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仲学派的商贸立国构想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华国家正从以人口为支撑点的城邦转向以土地为支撑点的帝国,并就此奠定了2000多年帝国制度与国家治理的基础。对于当时的各诸侯国而言,如何改变旧有的制度并构建出新的制度,以便在短期内迅速提升国力、赢得国家间的生存竞争,进而获得统一天下的机会,是摆在那个时代君主与政治家面前最重要的难题。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以管仲为代表的思想家登上历史舞台。他们通过对时代问题与历史经验的透彻把握与深入思考,提出了自己的治国理论,并积极参与国家制度改革与实际治理活动中,从而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管仲相齐,只用了7年时间就让齐国得到中兴,几乎没用什么战争手段,就让齐国称霸于诸侯,由此可见管仲在治国理财方面的能力之高超。管仲去世后,承袭管仲治国思想的后人(可称为管仲学派(1))继承了管仲在治国理财方面的经验与思想,并加以发挥,最终在《管子》一书中表达出独具特色的帝国构建设想与治国理财艺术。
众所周知,后世中华帝国的制度原则与治国方略是经由秦统一天下而奠定的,而秦制的基础又是由商鞅变法决定的。商鞅变法及《商君书》中推崇的治国方略是重农抑商,与《商君书》形成鲜明对比并持续影响后世的是,《管子》一书推崇运用商贸手段构建帝国并治理国家,它反映了中华帝国构建与国家治理的另一种可能道路。作为国家治理方略,重农抑商后来成为帝国的根本原则与正统标志,今天的我们已无法知道,历史是否有可能让齐国通过商贸手段统一天下,并构建起体现管仲学派想法的别样中华帝国。不过,需要交代的是,管仲学派倡导的商贸立国方略也始终隐伏在帝国国家治理之中,直至在晚清开始的中国国家转型活动中成为现代重商主义的先导。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管仲。管仲(约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姬姓,名夷吾,字仲,是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有关他的生平,司马迁在《史记·管晏列传》中是这样说的:“管仲夷吾者,颍上人也。少时常与鲍叔牙游,鲍叔知其贤。管仲贫困,常欺鲍叔,鲍叔终善遇之,不以为言。已而鲍叔事齐公子小白,管仲事公子纠。及小白立为桓公,公子纠死,管仲囚焉。鲍叔遂进管仲。管仲既用,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管仲在齐国发动了经济、政治和军事改革,在为政时他“善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贵轻重,慎权衡”,以至于在短短时间内就让齐国实现了“通货积财,富国强兵”(《史记·管晏列传》)。
本章基于《管子》一书的内容,概括其中包含的运用商贸手段构建帝国并实施国家治理的战略构想,然后简单说明这些构想在后世帝国发展中的命运。
一、以掌控资源作为商贸立国的条件
管仲以及管仲学派活动的时期,依然是农业经济占优而非机器工业生产的时代。因此,以商贸手段立国的前提,是国家(或君主)手中必须掌握基于粮食与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商品。在《管子》一书中,可以用商贸手段来操作进而实现对内治理、对外争霸甚至统一天下的资源,主要有四项:粮食、货币、盐铁与市场渠道。当然,掌握这些资源,不仅可用于商贸操作,实现国家治理(“货多事治,则所求于天下者寡矣,为之有道”,《乘马》),而且可以实现“利出一孔”以便吸引民众归附(对此商鞅同样提倡),“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故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国蓄》)。不过,管仲学派主张的靠商业手段来实现利出一孔,比起商鞅的强制手段明显要缓和得多,这也是商贸立国战略不同于重农抑商政策的一个突出表现。
(一)粮食资源
在春秋战国时期,粮食对于国内治理和对外争霸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此,《商君书》中多处进行讨论。《管子》也强调,“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山至数》)。粮食对于百姓而言尤为重要,“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国蓄》)。因此,治国的关键在于积粟,“是以先王知众民、强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牧民》),“不生粟之国亡,粟生而死者霸,粟生而不死者王”(《治国》)。
粮食多,好处在哪里?《管子》说,粮食多,民众的道德水平就会因此提高(“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牧民》),军事力量也因此增强(“甲兵之本,必先于田宅”,《侈靡》)。粮食多,可以用来吸引外国民众投奔,它也是各种财富归集乃至开疆拓土的关键(“粟也者,民之所归也;粟也者,财之所归也;粟也者,地之所归也。粟多则天下之物尽至矣”,《治国》)。粮食多,还可以用来调控市场、抑制兼并(“凡谷者,万物之主也”,“故人君御谷物之秩相胜,而操事于其不平之间”,《国蓄》)。
那么国家怎样才能有效地掌握更多的粮食?《管子》建议,先要尽可能生产更多的粮食,办法至少有以下几项。
第一,君主施政要从民所欲,让民众有积极性,“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牧民》);要使民以时,以免耽误农时,“彼王者不夺农时,故五谷丰登”(《臣乘马》)。
