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监理单位与工程相关方的关系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与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主要表现为直接的合同关系和间接的合同关系。
1.监理单位与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和政府质量监督均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两者目标是相同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质量监督权力,监理企业代表建设单位执行监理任务,监理单位要接受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和相关检查,因此,监理单位应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的资料,配合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入施工现场开展检查。
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一方面要遵循平等的企业法人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都是通信建设市场中的企业法人,虽然经营性质不同、业务范围不同,但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在通信建设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要遵循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都作为委托监理合同的合同主体,受监理合同的相关约束,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一是平等的法人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是通信建设市场中的企业法人,经营性质、业务范围不同,双方在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制约下,完成通信工程建设任务,在通信建设市场中具有平等的地位。二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4.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在委托设计阶段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中,通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以及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设计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未委托设计阶段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只是工作上的配合关系,当监理人员发现设计存在缺陷或不合理之处时,可以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