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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是由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而构成的。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国防法规对于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实施全民国防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国防法规是随着国家和战争的出现而产生的。我国古代典籍中有“师出于律”“刑始于兵”的记载,表明国防法规产生于战争实践。由于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斗争,所以国防法规早先称之为军事法规。

概念窗

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依据。

在奴隶社会,军事法规的主要形式是临战前统治者发布的誓命文诰,如《尚书》中甘誓、汤誓、牧誓、大诰、费誓等篇章。这些既是战争动员令,也是最初的军事法规。由此可见,有了国家,有了战争,也就产生了军事法规。

进入封建社会,军事法规的形式发生了明显改变。这时临时性的军事誓言已被稳定的成文法取代,军事法规的调整范围不断拓展,军事立法、司法以及监督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例如,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王朝,秦朝非常注重以法治国、以法治军。据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竹简证明,秦朝的法律有29种,其中包括《军爵律》《戍律》《傅律》等多部军事法律。《军爵律》是根据军功授予本人爵位或赎免亲属罪责的法律,《戍律》是关于边防、城防的法律,《傅律》是关于兵役制度的法律。

近代中国借鉴西方法治思想,军事法制建设有所进步。1933年6月,民国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并建立了预备役制度。但是,由于国民党政治腐败,国家面临内忧外患,形势混乱,《兵役法》没有得到有效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非常重视国防法规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军队的各项条令条例和《民兵组织条例》等也相继制定。改革开放后,国家加大了国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下简称《国防动员法》),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以下简称《国防交通法》)。从而,基本形成了与国家法律制度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满足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二、国防法规的特性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即鲜明的阶级性、高度的权威性、严格的强制性、普遍的适用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

(一)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国防法规所调整的是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等。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基本表现。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并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只适用军队不适用地方。国防是国家行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是军事性的,但这些社会关系所涉及的行为主体并不都是军队或军人,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关,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二)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都有相关的规定或发生冲突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是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是对特定人、特定领域、特定事项在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司法适用具有优先性。

(三)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民族兴衰存亡的国家根本利益,因此,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都实施比较严厉的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兵役法》《刑法》的许多条款都申明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也以战时论处。例如,《兵役法》规定,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还可同时处以罚款。战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国防生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防法规体系

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国防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有机整体。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二是法规,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第三是规章,由中央军委各总部、各战区各军兵种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原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第四是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

我国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16个门类:国防基本法类,国防组织法类,兵役法类,军事管理法类,军事刑法类,军事诉讼法类,国防经济法类,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国防动员法类,国防教育法类,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军事设施保护法类,特区驻军法类,紧急状态法类,战争法类,对外军事关系法类。不同门类的国防法规,调整、规范国防和军事活动的领域也不相同。

1991年中央军委将依法治军确立为军队建设的指导方针,在此之后,军事法发展加快了步伐,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9件,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99件,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242件,各军委机关、战区、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3700多件。《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国防教育法》《国防动员法》《国防交通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以及大量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相继出台,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四、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国防权利与国防义务各有不同的含义,权利是主动的,义务是被动的;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一)公民的国防权利

《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1. 提出建议权

公民依法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实施方法等提出建议,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对国家事务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

2. 制止和检举权

制止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公民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对于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公民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制止其发生、发展。检举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后,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制止和检举权,对及时发现和有效地制止、打击侵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防利益,加强国防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3. 获得补偿权

《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获得补偿权。国家进行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开展军事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公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政府或军事机关予以补偿。在战时和其他紧急状态下,有些补偿措施是在事后落实的,不应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征用的条件。同时“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事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是国家对公民因国防活动受到损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请与核实。

(二)公民的国防义务

1. 兵役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在参加国家武装力量和以其他形式接受军事训练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三种。