第二,要禁末作文巧,以增加劳动力,“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民无所游食则必农”(《治国》)。
第三,要设法防止高利贷侵害农民利益,“夫以一民养四主,故逃徙者刑而上不能止者,粟少而民无积也”(《治国》)。
第四,要设法让士、农、商、工四民负担均衡,“是以民作一而得均。民作一则田垦,奸巧不生。田垦则粟多”(《治国》)。
第五,重视土地(“地者,万物之本原,诸生之根菀也”,《水地篇》),要按不同土地类别做好国土规划(“有山处之国,有氾下多水之国,有山地分之国,有水泆之国,有漏壤之国”,《山至数》),然后分别加以管理。
在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国家不是依赖横征暴敛,而是巧用谷、币、货物的关系来进行市场操作,以便把更多的谷物掌握在手中,这一点下文再讨论。一旦君主掌握了粮食资源,就可以将其用于国家治理并立于不败之地,“彼人君守其本委谨,而男女诸君吾子无不服籍者也”(《国蓄》)。
(二)货币资源
管仲学派强调,国家必须掌握货币资源。在那个时代,货币显然还是商品货币。正如《国蓄》篇所列举的,主要有三种货币,“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管子》特别强调,国家一定要掌握这些货币资源,才能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国蓄》)。
运用货币治国,最为重要的是利用货币、谷物与货物之间的关系进行经济社会的调控,“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山至数》),“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国蓄》)。特别是在《轻重》诸篇中,管仲学派多次提到了“人君铸钱立币”,即君主必须掌握货币的发行权。
(三)盐铁等资源
管仲学派也强调了国家掌握盐铁等资源的重要性。与其他诸侯国相比,齐国的耕地资源并不丰富,但因所处的半岛地形而拥有广阔的海岸和滩涂,这意味着齐国可以充分发展海洋经济,尤其是开发鱼盐资源,这是其他诸侯国无可比拟的优势。事实上,海洋资源早在姜子牙时代即已得到开发,政府从中大获其利,这一获利方法也因此常被后世称为“太公之术”。
在《海王》篇中,管仲学派将“官山海、正盐策”作为特别的措施提出,主张齐国要对盐业、铁矿等消费弹性低的资源商品实行统一管理,以发展相应的产业。既然家家户户、男女老少都要吃盐用铁,国家就通过垄断并加价出售来获取财政利益,“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海王》)。
除了盐铁等自然资源外,《管子》还主张对其他自然资源也实行国家垄断,“故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轻重甲》)。
当然,从真实的历史看,盐铁这样的资源在齐国多大程度上实现了专卖实属有疑问,有学者因此认为《海王》篇为汉代学者的著作。需要指出的是,管仲学派此处提倡的“官山海”,未必是汉代桑弘羊主张的全面垄断盐铁资源的政策,因为《管子》中反复提出要跟商人合作而不应实施全面垄断,“故善者不如与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十,君得其三”(《轻重乙》)。
(四)市场资源
管仲学派强调,国家必须掌握市场渠道。渠道也是资源。在齐国这样因处于四通八达的交通所在而商品经济一直比较发达的国家,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市者,天地之财具也。而万人之所和而利也,正是道也”,《问》)。
国家掌握市场渠道,自然不能靠强制性力量,而要依靠公共服务,比如《轻重乙》建议为商贾立客舍。管仲在齐国主要靠设立市场、减轻关税、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外贸四大政策来达到“天下商贾齐归若流水”的目的。《问》中对国家掌握市场渠道的建议是,“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虚车勿索,徒负勿入,以来远人,十六道同身”。
另外,管仲还通过设立6个工商乡(另外还设15个士农乡)来优待工商,比如说不服兵役。这样可以让他们集中精力发展工商业,并有利于他们教导子女、互相切磋技艺、交流经验与信息等(《小匡》)。
二、以商贸为手段来调控国内经济与社会
此处所说的用来调控国内经济与社会的商贸手段,在《管子》一书中被称为“轻重术”。运用轻重术,自然离不开市场;商贸手段只有在市场存在的前提下,才能用于国家治理。因此,《管子》一书对市场作用的重视,在中国古代经典著作中是罕见的。它认为货物价格应由市场自由买卖决定(“市者,货之准也”《乘马》),国家可以从市场获取国家治乱的信息(“市者,可以知治乱,可以知多寡,而不能为多寡。为之有道”,《乘马》),并坚决主张政府不能固定市场价格,衡数(即供求平衡关系)“不可调(调,固定),调则澄(澄,静止),澄则常(常,固定),常则高下不二(高下不二,没有涨跌),高下不二则万物不可得而使固(使固,利用)”(《轻重乙》)。在市场条件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实施国家治理。
(一)用商贸手段掌握粮食
以商贸为手段调控经济与社会,首先体现为国家要尽可能地运用商贸手段来掌握粮食。在前述建议国家要采取措施增加粮食产量的基础上,《管子》倡导用谷、币、货物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市场买卖来尽量积储粮食,并通过提高粮价来激发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故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农夫夜寝蚤起,不待见使;五谷什倍,士半禄而死君,农夫夜寝蚤起,力作而无止”(《山至数》)。
