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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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三省六部制的破坏与宋初的中央政府机构

一、中书与宰相、副相、使相

宋初沿后周旧制,以“中书”为最高行政机构。中书全称为中书门下,亦称政事堂、都堂、政府、东府,为宰相和参知政事(副相)的议事与办公处,与枢密院(枢府、西府)合称“二府”,为宋代最高政治、军事机构。

宋初也沿晚唐、五代旧制,“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已上为宰相”(1)。而且北宋真宗时的学者也认为,唐自中期以后,“唯侍中、中书令及平章事,是为正宰相之任,五代相承,未之或改”(2)。但自后周显德元年(954年)中书令(宰相)冯道死后,未再以中书令衔任命宰相,宋代也不再以中书令衔任命宰相。

宋初(直至元丰官制改革以前)的宰相职衔分为侍中、同平章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二等,但只有很少几个权位隆盛或德高望重的同平章事衔宰相,才能晋升为侍中衔宰相。史称:“国朝以秩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宁(实际是至治平四年,1067年),真拜侍中才五人。”(3)“真拜侍中”,即是以侍中官衔任宰相,不用再加“同平章事”差遣衔。这五人中范质和赵普属北宋前期,范质在乾德二年(964年)罢相时的宰相衔是:“司徒兼侍中,昭文馆大学士”;赵普两次以侍中衔任宰相,分别于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和淳化元年(990年)罢相,这两次罢相时的宰相衔是:“开府仪同三司、司徒(后一次为守太保)兼侍中、昭文馆大学士、梁国公(后一次为上柱国、许国公)”(4),全都不带同平章事差遣衔。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平章事,是北宋元丰官制改革前宰相的低级职衔,具有三省六部“丞、郎以上至三师”官称的官员才能担任宰相同平章事“差遣”职衔(5)。初任宰相都是此衔,只有很少数的同平章事宰相升为侍中官衔的宰相。

宋初也循唐、五代旧制,宰相都例兼三馆馆职。太祖时初任宰相为同平章事兼集贤殿大学士,称集贤相;后升兼监修国史,称史馆相;最后升兼昭文馆大学士,称昭文相。两相同时任命时,一兼监修国史,一兼集贤殿大学士,以示两相的高低。自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起,初任同平章事衔宰相,常不兼领馆职,以后才升兼馆职,也有任相二三年直至罢相也未兼馆职的;侍中衔宰相都兼昭文馆大学士衔,昭文相为首相、上相。

宋初也沿唐、五代旧制设“使相”,“亲王、枢密使、留守、节度使兼侍中、中书令、同平章事者,皆谓之使相”(6)。使相是享受宰相礼遇,但无宰相实权的荣誉衔。自唐中叶设使相以来,都只作为荣誉衔,从未行使过什么职权。只有乾德二年,赵光义以“使相”衔行使了一次宰相的职权。当时宋太祖急于罢免原后周的宰相范质等三相,以致次日当他任命赵普为宰相时,因没有在任宰相而无法签署敕令,为了使赵普的任命合法化,宋太祖以其弟赵光义有“使相”衔,令其签署敕令,这才完成了对赵普宰相的任命。这也是唐代创设使相以来,使相唯一的一次行使宰相职权。

隋唐五代都只设宰相,没有副相。宋太祖既于乾德二年正月任命亲信赵普一人为宰相,于是想为赵普设副手,以协助他处理政务,但不知取什么名称为好,于是召问翰林学士承旨陶穀,比宰相低一等为何官,对前代官制一知半解的陶穀,竟然回答说:“唐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其时赵普的宰相职衔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而唐代参知政事地位高于同平章事,以致后来遭到真宗时的宰相李沆的讥讽,“陶穀失之矣”。但参知政事却因此成为宋代副相的职衔。

