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年鉴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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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

【人大立法概况】2018年,唐山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在全省率先制定《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发布《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为保护国有资产、生态环境和资源等国家公共利益提供法律支撑。起草并初审《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配合上级人大完成《体育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27部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立法调研。健全完善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审议机制,建立常委会分管主任和市政府分管市长“双组长”负责制,统筹协调立法工作。聘任10名专家学者担任法律顾问,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在高校、法学会、律师协会、“代表之家”(联络站)设立3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修订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围绕合宪性审查要求,对2件政府规章和3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市人大常委会专门部署学习贯彻《宪法》,推动《宪法》讲座进入“唐山大讲堂”,市、县统一部署行动,组织开展《宪法》和唐山市地方性法规集中宣传,举办专题讲座、“法律九进”等活动750多场次,开办专题专栏刊播稿件600余期,印发各类宣传资料500多万份。7月3日,全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唐山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峰批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范照兵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晓东、王会勇,秘书长曹汝涛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彦洪介绍唐山立法工作,市委副书记丁荣进出席会议并致辞。11月,唐山作为地级市人大参加第三届中美省州立法机关合作论坛。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施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经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12月4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7月,全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唐山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彦洪介绍唐山立法工作。

姜存军 摄

【《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施行】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经2018年2月11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6月6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日公布施行《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同时废止。

【新《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新《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经2018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