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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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研究意义

第一,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问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实践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民族发展理论在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创新成果。中国共产党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探索与实践是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探索成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问题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实现发展进步的重大命题。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加大力度来无端指责和阴谋攻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手段就是针对我国中央与部分民族地方的关系现状“大做文章”。例如,近年来“藏独”分子在提出“西藏独立”的非法要求受挫后又精心伪造出了“大藏区”的虚假概念和“中间道路”的政治主张,提出“既不要求独立,也不接受中央政府的管辖,而是要在大藏区实行‘真正的自治’”。这些行为其实就是在通过各种虚假借口和理由来无端攻击和否定我国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合法性,进而通过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所谓“真正自治”和“高度自治”的阴谋论调来实现将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的目的。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当前形势下,实事求是地界定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内涵和属性、全面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以及系统归纳党和政府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基本经验等是本书研究的现实需要。

第二,处理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是解决当前民族工作和国家治理工作中诸多问题的迫切要求。与普通地方相比,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相对不同,如何构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国家的安全稳定等都非常重要。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学术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和政治问题。因此,近年来关于如何处理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问题也受到民族学、政治学等学科的青睐,成为当前国内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社会上和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对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和政策的质疑声音,一些学者置中国的具体国情于不顾,机械地套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民族政策来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提出质疑,主张在行政区划改革中废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通过“国族一体化”政策来解决民族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就是完全忽视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包含的“两个结合”的有机统一关系,不但将我国民族问题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包含的“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混为一谈,而且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统一与自治”关系彼此对立。本书的价值意义在于把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问题作为一个专门的领域来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整体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研究两者关系的发展历程、运行机制、呈现特点和建构方案等内容。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构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内容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任务,也是在探索中国特色主义建设道路中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必要保障。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动态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首先是作为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而存在的,因此对其关系的考察和研究要以中央与地方关系为基础。所谓中央,是指国家政权在全国范围内的领导机构;地方则是中央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的统称。在我国,地方的概念外延相对宽泛,一般主要指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等,目前学界探讨的地方一般指省一级的政府层面。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两者的关系往往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形式表现出来。在本书中,“中央”和“地方”分别代指广义上的“中央政权机关”和“省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指狭义上的“中央行政机关”和“省一级的地方行政机关”。需要指出的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重要政治话题,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特殊大国来说,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一个更为重大的课题,对国家统一、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国家形态进行的研究中就包括了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论述。恩格斯在《集权与自由》一文中指出:“集权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生命基础……只要存在着国家,每个国家就会有自己的中央。”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在原则上赞成单一制,但并没有完全否认联邦制,只是将其视为历史发展的一个阶段。列宁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进行了完善和发展。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保障对国家有效的管理基础之上,列宁主张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以及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文中就曾经指出要防止中央过分“侵犯”地方,甚至是破坏地方合法权力的行为。毛泽东作为党和国家的第一代领导人,对国家结构形式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极大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思想和理论。毛泽东在著名的《论十大关系》一文中专门用一个章节来详细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其核心观点主要包括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通过确立“发挥两个积极性”和“商量办事”的原则来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

2.国内学者的研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就一直是学者们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学者们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探讨取得了较大的研究成果。总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国家结构形式视角进行研究。其主要是从国家结构形式入手,通过研究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的联系与区别等来探讨国家权力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配置问题。1997年,童之伟的《国家结构形式论》对国家结构形式下所涉及的划分国家组成区域、处理全国性政府与区域性政府关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基础理论研究。2001年,艾晓金提出了确立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性,即其“是一个国家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基础,是调整两者关系最基本的制度安排”艾晓金.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再思考—从国家权力看我国国家结构形式[J].浙江社会科学,2001(1): 77-82.。2004年,杨小云提出“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民族区域自治为补充形式的单一制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等”杨小云.新中国国家结构形式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2009年,王俊拴通过分析提出了“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坚持单一制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唯一选择”王俊拴.当代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及其未来走向[J].政治学研究,2009(3):29-35.等重要结论。

(2)从国家治理视角进行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治理”提升到国家改革的战略层面,同时近年来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很快成为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其中就涉及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即两者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分配问题。2013年,杨志军专门指出了“分析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模式或经验必须紧紧抓住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两条主线”杨志军.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双重维度[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6): 12-20.。2016年,孙波在其文章中指出“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要针对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孙波.以利益为视角探索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J].社会科学战线,2016(9): 239-245.。2017年,刘华撰文提出了“以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的主要目标、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地方政府创新等方面对未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进行理性思考”刘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J].江苏社会科学,2017(2): 120-125.