宋初参知政事虽作为副相,但其职权、地位都比较低,“不宣制,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别设砖位于宰相后”,而且“止令就宣徽使厅上事”(7),不在政事堂举行“上事”的仪式,也不在政事堂办公,实际上只是宰相的助理。由于赵普擅权,宋太祖才于开宝六年(973年)六月决定提高参知政事的职权,与宰相轮流知印、押班、奏事,使之真正具有副相的职权。以后参知政事的职权,又有所降低。直至宋太宗末年,因为参知政事吕端于至道元年(995年)升为宰相,奏请提高仍为参知政事的寇準的权位。太宗采纳吕端的意见,“诏自今参知政事宜与宰相分日知印、押正衙班,其位砖先异位,宜合而为一,遇宰相、使相视事及商议军国政事,并得升都堂(政事堂)”,参知政事的权位实际上与宰相相当,实同次相。次年七月,寇準罢参知政事后,参知政事的权位又有所降低,“闰七月诏:自今(原作令,误)中书门下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其参知政事遇正衙横行参假,并重行异位(砖位),非议军国政事,不得升都堂”(8)。其他都按开宝六年的诏令执行。以后,除朝会仍由宰相押班外,其他职权大多恢复,缺相时亦可代行宰相职权。

中书(政府)的办事机构称“中书五房”,也称制敕院,分为孔目、吏、户、兵礼、刑五房,设堂后官十五人,由“吏”担任,分主五房事务。堂后官也称堂吏。开宝六年(973年)四月,宋太祖“知堂吏擅中书权,多为奸赃,欲更士人”,因而下“诏曰:堂后官十五人,从来不曾替换”(9),命由吏部流内铨选官员担任,然而没有选够而不得不留用旧人。每房三人,分管承受诏旨敕草的书写、校对和用印、发放等事。淳化四年(993年)八月,宋太宗对中书五房分管的事务重新作了调整,堂后官减为六人,其中一人为提点五房公事,其余五人分主五房,各房堂后官下设录事、主书、守当官等。此外,有主事房,设主书;勾销房,设守当官。

中书(政府)的附属机构还有舍人院。宋初中书省成为闲散机构,中书舍人成为寄禄官名,除特命外不草拟诏旨。另设舍人院于制敕院内,以其他官员代中书舍人草拟诏制(外制、中书制),称知制诰,临时代理称权知制诰,资浅者称直舍人院。

二、枢密院、宣徽院

宋初沿五代旧制,设枢密院、宣徽院。枢密院简称密院,也称枢府、西府,“与中书(政事堂、政府、东府)对峙文武二柄,号为二府”。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既夺兵部之权,又分宰相所管的军事权,宰相如不兼枢密使,则只管行政事务,与唐代宰相兼管文武之制不同。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副使为副长官;太平兴国四年(979年)正月,设签署枢密院事为次副长官;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又设同签署枢密院事为末副长官。淳化二年(991年)九月,张逊以枢密副使任知枢密院事为正长官,而寇準、温仲舒亦以枢密副使任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他们都仍带枢密副使职衔,且都享受枢密副使礼遇。以后新任知、同知枢密院事,即不带枢密副使职衔,实际上是将枢密院正长官自枢密使降为知枢密院事。自此以后,设枢密使为长官,即以枢密副使或签署枢密院事等为副长官;设知枢密院事为长官,则以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两套职衔不同时设置。从宋初起,枢密院长官逐渐以文官担任为主,实行“以文制武”。

枢密院的办事机构为承旨司。宋初设承旨、副承旨为长官,承旨司下设兵、吏、户、礼四房,兵房设副承旨二人,其余各设一人。另有兵马司,也设副承旨。各房、司副承旨以下设主事、令史、书令史等。淳化四年(993年)设都承旨为长官,后有副都承旨为副长官。承旨司除办理各类事务外,还承担在殿廷接受殿前司与侍卫亲军司的奏章后宣读奏章。

宣徽院设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地位在枢密副使之上。至道三年(997年)八月,宣徽北院使移位于枢密副使之下,但通常与参知政事、枢密副使以任命先后叙位,说明地位相近。经常有枢密副使兼宣徽使,亦常有宣徽使兼枢密副使,宣徽使常是晋升枢密副使的阶梯。宣徽使缺时,有时亦以参知政事或三司使临时代职。宣徽院侵夺吏部、兵部及殿中省各一部分职权。

宣徽院办事机构设都勾当官、勾当官为长官,下设兵、骑、仓、胄四案,以前行、后行(吏名)分管。

枢密院与宣徽院的办事机构,宋初曾设官统管,称签书提点枢密、宣徽院诸房公事,至道三年八月起罢设。

三、三司

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此指六部中户部下的头司“户部司”)三司。唐末五代初设官分领,后唐明宗始以宰相等总领,长兴元年(930年)八月,专设官总领,原称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兼判户部、度支事,明宗定名为三司使,地位在宣徽使之下。