管仲学派还设想,利用粮价季节变化,在收获季节低价购买粮食并囤积,在青黄不接时再高价出售,以达到民众依赖国家粮储、大夫无法操控的目的,这样“出实财,散仁义,万物轻”(《山至数》)。
在《山至数》中,管仲学派还具体设想国家用货币贷款形式来增加财政收入并获取民众手中的粮食:第一年在青黄不接、粮价高企时给贫民发放货币形式的贷款,到秋收粮价下跌时要求按货币数字归还粮食并支付利息;第二年在青黄不接时再将粮食贷给百姓,并在秋收时要求按市价将粮食折为货币归还国家(还粮食也可以)并支付利息,这样国库就会增加粮食仓储或增加收入。君主有了粮食,才有能力实施有效的国家治理。
(二)用商贸手段获取财政收入
以商贸为手段来治理国家、调控经济与社会,其次体现为可用此手段获取财政收入供国家之用。财政收入是国家运行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管仲学派并不赞成轻税政策。在他们看来,“彼轻赋税则仓廪虚,肥(肥,通‘俷’,薄)籍敛则械器不奉(奉,供应)。械器不奉,而诸侯之皮币(币,此处指帛)不衣;仓廪虚则倳(倳,通‘士’)贱无禄”(《山至数》)。
不过,管仲学派更不支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对农民索取重田赋、对商贾征收高关税,甚至对房屋、树木、六畜征税,他们尤其反对的是临时加税。在他们看来,最好的财政征收手段是“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国蓄》)。若能这样做的话,“是人君非发号令收啬(啬,敛取)而户籍也,彼人君守其本(本,指粮食生产)委(委,指粮食储备)谨,而男女诸君吾子无不服籍者也”(《国蓄》)。
《管子》中为此提出来的方法有:一是通过“官山海”等措施,对盐、铁、林木资源实行某种形式的专卖措施,以商品加价方式在自愿买卖掩盖下实现财政征收;二是运用货币等手段,通过贷款、钱货关系等形式获取增值;三是利用市场差价和其他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巨额价差来进行买卖,获取盈利。
以上三种获取财政收入的机会,《管子》都将其称为“轻重之术”。在书中,管仲学派尤其推崇第三种方式,即利用“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来“以重射轻,以贱泄平”(《国蓄》),即在物价低时高价买入,物价高时低价卖出。
由于货币数量完全垄断于国家手中,于是利用钱、谷、货等关系,国家就可以操控商品价格、调节商品流通,即“人君知其然,故视国之羡不足而御其财物。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国蓄》)。
(三)用商贸手段调节收入分配
以商贸为手段来治理国家、调控经济与社会,还体现在调节贫富阶层的收入与财富上。显然,古今同理的是,贫富差距过大会造成社会势力失衡,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稳定。“民人之食,人有若干步亩之数,然而有饿馁于衢闾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今君铸钱立币,民通移,人有百十之数,然而民有卖子者何也?财有所并也。故为人君不能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君虽强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民犹若不足也”(《轻重甲》)。《国蓄》篇说明,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并列举了几个原因:农时的季节性;年岁的丰歉和财政征收的缓急;民智不齐;少数人蓄意操控、百般盘剥等。对于这样的差距,如果“人君不能调”,那么“民有相百倍之生也”(《国蓄》)。
如何调节这样的贫富差距呢?《管子》虽然认为需要由国君进行筹划并利用法制手段加以纠正,“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国蓄》),但主要的方法应该是运用商贸手段,“故凡不能调民利者,不可以为大治;不察于终始,不可以为至矣”(《揆度》)。比如,国家通过调剂物资、确保粮食的供应等来干预市场的运行,以防止巨贾商家豪夺百姓并保障民众的正常生活生产。还有,国家将手中掌握的粮食、物资或者货币,在农忙或青黄不接之时贷放、赊售或租借给贫困农民,实现以丰补歉、调剂民食。国家也可以利用建设公共工程等手段来实现以工代赈,甚至主张扩大公共支出达到侈靡的境地来救济贫民,即下文将说到的侈靡之术。
(四)重视商业与商人阶层
以商贸手段治国,最后还体现在《管子》对商人这一社会阶层的重视上,这在中国古代学者的作品中是少有的。在国家治理及争霸天下的过程中,为了富国强兵,管仲鼓励百姓将各种农副产品“鬻之四方”,大力发展商业,高度肯定市场对于农业生产的积极促进作用,“市者,天地之财具也,而万人之所和而利也”(《侈靡》),“市也者,劝也,劝者,所以起”(《侈靡》)。
与此同时,管仲学派还极力抬高商人的社会地位,采取了与商鞅重农抑商极不相同的策略。《管子》将商人与士、农、工一道称为国家柱石,“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小匡》),并高度肯定商人在买卖活动中的智慧以及对于经济的积极作用,“今夫商群萃而州处,观凶饥,审国变,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货,以知其市之贾。负任担荷,服牛辂马,以周四方。料多少,计贵贱,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买贱鬻贵。是以羽旄不求而至,竹箭有余于国,奇怪时来,珍异物聚”(《小匡》)。
三、以商贸为手段赢得对外战争的胜利
