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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叔本华伦理学与其他伦理学的关系

如果以教会的观点来解释的话,我的伦理学和欧洲其他所有哲学家的伦理学之间的关系,就像《圣经》的《新约》和《旧约》之间的关系。《旧约》把人置于律法支配之下,但律法并不引导人走入救赎之境。《新约》则不同,《新约》告诉我们律法是不够的,它不要求人服从律法,而是宣扬天堂以代替律法,认为我们可以通过信仰、爱和彻底的自我否定进入天堂。《新约》告诉我们,这是从邪恶和现象世界中获得救赎的唯一道路。

不过,所有新教徒和理性主义者都错了,《新约》的真正精神无疑是禁欲主义精神,而这种禁欲主义精神正是生命意志的否定。无论是从律法范围转变到信仰范围,还是从罪恶和死亡世界转变到基督教中的永恒生命世界,从实质意义上看,这些都是从单纯的德行转变到生命意志的否定。在我之前的整个哲学伦理学都固守《旧约》的精神。它提出一种绝对道德律,即没有基础也没有目的的道德律,并包含道德上的命令和禁律,而在这些命令和禁律背后,隐藏着一位不容置疑的上帝。不管这种伦理学表现的方式如何,都逃不脱这样的规律。

相反,我的伦理学却有基础、目的和目标:首先在理论上证明正义和良善的形而上的基础,然后指出正义和良善完全实现时会达到的目标,同时也明确承认生活在这世界上的人应当受到责难,并指出只有意志的否定才是救赎之道。因此我的伦理学实际上和《新约》的精神是一样的,而所有其他伦理学和《旧约》精神一致,它们在理论上甚至与犹太教没什么两样,也就是说,它们只是一种一神教而已。从这个意义上看,我的学说可以说是真正的基督教哲学,尽管那些不愿深入研究只想了解皮毛的人觉得这种说法似乎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