(3)从府际关系理论的视角进行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间存在的各种关系来探讨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模式问题。早在1998年,林尚立就提出了“推进政府体系优化的重大研究课题,在分析我国政府间传统关系模式和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展示了未来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发展思路等”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2000年,张志红对我国政府间纵向关系的改革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特别是“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同构’理论”张志红.当代中国政府间纵向关系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的提出在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4)从法治、宪政的视角进行研究。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提出从法治的角度入手建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制度框架,强调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法治化、制度化的重要性,多个学者还提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依据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等主张。例如,熊文钊在其2005年的专著中就提出了“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基本原则,以及建立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监督控制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等”熊文钊.大国地方——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扩展地方政治空间、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等展开讨论。

(5)从财政关系角度进行研究。随着中国分税制改革的深入实施,国内经济学界和政治学界出现了大量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角度研究两者关系的文章与著作,如寇铁军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马力宏的《分税制与中央和地方关系调整》及胡书东的《经济发展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国财政制度变迁研究》等为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视角。

3.国外学者的研究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和完善涉及如何适当配置权力与资源、如何实现中央权威与地方自主的最佳平衡等复杂问题。国外学者对此也从多角度进行了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是以下几点:英国学者史密斯在《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一书中提出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必须均衡的“史密斯主义”;英国学者罗斯在《从中心政府到民族范围的政府》中指出中央与地方都具有相互独立性,应该鼓励和支持地方普遍具有自我管理的自律能力;法国学者拉焦尔在《行政部门的机构》中提出了中央与地方分权关系理论,认为政治性分权、行政性分权和行政权转让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三种主要模式;英国学者艾伦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通过对世界不同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类型主要是合伙型与代理型。可以说国外学者更加热衷于讨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模式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自从进入21世纪,中国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先后举办过两次较大规模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分别是2007年北京大学与美国耶鲁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和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与法国孟德斯鸠—波尔多第四大学举办的题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国际视野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理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类型化和法治保障以及两者关系中的公民权利保障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必须指出的是,绝大多数国外学者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都是立足本国的实际情况并为本国政治发展服务的,因而在理论的应用上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很难把在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下的分析模式直接运用到中国的具体实践中,但以上这些研究成果可为本书研究提供重要的方法论借鉴。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地方关系的一般观点到近年来学界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成果以及对国外学者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理论,均集中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本质与内涵,特别是中国学者的长期研究成果较好地展现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变化的基本趋向,具有非常高的学术价值,也对我们认识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体系中的具体关系结构、关系性质等提供许多方法论启示。进一步而言,这些研究成果也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之,目前学术界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已经变得更加多元化和精细化,这其中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研究也已经成为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学术史梳理和研究动态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特指国家与省(自治区)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之间所包含的各种关系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特殊的关系体系在现实中往往是以中央政权机关和民族地方政权机关的关系形式表现出来,具体来讲就是中央政府与5个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两个层面)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集合体和具体的实践活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其他省级以下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如自治州、自治县等)一般不与中央政府发生直接的关系,所以在本书中不一并讨论。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探索,成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并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和巩固。与普通地方相比,两者关系本身就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双重特质。一方面,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从属于我国宏观层面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构建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央与一般地方关系的共有性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结构体系中特别的存在,实践中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又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就决定了这个关系体系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独特性。因此,构建体系完备、科学有效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对民族地方的发展和国家的安全稳定等都非常重要。在这样的认识背景下,如何处理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问题也受到民族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关注,成为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和热点领域。

早在1957年,中山大学的刘渠在其文章中就指出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问题应该是在中央领导下的自治问题”刘渠.论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自决权[J].中山大学学报,1957(1): 64-89.。同年,云南大学的熊锡元也撰文“从我国的国家政权性质、民族地方特点等方面论证了两者之间统一与自治关系”熊锡元.建立单一制国家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J].教学与研究,1957(10):9-14.,这两篇文章开启了学术界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研究的序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术界开始围绕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定位问题、两者关系类型问题以及两者关系的未来发展和走向问题等进行了较多方面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较多的理论研究成果。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此方面的研究逐渐增多,其中系统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进行研究的是2014年中南民族大学戴小明的专著《统一·自治·发展—单一制国家结构与民族区域自治研究》,该成果立足对单一制国家结构与民族区域自治间的关联的探讨,在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定位和发展等众多方面做了开创性的探索。同时,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原政策法规司司长毛公宁撰文提出“两者之间不是简单分权的关系,而是统一与自治辩证结合的关系”,并进一步提出了“统一与自治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毛公宁.制度自信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保证——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几点体会[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 33(3): 6-11.等重要观点。