宋初沿旧制设三司,号称计省,为最高财政机构,主要侵夺原户部、工部职权。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地位仅次于执政,其他礼遇与参知政事、枢密使略同;副长官称三司副使。太平兴国八年(983年)三月,宋太宗因三司官员奏事时互争短长,纷纭不已,遂决定分设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淳化四年(993年)五月,又合为三司,只设三司使一人,事务由属官“判官、推官通署颁行,三司使但于案检署字”(10),三司使实际只起监察的作用。不久即发觉“三司簿领堆积,胥吏弛慢,因而为奸,不能发摘”。遂采纳魏羽建议:“依唐制(分)天下郡县为十道、两京为左、右计”(11),设三司使二员,一称左计使,一称右计使。十月,又增设总计使,以协调左、右计使事务。但由于“官司各建,政令互出,难以经久”(12),次年即又废总计使及左右计使,重设盐铁、度支、户部三部使。咸平六年(1003年)六月,又因各自邀功,而且“文符互出”,使得各地“莫知适从”(13),再次重合为三司,以寇準为三司使,另设盐铁、度支、户部三副使,分管三部,三司使进行协调与裁决。

三司经过二十年纷改,重又恢复为一个机构。各部副使下设判官、孔目官等。三部分设盐铁七案、度支八案、户部五案,分案办理事务。三部各设勾院。三司下属机构还有都磨勘司、都主辖支收司、衙司、诸司马步军粮料院等,以及三司推勘公事官等。

四、新设机构:审官院、流内铨、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三班院

宋初六部职权相继被夺,中书(政府)夺吏部中级文官管辖权、刑部审刑权;户部和工部职权基本为三司所夺;而枢密院夺兵部职权及兵部的中级武官管辖权;宣徽院则夺兵部低级武官管辖权,及兵部、殿中省的次要职权。

宋初又相继设立新的机构,主要是分“中书”之权。如吏部在宋建国时还管辖七品以下的低级文官“京官”,但当乾德二年三月吏部尚书张昭罢职以后,所有京官的任命权都归属中书(政府)。吏部的流内铨遂成为独立机构,另以他官“权判”为长官,但仍称吏部流内铨,管辖八、九品初级文官“幕职州县官”(也称选人)(14)

太宗初年设差遣院,管辖朝官(少卿、监以下中级文官)。太平兴国六年(981年)九月,“至是,(京官)与朝官悉差遣院主之”(15)。淳化三年(992年),设磨勘京朝官院,同年或稍前设置磨勘幕职州县官院。淳化四年正月,前者改称审官院,并将差遣院撤销,职权并入审官院,行使的实际是“中书五房”的吏房职权。而磨勘幕职州县官院,改称考课院(一作三月改名),五月(一作至道二年,996年)并入流内铨(16)

审刑院,淳化二年(991年)八月设置。史称:“审刑院,本中书刑房,宰相所领之职,于是析出。”(17)又称:“先是,天下案牍,先定于大理,覆之于刑部。太宗虑法吏舞文,因置审刑院”(18),则是夺刑部之权。持前说的杨亿为当时人,著名史学家司马光也认为是从“中书”刑房分出。

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七月,设纠察在京刑狱司,凡开封府及京城的其他审讯机构所判徒罪以上案件,皆“追覆其案,详正而驳奏之。凡大辟,皆录问”(19)。这是加强对京城审讯案件的复核。

宋初以供奉官、殿直、内殿承旨(制)为三班,为低级武官,也称大、小使臣,隶属于宣徽院,“三班多贵族子弟,豪纵徼幸”。太平兴国六年(981年)二月,设立专门机构,但未定名称,派专人任点检三班公事,以“总其名籍,差定其职任,考其殿最”(20),这是三班院的前身。雍熙四年(987年)七月,正式设立三班院,始夺宣徽院管辖低级武官之权。

其他次要的新设机构,如龙图阁,真宗初年设置,藏太宗御著及有关文物;真宗末年又置天章阁,藏真宗有关文物,两阁均设学士、直学士、待制及直阁或侍讲,主要作为中级以上文官的职名。以后历朝皇帝为先帝设阁成为定制。

唐设弘文馆、史馆、集贤院,分属中书、门下二省。五代时沿设,只是聊备一格,仅小屋数十间以藏书,更谈不上重视。宋朝建立,也只是在建隆二年(961年)因避讳,改弘文馆为昭文馆。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才易地重建,次年建成,总名为崇文院,成为主要的国家藏书之所。端拱元年(988年)于崇文院中建秘阁,以藏善本书籍及古字画。