在诸侯林立的现实世界,如何才能实现争霸乃至统一天下,完成帝国内在的使命?商鞅的想法简单直接,那就是要有足够多的粮食及有积极性的战士。《管子》重视粮食,也重视战争(“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治国》)。但是《管子》认为,仅靠粮食无法争霸,争霸乃至统一天下也未必需要战争手段,而可以采用商贸手段来达到目的。
在《地数》中,管仲学派甚至认为,在诸国林立的环境中,仅仅粮食多是危险的,“夫本富而财物众,不能守,则税于天下。五谷兴丰,巨钱(巨钱,当为‘吾贱’)而天下贵,则税于天下,然则吾民常为天下虏矣。夫善用本者,若以身(身,疑为‘舟’)济于大海,观风之所起,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天下高我下,则财利税于天下矣”。就是说,管仲学派主张的是,应该更多使用商贸手段、发动贸易战,来实现对外争霸乃至统一天下。
《管子·轻重》诸篇中记载了许多精彩的“贸易战”。后世学者普遍认为,这些贸易战大多应该属于纯粹的设想而非历史的真实。虽然帝国时期传统的学者对这些设想大多评价不高,甚至认为粗鄙不堪,但站在熟悉贸易战的今人立场来看,我们不得不叹服其中存在的天才与智慧。
纵观这些事例,管仲以商贸手段来赢得对外争胜,至少可分为两类。
一类以《轻重丁》中记载的“石璧谋”“菁茅谋”为代表。这类计谋利用齐国的霸主地位(能接近周天子),再利用周天子尚存的礼节性权威为齐国谋取巨额利润。比如在著名的“石璧谋”中,管仲先命齐国能工巧匠制造一批不同规格的石璧,再让周天子下令让齐王率天下诸侯朝拜周王室宗庙,前提是要以周王室的“彤弓”和齐国的“石璧”为入场券。于是天下诸侯纷纷携带各国财货珍宝来齐国换取石璧,齐国很快就填补了葵丘会盟后产生的财政亏空。“菁茅谋”也采取了类似的手段,只不过是让诸侯参加周天子封禅仪式时,必须花重金换取周王室贡品“菁茅”用作祭祀垫席,使得周天子在几天之内赚了大笔财富,“七年不求贺献”。这样做,不但帮助了周天子,也提高了齐国的霸主地位,从而解决齐桓公的问题“天子之养不足,号令赋于天下则不信诸侯,为此有道乎”(《轻重丁》)。
另一类是齐国凭借雄厚的财力,从敌国大量买入特定商品、破坏其经济生产周期,从而用经济手段控制敌国。《轻重戊》中记载的“衡山谋”就是此类战略的典型。首先,管仲建议齐王“贵买衡山之械器而卖之”,蓄意引发周边各国对衡山国兵器的抢购热潮,使得衡山之民“释其本,修械器之巧”。所谓“本”,正是指农业。随后,齐国以高于赵国国内粮食收购价的价格,前往赵国收购粮食,使得包括衡山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纷纷向齐国卖粮,如此持续数月后,齐国突然宣布闭关,停止与周边国家的一切经贸往来。此时的衡山国,农业生产周期已经被兵器生产所打乱,国内存粮又多被卖至齐国,国力被消耗殆尽。面对即将被齐鲁两国瓜分的局势,衡山国“内自量无械器以应二敌,即奉国而归齐矣”。在《轻重甲》中的设想是,以四夷所产宝物(吴越的珠象、朝鲜的皮货、昆仑之虚的璆琳琅玕、禺氏的白璧)为货币,抬高它们的价值,这些国家的人与商品就会远道而来。于是,通过这样的经济手段,达到了征服或吸引敌国的目的:“故物无主,事无接,远近无以相因,则四夷不得而朝矣。”在《轻重戊》中,还提出了一个以粟制敌的谋略。就是说,用巧妙的手段(高价收购敌国“鲁梁”的纺织品绨),扰乱敌国农业生产(鲁梁君主让百姓放弃粮食生产而专门织造绨),使之粮食匮乏,不得不依赖我方,从而达到降服敌国的目的。《轻重乙》还设想,齐国反复运用盐粮价格关系,让自己国家愈富而各国愈贫。《轻重戊》则设想了齐国利用治柴征服莒、利用田鹿征服楚、利用狐皮征服代等事例,这些都属于用商贸手段达到争胜于天下的例子。
四、商贸立国的艺术手段:货币、无形之税、侈靡之术
管仲在齐国“通货积财、富国强兵”的功绩,令后世治国者艳羡不已。《管子》一书中表述的商贸立国思想以及具体的操作艺术,也得到后世学者的高度重视。在管仲学派的治国理财艺术中,值得后世关注的,除了与其他学派学者相同的地方,比如要重视土地问题(“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乘马》)、强调财政征收要有节制(“取于民有度”,“不夺民财”,《五辅》;“富上而足下”,《小问》)外,最为重要的是提倡用艺术性手段来从事治国理财活动,这在其他学者的著作中非常少见。接下来我们对《管子》一书中提及的三个治国理财的艺术手段作一些探讨,这些艺术手段事实上属于商贸立国方略的具体呈现形式。
(一)货币艺术
在中国古代治国理财的经典著作中,《管子》一书也许不是最早却是最详细、最完备地提出货币理论并倡导以此实现国家治理的著作。正如张友直指出的,《管子》一书事实上完整地提出了货币起源与本质、货币种类与本位、货币职能与作用以及货币数量价值论等货币思想(2)。接下来本节不讨论这些货币思想,而只看看管仲学派如何运用货币艺术于治国理财过程之中。
对于货币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管子》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货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国蓄》)。事实上,在《管子》看来,货币就是为治国而兴起的。比如说为了赈灾,“汤七年旱,禹五年水,民之无(zhān,粥)有卖子者。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卖子者”(《山权数》),就是说国家通过发行货币来获取债务性收入,以赈济民众、赎回人口。还有,《管子》认为货币是国家为了方便民众交换而指定或制造的,“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国蓄》)。
当然,更为后世学者珍视的就是《管子》一书所表达的用货币手段来调控经济的艺术,“人君操谷、币、准衡,而天下可定也”(《山至数》)。这一艺术被《管子》表达为轻重之术,前文已有涉及。大致上,运用货币艺术治理国家,至少可以达到以下目的:调动民众生产的积极性(“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故民力可得而尽也”,《国蓄》);调节市场均衡关系,平抑物价(“遍有天下,则赋币以守万物之朝夕,调而已”,《山至数》);将粮食资源掌握在国家手中并借此增加财政收入(“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国蓄》)。