服现役。服现役是公民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都是服现役。按照新修订的《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以便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的时间衔接起来。同时还规定,不得征集正在受到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刑的应征公民。根据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高素质兵员的实际,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征集兵员的工作,同时用法规的形式,对应征入伍大学生予以鼓励。2011年《兵役法》修正案对征集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作了一些制度性规定,相继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大学生士兵退役安置也有一些优惠政策规定。例如,士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大学在校生入伍保留学籍,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复学;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和学费补偿政策;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上优先,大学毕业生士兵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升为军官;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这些优惠政策,对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为部队输送优秀兵员和大学生的成长成才起到积极作用。除了征集新兵,军队平时还采取其他一些方式从适龄公民中选拔人员。军事院校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学员,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军队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以上途径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服现役。战时,预备役人员应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可以决定征召36~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服预备役。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根据《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分为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并区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公民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一是兵役登记服预备役。《兵役法》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每年6月30日之前,兵役机关要对到年底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二是编入民兵组织。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35岁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部分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我国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所有的民兵同时都是预备役人员,参加民兵组织也是服预备役。三是编入预备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人为基础,按照军队的编制体制建立起来的军事组织,是战时成建制快速动员的重要形式。公民编入预备役部队担任预备役军官或士兵,服第一类预备役。

参加学生军事训练。新修订的《兵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第四十七条规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这些规定表明,接受军事训练是学生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学生军事训练依据国家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军事课教学大纲》组织实施。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将军事课(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军事理论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各项教学和训练都规定有明确的内容和目标,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考试不合格的,按高等院校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将军事训练纳入学生必修内容,将考试成绩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作为考评学生综合素质和报考高一级学校的重要依据。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两部分,时间为7~14天。在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的军事训练安排,认真履行应承担的军训义务,完成军事训练科目,达到训练目标。

2.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对全体公民所进行的一种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教育活动,是国家整体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立法把国防教育作为公民的法律义务规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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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军事禁区?

为保障军事行动和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而划定的禁止或限制人员、车辆、船舶、航空器通行的区域称为军事禁区,包括陆地军事禁区、海上军事禁区、空中军事禁区。陆地军事禁区通常包括重要军事设施和地区,如营区、国防工程、武器生产试验基地、战略储备基地、重要机场、港口等。海上军事禁区和空中军事禁区,是为军事需要而在一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内划定的禁止或限制船舶航行和航空器飞行的区域。军事禁区分永久性禁区和临时性禁区两种。重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军事禁区,还可由军队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派军队守卫。

我国的《宪法》《国防法》《教育法》《国防教育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都对国防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地位、目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领导、保障,学校的国防教育、社会的国防教育、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确定每年9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依照法律规定,全体公民都是国防教育的对象,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防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第四条规定:“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并在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国防交通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建设的成果,是国防活动的依托,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物质条件。在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国防设施。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将军事设施的保护分为三类。一是划定军事禁区予以保护;二是划定军事管理区予以保护;三是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如通信线路、铁路和公路线、导航和助航标志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公民在从事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自觉保护国防设施。公民对于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或制止。破坏、危害国防设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事项。国防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防秘密信息和国防秘密载体。保守国防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危。公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的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发现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国防秘密的范围等同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一是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是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是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的保密义务的事项;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是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是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等。在信息时代,特别要防范高技术手段窃密、网络泄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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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秘密的等级

国防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标准是:“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受到损害。国防秘密的保密期限,按《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的规定,除有特殊规定的外,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5. 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防建设。国防建设是指国家为了维护领土完整、主权不受侵犯,保护国家根本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有关防务性建设。包括武装力量、兵役制度、国防动员、国防经济(国防工业)、国防科技、国防教育、战场准备、战场工程、民防以及战备交通、电信等方面的建设。公民所做的一切有利于国防建设的事都是支持国防建设。

在我国,对于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是一种内涵更为广泛的国防义务,平时主要通过公民的日常行为表现出来,公民和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地提供便利和协助。例如,当部队和军用交通工具执行紧急任务时,公民应当让其优先通行;当军队从事军事活动需要征用民用物资时,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提供;当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遇到生活困难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民应当给予关爱和帮助,对侵害行为加以谴责和制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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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6. 国防勤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以下简称《国防动员法》),增加了公民履行国防勤务的义务。《国防动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思考题

1. 什么是国防法规?国防法规的主要特性是什么?

2. 中国国防法规体系由哪些层次和门类构成?

3.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有哪些?

4. 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途径有哪些?

5. 国防教育的目的、方针和原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