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物质的本性
在上一章我们一致认为,虽然找不到可以用来证明的理由,但有理由相信,我们的感觉材料——比如我们认为与我的桌子相联系的那些感觉材料——确实是独立于我们和我们的知觉的某种事物存在的标志。也就是说,对颜色、硬度、声音等的知觉构成了桌子对我的显现,而在这些知觉之外,我认为还存在着某种东西,这便是它的显现。如果我闭上眼睛,颜色就不复存在;如果我把胳膊从桌子上拿开,硬度的感觉就不复存在;如果我不再用指节敲桌子,声音也不复存在。但我不相信当所有这一切不存在时,桌子也就消失了。恰恰相反,我相信正是因为这张桌子一直存在,当我睁开眼睛、放回胳膊、再次开始用指节敲桌子时,所有这些感觉材料才会重新出现。我们在本章所要考虑的问题是:独立于我对它的知觉而存在的这张实在的桌子,其本性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物理科学给出了一个答案。这个答案虽然不太完整,且仍然带有几分假设性,但就其本身而言却值得重视。物理科学不知不觉地陷入了一种观点,即一切自然现象都应归结为运动。光、热、声都是由波动引起的,波动从发射光、热、声的物体传播到看见光、感觉到热或听到声音的人。具有这种波动的东西不是“以太”就是“粗大物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哲学家所称的物质。科学为它指定的属性只有空间中的位置,以及能够按照运动定律来运动。科学并不否认它可能有其他属性,但如果是这样,这些其他属性对科学家来说就没有什么用处,无助于他解释现象。
人们有时说,“光是波动的一种形式”,但这会引起误解,因为我们直接看到、经由感官直接知道的光并不是一种波动,而是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只要我们眼睛不瞎就都会知道的东西,尽管我们无法把关于光的知识描述给盲人。而波动却不然,我们可以很好地把它描述给盲人,因为他能通过触觉获得关于空间的知识;在海上航行时,盲人几乎能和我们一样好地经验波动。但盲人所能理解的这种东西并不是我们所说的光:我们所说的光恰恰是盲人永远不能理解、我们也永远无法向他描述的东西。
现在,根据科学的说法,凡是有视力的人都知道的这种东西实际上并不存在于外部世界,而是某些波作用于看到光的人的眼睛、神经和大脑所引起的。我们说光是波,其实是指,波是引起我们对光的感觉的物理原因。但是有视力的人能经验到而盲人经验不到的光本身,科学并不认为它构成了独立于我们和我们的感官而存在的世界的任何一部分。类似的说法也适用于其他感觉。
在物质的科学世界里,不仅颜色和声音等不存在,我们通过视觉或触觉而得到的空间也不存在。科学所谓的物质应当在一个空间中,这对科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物质所在的这个空间不能完全是我们看到或感觉到的那个空间。我们看到的空间和我们通过触觉而得到的空间并不相同;只有通过小时候的经验,我们才学会了如何触摸我们所看到的东西,或者如何去看我们觉得与自己接触的东西。但科学的空间是中性的,介于触觉和视觉之间。因此,它既不能是触觉的空间,也不能是视觉的空间。
同样,由于观看的角度不同,不同人会认为同一个物体具有不同的形状。例如,一枚圆形的硬币,虽然我们应当总是断定它是圆形的,但除非我们正对着它,否则它看起来将是椭圆形的。我们断定它是圆形的时候,乃是在断定它有一个真实的形状,这个形状并不是它看起来的形状,而是内在地属于它,与其显现有本质区别。但这个与科学有关的真实形状必定在一个真实的空间里,该空间不同于任何人表面所见的空间。真实的空间是公共的,而表面所见的空间则是感知者私有的。在不同人的私有空间里,同一个物体看起来有不同的形状,所以物体在其中具有真实形状的真实空间必定不同于私有空间。因此,科学的空间虽然与我们看到和感觉到的空间有关联,但与之并不相同,其关联方式还需要考察。