管仲学派还主张,应将俸禄和赋税全部货币化。“士受资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则一国之谷资在上,币赀在下”(《山至数》)。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两个方面:一不用再实行土地分封制度,以避免分封制下的争夺乃至战争,“故伏尸满衍,兵决而无止。轻重之家复游于其间。故曰:毋予人以壤,毋授人以财(自然资源)”;二使得货币铸造和发行的权力掌握在国家手中,而各级官吏与民众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货币,实质上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认可与服从,从而实现秩序,“圣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决塞,夺之以轻重,行之以仁义,故与天壤同数。此王者之大辔也”(《山至数》)。
(二)无形之税艺术
在财政征收无可避免的前提下,怎样有效地获取财政收入以“取民不怨”?这是征税艺术的问题,用法国路易十四国王时期著名的大臣科尔贝尔的话来说,就是做到“拔鹅毛让鹅尽可能地少叫”。
在税收方面,管仲学派首先不赞成君主的横征暴敛或者强制性手段,认为它会带来极大的危害,“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罢民力,财竭则不能毋侵夺,力罢则不能毋堕倪。民已侵夺堕倪,因以法随而诛之,则是诛罚重而乱愈起”(《正世》)。《管子》主张,民富是国富的前提和保证,“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山至数》),因此在财政征收方面主张“公轻其税敛,则人不忧饥;缓其形政,则人不惧死;举事以时,则人不伤劳”(《霸形》)。他们尤为反对临时性的税收,认为危害极大,“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国蓄》)。不过,管仲学派并不一味地支持轻税政策。征税尤其是从农业方面征税,管仲学派建议的是,要适合农民的负担能力,“案亩而税”(《大匡》),“相地而衰征”(《霸形》)。
管仲学派提出且为后世推崇的征税艺术,是他们对无形之税的主张,即让民众“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国蓄》)。是否可能获取一种无形之税?管仲学派的回答是肯定的,这一想法在《盐铁论》中被桑弘羊等汉代治国者进一步表达为“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在《国蓄》篇中,管仲学派发现传统的五种征税方式(房屋税、牲口税、土地税、人头税和户税)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夫以室庑籍(以室庑籍,征房屋税),谓之毁成(成,指房屋);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人籍(以正人籍,按人征税),谓之离情(离情,背离人情,因民众不愿多生育);以正户籍,谓之养赢(养赢,一户之下人口会很多)”。因此,他们主张运用国营商业买卖来获取财政收入,因为这样可以获取无形税收。在《国蓄》篇中,管仲学派设想,国家先在丰年以低价大量收购粮食,之后于平年将每石粮加价十钱,于荒年每石加价二十钱,这样从一个三口之家,平年每月可获得九十钱收入,荒年每月一百八十钱。这样的财政收入方式,寓形于商品买卖之中,自然是无形的。《管子》中还反复强调,国家可以利用粮食、货币、货物三者间的关系,通过市场买卖或者货币借贷来获取财政收入。只要在粮食与货币两种形式之间进行灵活的切换,国家就能掌控国内的大部分财富。
最为后世学者重视也在中华帝国时期广泛采用的无形之税,是基于盐铁等国营而实施的专卖措施。在《海王》篇中,管仲学派提倡计口授盐,通过加盐价来获利。当然,在春秋战国诸国林立的时代,全面垄断的盐专卖政策事实上很难行得通。在现实历史中,直到汉武帝时期才真正能够实施盐铁的全面垄断专卖。
(三)侈靡之术
在春秋战国乃至后世很长一段时间,农业经济一直占主导地位,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既是家庭财务原则(秋收粮食在交完租税、留够第二年种子粮后才能用于消费),也是国家财政的运行原则(以收入有限性控制君主开支的权力)。特别地,兼具公、私二重性的君主,若私人消费过于奢侈往往会损及公共的利益,“多营于物而苦其力、劳其心,故困而不赡,大者以失国,小者以危身”(《禁藏》),甚至因此败坏社会的道德,“国侈则用费,用费则民贫,民贫则奸智生,奸智生则邪巧作。故奸邪之所生,生于匮不足;匮不足之所生,生于侈;侈之所生,生于毋度。故曰,审度量,节衣服,俭财用,禁侈泰,为国之急也”(《八观》)。《管子》强调,君主、大臣及民众如果能够节约不奢侈,就可以将剩余储蓄起来防备饥荒(“纤啬省用,以备饥馑”,《五辅》),甚至防祸得福(“故适身行义,俭约恭敬,其唯无福,祸亦不来矣;骄傲侈泰,离度绝理,其唯无祸,福亦不至矣”,《禁藏》)。因此,君主的私人消费一定要节制(“是故主上用财毋已,是民用力毋休也。故曰:台榭相望者,其上下相怨也”,《八观》)。