1.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动态(1)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定位问题。具体到中国而言,这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类型?这种特殊的关系类型在发展中又应该如何去定位和界定?对于这些问题,学界一直就有关注。早在1985年,敖日其楞就指出“处理两者关系时要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因为它们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敖日其楞.试论国家统一领导和民族自治权利的辩证关系[J].内蒙古社会科学,1985(4): 56-59.。1990年,梨岩提出“上级国家机关对其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这是我国的宪法所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梨岩.试论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的法律制度[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0(4): 23-28.。1999年,黄铸指出“自治的目的就是发展,自治是维护民族平等团结的基本制度”黄铸.不能把民族自治和发展对立起来[J].民族团结,1999(8): 40.。1999年,李曼林提出“两者之间既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有协商与协调的关系”李曼林.完善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的探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1999(5):76-79.。2009年,黄栓成第一次提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和谐关系的概念,“通过对两者之间的权力和谐关系等多种关系类型的研究来阐释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和谐关系内容”黄栓成.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和谐关系构成研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9(5):17-19.。2013年,杨锦明围绕如何理顺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将中央的集中统一(中央权威)绝对化;二是将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绝对化”杨锦明.完善民族自治区立法自治权的几个问题[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55-58.。2015年,张殿军也指出“两者之间不是简单的分权关系,而是统一与自治结合的辩证关系”。

(2)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类型和涉及内容问题。在这个关系体系中有哪些具体的类型?它们分别在这个关系体系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近年来,学界对此研究比较丰富,归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从政治关系角度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目前已经形成的基本观点主要是政治关系的本质是权力关系,同时权力关系决定着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等,因此要想实现两者政治关系的和谐就要求正确划分双方各自的权力范围。1999年,李曼林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中国政府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重点论述了构建以民主集中制法则来处理两者统一与自治关系的原则。李曼林.完善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的探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1999(5):76-79.2004年,潘弘祥在其文章中提出了“两者的政治关系既反映中央与一般地方的权力分配关系,又反映各民族之间关系”潘弘祥,戴小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治关系初探[J].贵州民族研究,2004(3): 1-10.,在此基础上得出了“两者政治关系的本质是民族平等权”等相关结论。

②从经济关系角度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目前已经形成的基本观点主要是认为经济关系层面是处理民族关系的核心和基石,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处理好经济关系问题对妥善解决两者关系中存在的其他各种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在1999年,戴小明就在其专著中从财政自治的基本内涵切入,界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自治权限及范围,并指出了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研究的重要意义。戴小明.中央与地方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2005年,田孟清就两者之间的资源共享、财权划分、财政援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归纳,并提出了两者经济关系的内涵与外延。田孟清.试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关系[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5(4): 46-52.此外,也有诸多业内专家、学者围绕近年来的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展开了专门研究并提出了很多好的政策建议。

③从法制和法治角度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2009年,胡永平指出“只有通过法治化的手段才能使两者的权力运行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胡永平.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的法治化[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9, 27(3):105-108.。2009年,王允武提出了“修改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律解释体制,完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限争议解决机制”王允武.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分权的法律实证研究[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9(2):54-58.。2011年,张文山从“制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保障法》、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明确国家责任和制定完善自治条例”等多个方面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进行法律构架设计。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问题。2011年,郝时远指出“制定自治区一级的自治条例是双方依据国家宪法、基本法对维护国家统一、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做出的规范,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共同依法维护国家统一意志的制度建设”。

