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看美国的新闻,奥巴马总统比手画脚、神情激动地在国会发表演说,下面坐的议员们偶尔会起立鼓掌。但,有两帮人是不能为总统或者其他任何中央干部的发言鼓掌的。一帮是军人,因为军人不能干政;另一帮是中间就座的9位大仙,一律头发花白,黑袍冷峻,神情淡漠。就算奥巴马突然戴上墨镜,大叫一声“奥巴马style”,而后大跳骑马舞,他们也应该面无表情,视同无物,这9位酷得不可接近的人物,就是美国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他们代表着美国神圣的司法独立,就算他们在心里认同或反对演讲的内容,脸上也必须毫无表情。
司法独立也不用这么酷吧?人家当然可以酷哇,按实际的权限来说,他们几位比总统要牛多了,因为他们拥有对伟大的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国会冥思苦想小心谨慎制定的法律,这几位可以否决;总统的权力要随时置于最高法院的监督之下。
让高院和大法官拥有如此超然的地位,是因为美国史上最成功的大法官马歇尔的建设,后人说,马歇尔和杰斐逊的对峙状态,造就了如今的美国宪政,起因就从杰斐逊刚上任时迎面遇上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始。
亚当斯竞选落败,明里向杰斐逊真诚道贺,暗地里忙着搞小动作。他应该在1801年3月3日离开白宫,就在这最后一天的任期,他火速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成为治安法官,企图将一股强劲的控制司法的势力留在杰斐逊政府内。
按规矩,委任状需要国务卿盖上公章下发生效,可上届国务卿还有几张委任状没盖章,杰斐逊就入主白宫了,总统的死党詹姆斯·麦迪逊是新的国务卿。杰斐逊就跟麦迪逊商量,既然没下发,就扣下别发了,杰斐逊会在共和党内选拔任命新的治安法官。
亚当斯这个行为被称为“午夜任命”,鬼祟得很,而杰斐逊这个反击动作也不算体面,还没做到保密,几个没拿到委任状的治安法官听到了动静。被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的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他预备不依不饶,向高院控诉麦迪逊。
那年的高院,挺可怜的,在首都都没有自己独立办公的地方。两院从国会大厦一楼给开个房间,让他们开庭。这个案件交到马歇尔手里,绝对是极高的智商测验。
宪法规定了立法、司法、行政有同等的权力,立法和行政都已经确定了自己的位置,司法还没有得到准确定位。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有两个断法:一、承认行政机关的指令最大,高院不能干涉总统的行政命令,驳回马伯里的诉讼;二、马伯里告得有理,命令麦迪逊把委任状下发。但马歇尔知道,杰斐逊和麦迪逊这两个“逊”人绝对不会搭理高院的指令。这两个断法,都会让高院显得比行政机关或者国会低一级,司法权沦落。
本来都认为这是个无解的题,没想到马歇尔找到了第三种解法,马大法官说了:高院驳回马伯里的诉讼,但原因并不是行政权力大于宪法,而是因为高院只能接手“上诉”这种业务,马伯里要求高院判决麦迪逊发放委任状,这是“初审”法院该干的事,马伯里告得有理,不过告错了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歇尔坚持以宪法为基准,而其他的法律,一旦跟宪法有冲突,则可认为无效。就是这种坚持,让高等法院终于获得了崇高的司法审查权,也就是说,高院可以质疑否决国会制定的法律。
在欧美学习法律,这个案件几乎都是第一个要学习研究的案例,在古今中外关于宪法的案件中,有非常高的被引用次数,是盖世名案。现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还刻着马歇尔在此案后的结语: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