不过,与儒家学派一味主张节俭的意见不同,管仲学派认为,在特定条件下,侈靡并非坏事,侈靡之术甚至可以成为国家治理的艺术。他们认为,一味地节俭会使事情办不成或者公共目的无法达成,“用财啬则不当人心,不当人心则怨起,用财而生怨,故曰费”(《版法解》),“简则伤事,侈则伤货”(《乘马》)。这是因为,施政办事要从民所欲,“饮食者也,侈乐者也,民之所愿也。足其所欲,赡其所愿,则能用之耳”(《侈靡》)。为此,《管子》中辟出专门一篇《侈靡》来加以讨论。在该篇中,管仲学者认为,侈靡消费可以促进生产,在饮食、车马、游乐、丧葬等方面的奢侈行为可以带动生产,“不侈,本事不得立”(《侈靡》),甚至可以“雕卵然后瀹(瀹yuè,煮)之,雕橑(橑liáo,屋椽)然后爨(爨cuàn,烧火做饭)之”(《侈靡》)。他们还认为,侈靡可以促进就业,“富者靡之,贫者为之”(《侈靡》),这大致相当于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名言“富人不挥霍,穷人就饿死”。特别是在遇到水旱等自然灾害、百姓生活困难情况下,君主的侈靡消费与侈靡品生产可为贫苦百姓提供谋生机会,“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以平国策也”(《乘马数》)。
对《管子》运用侈靡之术于国家治理之中,章太炎先生称赞道:“《管子》之言,兴时化者,莫善于侈靡,斯可谓知天地之际会,而为《轻重》诸篇之本,亦泰西商务所自出矣。”(3)管仲学派的这一观点,在中国古代治国理财思想中是非常突出的。在《盐铁论》中,桑弘羊对此加以特别的肯定,并发挥道:“不饰宫室,则材木不可胜用;不充庖厨,则禽兽不损其寿。无末利,则本业无所出;无黼黻(黼fǔ黻fú,礼服上所绣的华美花纹),则女工不施”(《盐铁论·通有》)。不过桑弘羊的这一观点,也遭到了参加“盐铁会议”的文学贤良的猛烈抨击,在后世帝国国家治理中这一侈靡之术始终处于被压制的状态。
五、商贸立国的原则:国家的公共性
国家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共同体,公共性是国家的内在要求。不过,在帝国时代,公共权力表现为君权,一种集中到君主个人手中的权力。虽然此时的权力表现为君主的个人权力,但并不因此改变它内在的公共性。作为一流政治家的管仲和杰出思想流派的管仲学派,对此有深刻的认识。表现在《管子》一书中,那就是存在着大量对于国家、君主职位、权力的公共性的认识,以此作为商贸立国需要遵循的根本原则。
(一)国家之公:为民、利民
在管仲乃至后世帝国,君权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君主具有公私二重性,即作为国家的代表时为公,作为个人又是私的。管仲自己之所以没有为早先辅佐的公子纠而死,反而投靠了原处于敌对方的公子小白(即后来的齐桓公),是因为他意识到了君主的这两重属性。他说,“夷吾之所死者,社稷破、宗庙灭、祭祀绝,则夷吾死之。非此三者,则夷吾生。夷吾生则齐国利,夷吾死则齐国不利”(《大匡》)。就是说,管仲认为自己服务的是公的国家(齐国)而非私的个人(君主)。
在这里,与《商君书》相似,《管子》也从国家起源的目的来论证国家的正当性或者说国家所应该具有的公共性。在《君臣下》篇中,管仲学派提出了自己的国家起源理论:“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其从义理兆形于民心,则民反(反,同‘返’)道矣。名物处,是非分,则赏罚行矣。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是故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以为国;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这一段极为出彩的文字,道尽了国家公共性的本质,那就是说国家一定是为了民众而成立,君主乃是为了民众而设立的职位。
在这样的国家起源论背景下,管仲学派指出,所谓公的国家就是齐国百姓或者更抽象地说是人,“齐国百姓,公之本也”(《霸形》),“人不可不务也,此天下之极也”(《五辅》)。因此,国家以及国家的代表即君主,必须为民众服务,这是真正的公共性,也是国家实现善治进而争霸天下的条件。《管子》说,“君人者,以百姓为天。百姓与之则安,辅之则强,非之则危,背之则亡”(《说苑》),“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霸言》),“与其厚于兵,不如厚于人”(《大匡》)。
那么,如何才能服务民众进而实现国家的善治呢?《管子》的说法非常明确,“得人之道,莫如利之”(《五辅》),“先王者,善为民除害兴利,故天下之民归之”(《治国》),“爱之、利之、益之、安之,四者道之出。帝王者用之,而天下治矣”(《枢言》)。只有顺应民心,为民谋利,才能体现国家之公并达到善治的目的,《管子》对此一再地教导:“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天下所谋,虽立必坠;天下所持,虽高不危。故曰安高在乎同利”(《版法解》)。而要顺民心,要为民谋利,就必须了解民众的利之所在,或者说民众实际上是什么样子的。
与商鞅相似,管仲学派也不是按照民众的“应然”去想象他们的样子,而从“实然”出发来分析人性,认为人实际上是自利的,必须承认民众私利的正当性。事实上,只有真正承认民众之私才能凸显国家之公。管仲学派认识到,“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续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波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禁藏》)。显然,求利为富是人的本性,“百姓无宝,以利为首。一上一下,唯利所处。利然后能通,通然后成国。利静而不化,观其所出,从而移之”(《侈靡》)。就是说,要服务民众进而实现国家善治,就必须从求利的人性出发,诱导民众去求利求富,“故善者势(势,当为‘执’)利之在,而民自美安,不推而往,不引而来,不烦不扰,而民自富。如鸟之覆卵,无形无声,而唯见其成”(《禁藏》)。事实上,这样的看法在《管子》起始篇中就已经明确地指出,“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故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牧民》)。