咸平三年(1000年)九月,设群牧司,以统管内外牧马监。

五、二府、三司以外的重要机构:二司三衙、翰林学士(学士院)、大理寺

宋朝建国,沿旧制设殿前司、侍卫亲军司(侍卫司),简称“二司”,以统禁军,是最高统军机构。地方军厢军(役兵)也归属侍卫司,侍卫司地位高于殿前司。殿前司设都点检为正长官,副都点检为副长官,建国之初即相继废罢,而以原次副长官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为正副长官,殿前司地位遂进一步降低。侍卫司以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候为正副长官,自太祖初年起,逐渐废而不设。雍熙三年(986年)七月,重设侍卫司马步军都虞候,自建隆二年(961年)罢设以来已25年,实际上侍卫机构早已名存实亡。景德二年(1005年)正月,最后一任侍卫马步军都虞候王超被罢军职后,侍卫司级机构实际已被废除。侍卫司的下属机构侍卫亲军马军司(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司(步军司),正式成为独立机构,各设都指挥使为长官,副都指挥使、都虞候为副长官,地位在殿前司之下。侍卫司与殿前司的“二司”之名遂废,而以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合称“三衙”(也称“三司”),是统率全国军队的三个最高统军机构。

翰林学士(学士院),沿唐制设,号称“内相”。负责草拟皇帝直接授意的重要诏旨,也称大诏令、内制和白麻(用白色麻纸书写),与舍人院所草拟的普通诏令,也称中书(政府)制、外制和黄麻(用黄色麻纸书写)相区别。

翰林学士也依唐制定员为六人,通常少于此数,如有第七员,则号称“员外学士”。常以资深者一人为翰林学士承旨为长官,宋初也有其他官员直接任命为翰林学士承旨。一般官员初任翰林学士,第一年并不担任诏书的草拟,一年后加知制诰衔才能担任草拟诏制,因而唐及宋代元丰改官制前,翰林学士通常都加知制诰衔,只有本官(寄禄官称)为中书舍人者才不加此衔。有些学者认为唐设翰林学士后及宋代,知制诰都只是代行中书舍人草拟外制者的职衔,此说欠妥(21)。《新唐书·百官志》载:唐代翰林学士,“自诸曹尚书下至校书郎,皆得与选,入院一岁则迁知制诰,未知制诰者不作文书”,不作文书即是不得草拟诏制。五代及北宋前期,大体上继承唐制,知制诰也是翰林学士的加衔。宋初未被任命为翰林学士而又担任起草内制者,称直学士院,与资历无关,临时代理则称“权直”学士院或翰林院。

大理寺是三省六部及寺、监中少数保留职权较多的机构之一,但已不直接审理案件,通常只是将各地已审决该上奏的案件,进行审核后送审刑院详审,共同签署后上奏。长官已改由他官任“兼判大理寺事”,副长官也由他官任“权大理少卿”,但属官在宋初仍是大理正、大理丞、大理评事,不久即以朝官兼大理正、京官兼大理丞,称为详断官。咸平二年(999年)去掉所兼大理正等官名,朝官称详断官,京官称检法官,幕职州县官(选人)称法直官。

其他次要的中央机构,不一一介绍(22)

六、官、职、差遣的形成

宋初继承后周旧制,不仅保留了原有的政府机构,还留用了原有的官员,对新政权起到了稳定政局的作用,但并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自唐代中叶设盐铁使等侵夺户部职权,后唐设三司使侵夺户部、工部职权以来,至宋初三省六部及寺监的职权有些已大部或部分被夺。“差遣”始于隋唐,隋代柳述以兵部尚书参掌机务、唐初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等,皆是以尚书任宰相,稍后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也是宰相差遣,玄宗时设翰林学士,唐末五代扩大至枢密使、三司使等。宋初采取进一步扩大差遣的范围,进一步架空原有机构,以便于中央集权的加强。三省六部及寺监只派少量及较低的官员去任职,大多数官员被派去担任较重要或政府需要的职务,官名只作为品级高低及领取相应俸禄的标志,被称为“寄禄官”,也称“本官”,简称“官”,越来越多的官员不再担任与官名相应的职务,而去担任其他职务,实行了官名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制度。如果担任与寄禄官的官名相同的职务,反而要有专门的诏令。通常官员们担任的实际职务,称为“差遣”,也称“职事官”,有时也简称“职”。差遣本身没有品级,大多有相应的俸禄和礼遇。依据差遣的重要程度,大体上规定了具有何种寄禄官,才能担任相应的差遣,因而适应的面比较宽。旧朝留用的官员即使被委派了较低的差遣,担任了较次要的实际职务,但仍按原有官名领取应得的俸禄,享受着相应的礼遇。如差遣待遇高于本官,可就高享受。如果他们政绩良好,不仅可以升迁实际职务以示重用,也可以只升寄禄官名以增加俸禄和提高礼遇,减少了留用官员的不满或抗拒情绪,有利于政治形势的稳定。