④从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角度来研究两者关系。高永久等认为“在特定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自治地区,授权实行地域自治的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自治区域内事务,这种存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就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高永久.民族政治学概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2007年,任维德指出“当前在两者关系中既有体制、政策方面的问题,也有实际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在于构建‘集分平衡’的新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任维德.当代中国府际关系中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及其重构[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4): 58-65.。2009年,高韫芳以地方政府为研究主体分别讨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所产生的各种具体关系,并通过对府际关系的专项研究和价值反思提出正确处理两者政府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高韫芳.当代中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关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发展走向问题。具体到中国而言,未来两者关系发展应该往何处去?如何才能实现这对关系体系的和谐稳定发展?近年来,学界对此也已经有了一些研究。2013年,朱智毅提出了“研究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逻辑起点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要进一步理顺两者的关系不仅要合理安排自治权力,还要不断优化法治环境,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尊重并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人民的自治权利”朱智毅.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研究的二元视角——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性质谈起[J].研究生法学,2013(3): 82-90.。同年,毛公宁在其文章中专门提出了民族理论界和法学界应围绕这方面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一些前瞻性和深层次的研究,并提出了“对统一与自治的关系如何把握,对两者的事权如何划分,管理权限如何确定;对利益关系是否需要确定以及如何确定”毛公宁.制度自信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保证——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几点体会[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 33(3): 6-11.等多方面的研究思路。2014年,戴小明立足分析国家结构形式本质上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国家权力纵向配置“度”的问题,并提出了“通过科学合理配置和规范行使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力的问题”戴小明,冉艳辉.论国家结构形式与民族区域自治[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5): 6-12.。2016年,陆平辉提出“建立利益协商机制有助于化解两者在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已存在的一些矛盾以及提高相关政策措施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陆平辉.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问题解构与协调对策[J].宁夏社会科学,2016(6):67-74.。以上这些专家的研究成果都为进一步研究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提供了好的研究思路。

2.国外研究动态

除了以上国内学术界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研究动态外,国外学者近年来对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形成的国家与民族地方关系问题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是,也有一部分国外学者以西方的人权观和民族自决理论来看待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甚至有部分人士认为中国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应当拥有脱离主权国家的民族自决权。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中国政府和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了美国、日本等国的一些学者来中国进行学术交流,并邀请他们赴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实地考察,使外国学者能够真实了解中国的民族情况和民族地区的情况。例如,挪威的马丽雅教授等就长期关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与周勇合作出版了《民族、自治与发展: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该书在大量的典型个案研究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促进和扩展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研究与国际学术研究的对接和沟通。

值得一提的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先后有过两次较大规模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分别是2001年由国家民委、香港科技大学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在中国联合举办的“民族区域自治学术研讨会”和2004年在瑞典由多国学术组织共同召开的“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通过回顾这两次会议可以看出,相关参加人员不仅有来自中国、印度、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发展中国家的众多学者,还有来自美国、英国、意大利等近20个发达国家的专家和学者。这两次国际会议的众多与会代表分别围绕着自治制度的国际比较、国家与民族地方的关系发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的未来等多个专题展开了深层次和多角度的讨论。国外学者们还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国家与民族地方关系发展现状等相关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特别是2001年在北京举办的“民族区域自治学术研讨会”还将会议成果公开出版,此成果为学界展现了西班牙、尼日利亚、丹麦、芬兰、英国、孟加拉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在处理民族地方自治问题上的相关政策问题以及不同体制模式和政策环境下的国家与民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为中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打开了思路并拓宽了视角。

通过以上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研究动态,本书认为在学界关于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研究方面有如下几种代表性的学术观点。

第一种,“利益关系论”。目前已经形成的基本观点认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即中央政府集中代表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其目标是追求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由于与中央政府所集中代表的整体利益相比,地方政府所代表的利益更具有现实性、具体性和直接性等特征。因此,如何从利益层面来构建两者关系体系对整个国家结构形式的稳定等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国家的安全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种,“权利义务关系论”。该观点认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仅拥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其自治权利还肩负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的义务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稳定的重大责任。只有真正把握了两者关系体系中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整体,才能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充分保障民族地方的自治权。

第三种,“权力分配关系论”。目前已经形成的基本观点主要认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是一种纵向的权力分配关系,即以权力分配、权力行使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关系是两者之间关系体系中的首要形式和内容。进一步来讲,两者关系的本质是以围绕权力分配、权力行使所展开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在本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等内容。

近年来,学界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并且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纵观上述研究成果,特别是国内的学者们已经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和角度对两者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这些研究和相关研究成果为各民族自治地方完善权利保障体制以及在此基础上充分维护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等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撑,为有效推动民族边疆地区稳定发展和保障国家统一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指导,也为学界继续结合新的时代特点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奠定了必要的学术基础,提供了理论资源和具体研究思路。