我们暂且同意,虽然物理对象与我们的感觉材料并不完全相像,但可以认为它们引起了我们的感觉。这些物理对象在科学的空间中,我们可以称之为“物理”空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的感觉是由物理对象引起的,那么必定有一个物理空间包含着这些对象,以及我们的感觉器官、神经和大脑。我们接触一个对象时,也就是说,当我们身体的某个部位占据了物理空间中的一个位置,这个位置非常接近该对象所占据的空间时,我们就会有触觉。在物理空间中,(大致说来)当一个对象与我们的眼睛之间没有任何不透明的物体时,我们就能看到这个对象。同样,只有当我们离一个对象足够近,或者当它接触到舌头,或者当它在物理空间中相对于我们的身体有一个合适的位置时,我们才能听到、闻到或尝到这个对象。除非认为某个对象和我们的身体都在同一个物理空间中,否则便无从陈述我们在不同情况下会从这个对象那里得到哪些不同的感觉,因为主要是这个对象与我们身体的相对位置决定了我们会从该对象中得到哪些感觉。
现在,我们的感觉材料在我们的私有空间里,要么是视觉空间,要么是触觉空间,要么是其他感官可能提供的更模糊的空间。如果像科学和常识所认为的那样,存在着一个包含所有物理对象的公共的物理空间,那么物理对象在物理空间中的相对位置,就必然或多或少对应于感觉材料在我们私有空间中的相对位置。假定这就是实际情况并无困难。如果我们在路上看到一幢房子比另一幢离我们更近,则我们的其他感官也会证明它离我们更近;比如说,我们沿着这条路走,会先到达这幢房子。其他人也会同意,这幢看起来离我们更近的房子的确要更近;从军用地图上看,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于是,一切都指向房子之间的一种空间关系,它对应于我们在观察房屋时所看到的感觉材料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一个物理空间,其中物理对象的空间关系对应于相应的感觉材料在我们的私有空间中的空间关系。几何学所处理的空间,以及物理学和天文学所假设的空间,正是这个物理空间。
假设存在着物理空间,而且它的确与私有空间有这样的对应,那么我们对它能知道什么呢?我们只能知道,为了确保这种对应,需要哪些东西。也就是说,我们对物理空间本身一无所知,但可以知道由物理对象的空间关系而产生的物质对象的排列方式。例如,我们可以知道,在日月食期间,地球、月球和太阳处于一条直线上,尽管我们不能像知道我们的视觉空间里的直线是什么样子一样,知道物理的直线本身是什么样子。因此,我们对物理空间中距离关系的了解要比对距离本身的了解多得多。我们可能知道,一个距离比另一个距离更大,或者一个距离与另一个距离在同一条直线上,但我们不能像直接亲知(acquaintance)我们私有空间里的距离,或者像亲知颜色、声音或其他感觉材料那样来直接亲知物理距离。一个天生的盲人通过其他人而知道的关于视觉空间的所有东西,我们也可以对物理空间知道;但天生的盲人对视觉空间永远无法知道的东西,我们对物理空间也无法知道。我们可以知道为使物理空间与感觉材料保持一致所需的关系的性质,但无法知道关系项的本性。
在时间方面,众所周知,我们的绵延感或流逝感是时钟时间的一种不可靠的向导。我们感到无聊或痛苦时,时间就过得慢,心情愉悦时,时间就过得快,而我们睡觉时,时间几乎像不存在一样。因此,就时间由绵延所构成而言,有必要像对待空间一样区分公共时间和私有时间。但是就时间在于一种先后秩序而言,没有必要做这样的区分;就我们所见,事件似乎具有的时间秩序与它们实际具有的时间秩序是相同的。无论如何,没有理由认为这两种秩序是不同的。在空间方面,情况通常也是如此:如果一个兵团沿路行进,从不同的角度看,兵团的形状是不同的,但从所有角度看,他们都将排成相同的秩序。因此,我们认为秩序在物理空间中也是真实的,而形状仅就需要用它保持这种秩序而言,才被认为对应于物理空间。