同平章事、参知政事、枢密使等执政官,以及宣徽使、三司使、翰林学士等,虽都属差遣,但不是像普通差遣那样,只享受“本官”俸禄加津贴,而是享受与差遣名称相应的特定俸禄及礼遇,寄禄官名只是担任这些差遣的资格。

馆、阁、殿的大学士、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和直阁等,最初还是实际职务,以后逐渐成为中高级文官的荣誉衔,称为“职”,也称“职名”;而级别较低的修撰、直阁等,称为“贴职”,但都不担任有关的实际任务。待制以上称为“侍从官”,为高级文官。“差遣”有时也称为“职”,但大多数“职”是专指“职名”、“贴职”。

官(寄禄官)、职(职名)、差遣(实际职务)三个系统,互相联系而又有区别。低级官员只有官和差遣两种官称,有时差遣(实职)被免除后还未委派新的差遣时,通常仍可保有“官”称,仍可领取俸禄,也称为料钱;另给食钱,称为禄粟。中级及以上的文官才有贴职、职名。官员政绩好时,既可以官、职、差遣都提升,也可以只提升其中的两项或一项,反之亦然;既能以较低的官称去担任较高的差遣(实职),反之亦可。同官名与实际职务一致且与俸禄多少挂钩的唐末以前相比,宋代在任用和升降官员时,总的来讲,有着较大的灵活性,但也逐渐形成官员比实际职务多的“冗官”状况。


(1) 《宋史》卷168《职官志八》。

(2) 《册府元龟》卷308《宰辅部·总序》。唐、宋史学者认为晚唐、五代和宋初,只有同平章事才是宰相,中书令、侍中都是虚衔,此说欠妥。参见笔者《关于晚唐、五代的宰相制度》,《史学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 《宋史》卷161《职官志一》。

(4) 《宋大诏令集》卷65《范质和赵普罢相制》。

(5) 《宋史》卷161《职官志一》。参见笔者《关于北宋前期的宰相制度》。

(6) 《宋史》卷161《职官志一》。

(7) 《长编》卷5,乾德五年四月乙丑及注。

(8) 《宋会要辑稿》职官1之70—72。

(9) 《宋史》卷162《职官志二》。

(10) 《长编》卷34,淳化四年五月戊申。

(11) 《职官分纪》卷13《三司》;《宋史》卷267《陈恕传》附《魏羽传》。

(12) 《宋史》卷267《陈恕传》。

(13) 《长编》卷55,咸平六年六月丁亥。

(14) 本书称京官为低级文官,称低于京官的选人(幕职州县官)为初级文官,参见第八章第一节三。

(15) 《长编》卷22,太平兴国六年九月丙午。

(16) 《宋史》卷163《职官志三》;《职官分纪》卷9。可能是至道二年五月并入流内铨。审官院分中书吏房权,参见司马光《涑水记闻》卷3。

(17) 《长编》卷32,淳化二年八月己卯及注。参见司马光《涑水记闻》卷3。

(18) 《宋会要辑稿》职官15之29。

(19) 《宋史》卷163《职官志三》。

(20) 《长编》卷22,太平兴国六年二月。

(21) 参见笔者《关于宋代的知制诰和翰林学士》,文中论及唐代,刊于《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关于翰林学士和知制诰,《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的《隋唐五代史》分册(1988年出版),将知制诰只作为代行中书舍人草拟外制者的职衔,欠妥。《中国历史》卷(1992年版)统稿者,在“知制诰”(第1530页)唐代部分起首处,加“亦为宋代翰林学士的加衔”,亦欠妥,“宋代”应作“唐宋”。

(22) 宋代行政制度及官员的任免、考核等,请参见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宋代部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