。——编者注
(2) “墓”下底本误重一“墓”字,今删。——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