我们说,事件似乎具有的时间秩序与它们实际具有的时间秩序是相同的,这里有必要防止一种可能的误解。绝不能认为,不同物理对象的各种不同状态与构成对这些对象的知觉的感觉材料具有相同的时间秩序。如果被当作物理对象,那么打雷和闪电是同时的;也就是说,在空气扰动开始的地方,即闪电所在的地方,闪电与空气扰动是同时的。但我们所称的“听到雷声”这一感觉材料,却要等到空气扰动传到我们这里才会有。同样,太阳光大约需要八分钟才能到达我们这里,因此我们看到的太阳乃是八分钟之前的太阳。就我们的感觉材料为物理的太阳提供了证据而言,它们提供的乃是关于八分钟之前的物理太阳的证据;即使物理太阳在最后八分钟之内消失了,我们所称的“看见太阳”这一感觉材料也不会有什么不同。这提供了一个新的例证,表明必须对感觉材料与物理对象加以区分。
我们在空间方面的发现与我们在感觉材料与其物理对应之间的关系方面的发现大致相同。如果一个对象看起来是蓝色的,另一个看起来是红色的,那么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这两个物理对象之间有某种相应的差异;如果两个物体看起来都是蓝色的,那么我们可以假定它们之间有一种相应的类似。但我们不能指望直接亲知物理对象的使之看起来是蓝色或红色的性质。科学告诉我们,这种性质是某种波动,这听起来很熟悉,因为我们想到了我们所看到的空间中的波动。但波动必定实际存在于我们没有直接亲知的物理空间中。因此,真实的波动并不像我们认为的那样熟悉。对颜色适用的结论,对其他感觉材料也基本上适用。于是我们发现,虽然物理对象之间的关系具有各种可知的性质,这些性质源于物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与感觉材料之间的关系的对应,但物理对象本身的内在本性仍然是未知的,至少就感官所能发现的而言是这样。问题仍然在于,是否有其他方法来发现物理对象的内在本性。
至少就视觉的感觉材料而言,首先可以采用的最自然的(虽然不是最站得住脚的)假说是,尽管由于我们一直在考虑的原因,物理对象不可能与感觉材料完全相似,但它们可能或多或少有些相似。根据这种观点,物理对象将真实地具有(比如说)颜色,如果运气好,我们也许会看到一个具有真实颜色的对象。在任一时刻,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看,一个对象所具有的颜色虽然不尽相同,但大体上非常相似。因此我们可以假定,“真实的”颜色是一种中间色,介于从不同的角度显现出来的不同色度之间。
这样的理论也许无法完全驳倒,但可以表明它是没有根据的。我们看到的颜色显然只依赖于撞击眼睛的光波的本性,因此我们与对象之间的介质,以及光从对象朝着眼睛的方向被反射的方式,都会使颜色发生改变。除非介于其间的空气完全干净,否则会使颜色发生改变,任何强烈的反射也会完全改变颜色。因此我们看到的颜色乃是光线到达眼睛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光线所来自的对象的一种属性。于是,只要某些波到达眼睛,我们就能看到某种颜色,不论波所来自的对象是否有颜色。这样一来,假定物理对象有颜色是完全不必要的,因此也没有理由做出这样的假设。完全类似的论证也适用于其他感觉材料。
我们仍然要问,是否有任何一般的哲学论证能使我们说,如果物质是实在的,它就必定具有如此这般的本性。正如前面所解释的那样,许多哲学家(也许是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凡是实在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都必定是心灵的,或者无论如何,凡是我们能够知道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都必定是心灵的。这样的哲学家被称为“观念论者”。观念论者告诉我们,显现为物质的东西实际上是某种心灵的东西;也就是说,要么是(如莱布尼茨所主张的)原始心灵,要么是(如贝克莱所主张的)通常所谓“感知”着物质的心灵中的观念。因此,观念论者否认存在着与心灵有内在不同的物质,尽管他们并不否认我们的感觉材料是独立于我们的私有感觉而存在的某种东西的标志。在下一章,我们将简要考察观念论者所提出的支持其理论的(在我看来是谬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