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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诉讼跨越了这一障碍,还存在一大堆额外的问题。有关合宪性的挑战集中在强制投保上。
● 国会有权要求人民购买医保或缴纳罚款?兰迪·巴奈特的观点是国会无权根据商业条款这么做。
● 强制投保是不是要求各医保公司必须按照相同保险费率给“已有旧病”的人入保等规定的一种“必要的、适当的”手段?
● 即使最高法院认可巴奈特的观点,或许国会有权以“税收”的形式施加惩罚。然而,即使国会的确拥有这一权力,国会曾运用过它吗?在美国国税局的管理之下的这一惩罚真的是一种税收吗?
● 还有,如果它是一种税收,另外一个宪法条款就开始发挥作用了。宪法规定,除非采用一种国会此前甚至从未尝试运用的方式,国会不得强征“直接”税,后者大概指的是向每个人征收的一定数量的税。因此,如果该惩罚是一种税,它是一种直接税吗?此外,顺便说一下,如果该惩罚是一种税,为什么《税收禁令法案》没有禁止这一诉讼?
● 接下来就是医疗补助扩大问题。所有人都同意如果各州接受联邦资金国会就能让各州做些事情,但是最高法院曾说过这些为各州发放联邦资金而设置的“条件”不得“强制”各州接受这笔资金,尽管自罗斯福新政以来最高法院从未发现任何事实上具有强制性的这种条件。每个州都接受过联邦资金以资助医疗补助计划。《平价医疗法案》规定,如果各州不扩大自己的医疗补助计划把一大群新的未入保的人纳入其中,它们就必须放弃所有的这些联邦资金。该法案承诺联邦政府会额外发放大笔资金用于支付这一扩展,但威胁要拿走自己曾经承诺的资金是不是“强制性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