从这样的人性起点出发,管仲学派提出了非常不同于后来占统治地位的儒家的治国方略,后来二千多年历史中这样的方略事实上也在持续回响。那就是,强调利在义先、将求利求富作为民众道德提高的条件,“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牧民》)。虽然与商鞅从相同的人性出发,但管仲学派得出的结论并不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商鞅主张弱民、贫民;而管仲学派提出,“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因为“民贫则难治也”(《治国》)。对此,《管子》中给予了翔实的说明,并因此成为千百年来中国人治国理财的经典名言:“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治国》)“富民”于是成为最为重要的治国方略,根据这样的理念,《管子》一书提出了众多的富民措施,从而使自己在中国古代治国理财经典中独具一格。
(二)君主职位之公:任法重法
君主在具体治国过程中,怎样才能体现出自己施政并非出于个人私心而是从国家之公出发的?《管子》认为,关键在于必须“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任法》)。这是因为,“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任法》)。作为从国家之公出发善于治国的君主,必须用“法”,“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法》)。要达到国家善治,不仅君主,而且大臣与民众也要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任法》)。对于儒家推崇的仁、义、礼、乐,管仲学派的看法是,“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任法》)。
国家治理必须遵循法,这样才能体现国家“公”的本质,那么法又是什么呢?管仲学派对此也有非常精当的论述:“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七臣七主》)就是说,法是一些为了人类生存而设立的禁令(“人故相憎也,人心之悍,故为之法”,《枢言》),是确立产权(即“定分”)的规则,是吏民行为的依据。因此,法并不是为了君主私心而设计的管控民众的工具,而是为了解决民众之间的纠纷、辨别行为的是非,以及让生命维续、生活正常的关键要素,“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县,通‘悬’)命也”(《禁藏》)。
管仲学派强调,对于这样的法,君主、官吏及民众都要遵守,“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任法》),“故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故主上视法严于亲戚,吏之举令敬于师长,民之承教重于神宝”(《禁藏》)。当然,守法的责任首先落在君主身上而不是百姓,君主一定要高度重视法,绝不能徇私枉法,“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明法》)。“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法禁》),只有自上而下的任法重法,国家善治才有可能,国家的公共性才能体现。在此基础上,民众也必须守法,这是涉及国家安危、民众自身安全的大事,“凡国君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重令》),“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国蓄》)。
与商鞅、韩非这样的标准法家相比,管仲学派上述关于法的重要性的看法大多与他们相似,这也是《管子》一书后来被列入法家的原因所在。不过,《管子》中对法的看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很有特色的:
(1)法律必须在了解世俗实情的前提下制定,“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情,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而行”(《正世》);
(2)法律必须顺应民心,从民所欲,“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牧民》);
(3)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圣明的君主明于治乱之道,会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法律,“故其位齐(其位齐,指能确立适中的政策)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正世》)。
(三)权力的公共性:服务于民生
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强制性权力的运用是必不可免的。为此《管子》也给予高度的重视,强调“威不两错,政不二门”(《明法》),要求民众尊重权力的严肃性,“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任法》)。但是,管仲学派绝不认为这样的权力运用是为君主一人服务的。他们斥责那些为一己之私运用权力的君主,“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疾,仇视)也”(《权修》)。在《管子》看来,权力的运用必须出于公共的目的,用今天的语言来说,就是必须承担起积极的服务职能,“官不理则事不治,事不治则货不多”(《乘马》)。