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研究还没有完全深入和具体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大部分还集中于民族法学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关注了两者之间的法治关系问题,除此之外的政治关系问题、财政关系问题以及这个关系体系中所包含的其他相关附属关系问题等都值得我们研究。其次,虽然近年来在两者的政治、经济以及政府间的关系的研究上也有学术成果出现,但目前成果数量不多,特别是没有从整体上形成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问题研究的合力,尤其是缺少从历史和现实等不同视角展开的系统完整的研究,因此这方面的研究还值得深入。最后,亟待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展开新的视角研究,这也是本书写作的出发点之一。特别是在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框架下,应该如何在坚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域下继续深入研究两者关系的整体建构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总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对这个特殊关系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需要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这些差距决定了当前对这个特殊关系体系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和扩展。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本书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全球化的国际环境和中国基本国情的伟大实践,同时在撰写过程中注意充分借鉴和使用哲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理论与研究方法,对“什么是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两者关系的形成过程和发展现状如何?以及在新时期维护和发展这个关系体系的政策建议”等一系列现实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本书的主体部分共包括五章。

第一章主要就两者关系体系的理论逻辑进行了探讨。本章重点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多民族国家治理理论和命运共同体理论三个方面深入探讨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理论基础,同时重点从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国家政治体制理论和集权与分权理论三个方面探讨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定位出发,分别详细客观地分析了这个关系体系的建构原则和属性特征,为研究中国当代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问题提供了思想来源和理论依据。

第二章主要从历史的角度梳理我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建设发展历程。本章根据历史时代特点和这个关系体系发展的具体情况划分为三个大的历史时期,在掌握和使用大量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系统归纳和梳理党和政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构建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具体探索与实践,最后得出我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历史发展启示。

第三章主要从现实的角度审视当前我国两者关系发展的现状,以大量资料和数据对双方的政治权力关系、府际关系、财政关系、法律关系以及相关附属关系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展示,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当前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运行机制以及两者关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和还需改进的方面。

第四章主要在国际视野下对世界的主要多民族国家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不同模式进行分类和对比分析。分别从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两个层面下的不同国家所具有的中央与民族地方的主要关系模式进行展开和系统介绍,在对不同关系模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发展启示并进行分析,以期为当代中国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发展走向等一系列核心问题提供更加精准的启示和反思。

第五章主要是立足新的历史时期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对我国当前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发展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发展建议和完善措施。首先从历史与现实、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总结建构我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价值意义,然后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和定位来客观提出我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建构目标和坚持与完善两者关系的具体方案。

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如图0-1所示。

图0-1 技术路线

(二)具体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根据本书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把国家的各种发展规划、5个自治区的各种通志和年鉴等作为基础文献资料,并在整理、归纳、分析这些文献材料和相关数据的基础上对与选题相关的资料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梳理和归纳,最终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历史实践及依托的相关理论。

2.实证研究法

对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情况进行实地社会调查,这其中既涵盖5个自治区层面,又包括对相关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调研和实证分析,特别是在两者所涵盖的各种关系的发展现状方面使用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和各种数据指标来对核心观点进行支撑和说明。在此基础上发现和梳理当前两者关系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影响因素,并以此为据提出相应的对策。同时,通过综合归纳、比较分析等具体方法来对维护和发展两者关系的具体路径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

3.逻辑分析法

用哲学的观点分析在研究两者关系过程中出现的共性与个性等各种关系思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和总结这个关系体系的理论逻辑以及概括出如何实现这个特殊关系体系科学发展的共有经验和一般规律等核心内容,进而形成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有关当前我国两者关系发展的运行机制和主要特点。

四、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一)在研究视角和学术思想方面实现创新

本书立足回应当前学界各种“混淆视听”的阴谋论调或“妄自菲薄”的错误观念,立足新的历史时期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体系的专项研究,有助于学界更加深刻地认识两者之间的角色定位,更加深刻地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在研究观点方面实现创新

一是从全面分析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体系的理论基础入手,将“命运共同体理论”等多种理论用于研究分析中,特别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客观总结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基本定位、建构原则和属性特征等问题。二是在历史和实现相结合的大背景下归纳两者关系的运行机制与特点,并分析建构我国两者关系的现实挑战和影响因素。三是立足国际视野将不同国家中的中央与民族地方关系的不同模式进行分类梳理,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总结发展启示和经验教训。最后的点睛之笔在于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和维度来详细总结和充分提炼新时期巩固我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的具体政策建议。

(三)在研究方法上实现创新

在对综合采用了民族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理论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研讨时,论证将两者关系问题放入一个完整的研究领域,特别是着重研究这个关系体系中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寻求最优化的政策选择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