管仲学派对于国家公共性及权力运用公共性的强调,在春秋战国时期乃至中国古代史上都是非常超前与突出的。在管仲他们看来,理想的权力行使,既要维持民众基本的秩序,又要通过向民众提供服务来促进生产,“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国蓄》)。管仲学派心目中的服务职能有:第一,国家必须积极地干预经济活动,通过生产的扩大以创造更多的财富;第二,国家必须积极介入到分配过程中,实现社会一定程度的公平。
国家积极地干预经济活动,前面在讨论用商贸手段调控经济与社会时说过,此处不再多说。最能体现权力公共性的,是管仲学派主张的国家对收入分配职能的承担(“天下不患无财,患无人以分之”,《牧民》),以及在那个时代就对全面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赐鳏寡,振(振,通‘赈’)孤独,贷无种,与无赋,所以劝弱民”(《禁藏》),从而实现“饥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资者得振”(《轻重甲》)。这样做,民众才会真正认可权力的公共性并对国家抱有极高的认同感,“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国蓄》)。
六、商贸立国原则的后世发展
《管子》一书,思想内容包罗万象、博大精深。《汉书·艺文志》把它列为道家,陈鼓应先生也将其归为体现黄老之学的道家,认为它的内容虽然兼备道、法、儒、阴阳等各家之说,但是“以道家哲学思想为理论基础”(4)。历代学者大多将《管子》一书作为法家著作来看待。在汉武帝推行“独尊儒术”政策后,被认为是法家著作的《管子》,在思想上屡遭贬斥,地位远不及儒家经典著作。不过,与思想上的贬斥不同,在历代治国理财的实践中,这本书仍然得到统治集团的青睐。尤其在唐代,出现了多本著述《管子》的著作,如魏征的《管子治要》、杜佑的《管子指略》、尹知章的《管子》等。在宋、明、清等王朝期间,也有不少学者对《管子》加以校注与研究。到近代中国国家面临生存危机之际,以梁启超为代表的学者,大力肯定管仲化固从新、开拓进取的精神,竭力抬高《管子》一书的地位。在梁启超所著的《管子评传》中,他甚至因管仲学派的商贸立国构想而略带夸张地称赞管子为“中国之最大政治家,而亦学术思想界一巨子也。”
历代学者肯定甚至推崇《管子》一书,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肯定管仲治理齐国时的政治主张和经济思想,试图从管仲的言行中总结治国理财的方略,尤其是他开发利用工商业资源的做法;第二,推崇管仲的改革勇气与改革策略,设法学习管仲革弊创新的做法,以尽快帮助自己的国家赢得生存竞争或实现王朝中兴,并因此奠定个人的历史地位;第三,认识到《管子》一书中所包含的儒、法、道、墨、兵、农、纵横、阴阳等诸家丰富的思想资源,希望从该书学习和开发这些思想资源。
管仲学派倡导的商贸立国原则,在后世帝国治理中作为正统“重农抑商”原则的对立面,事实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用商业手段处理国家与民众的关系,包括用货币财政代替实物财政、运用利益诱导(自愿交易)等手段完成国家治理任务;二是重视商业活动,包括私商经营活动与官商经营活动(含手工业在内)。在帝国农业经济时代,“重农”或者说重视粮食生产、抬高农民的法律地位,在理念上对各家各派学者而言其实都没有异议,当然在现实中真实状况如何那是另一回事。管仲学派倡导的用商业原则处理国家与民众的关系,虽然在实践中历代王朝都在使用,但在理念上一直有儒家学者从重农抑商原则高度加以反对。这些人更加反对政府对私商或官商经营活动的重视,视为不可原谅的“重商”行为。不过,在帝国一些特殊时期,治国者会更多吸取管仲学派商贸立国的主张,变得更加“重商”,这样的变化不妨称为“重商变异”。
根据国家对商业活动态度的不同,帝国二千多年在处理私商与官商经营活动时至少有以下三种表现:(1)既抑私商也抑官商,就是说全面压制工商业活动,既贬低私商的社会地位,也排斥国家用官营商业从工商业获取财政收入;(2)抑私商扬官商,就是说抑制私人从事工商业活动,但国家积极发展官营工商业以获取财政收入或达到其他目的;(3)私商与官商并重,就是说既鼓励私人从事工商业活动,国家也发展官营工商业,从而用税收形式或商业手段获取财政收入并达到其他目的。第一种表现实际上是全面抑商的状态,从理论上来说最符合“重农抑商”的要求,也因此被后世儒家学者视为帝国最为正统的治国原则。第二种、第三种表现都被正统儒家学者视为“重商”,认为违背了重农抑商原则。但这两种表现充其量只是重商变异,突出体现在汉武帝改革时期与王安石变法时期。只有在晚清洋务运动之后才真正兴起了现代的重商主义,这已不属于重商变异而意味着重商转型。从逻辑上说,还存在第四种对待商业活动的态度,即扬私商抑官商。不过这样的态度在现实中只存在于现代自由主义经济体中,在帝国时期乃至今日中国都未出现。大体上,由商鞅变法为秦国奠定的重农抑商原则在帝国国家制度构建与治国理财活动中始终占据上风,成为主导后世帝国二千多年的正统原则。管仲学派提倡的商贸立国方略虽然处于被压制状态,但始终隐伏在帝国制度运行之中,在特殊时期(重商变异和重商转型)才成为主导性原则。
(1)谢浩范、朱迎平译注:《管子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前言。接下来本章凡选用《管子》的文字,也来自这个版本,只用文中夹注形式说明篇名,不再一一注明版本信息。
(2)张友直著:《〈管子〉货币思想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3)章太炎:“喻侈靡”,载于《章太炎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4)陈鼓应著:《管子四篇诠释》,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